就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做出详细规定
涉及信息采集、继续教育、跨省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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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一起来看~~~
北京市财政局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出重点内容:
完整版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流程
(二)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四、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格式为jpg/jpeg,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三)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工作证明格式可参照系统模板);
(五)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五、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二)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尽快进行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人员切实利益。各区财政部门要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湖北省财政厅
严重后果: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湖北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个人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诚信信息等。
(五)诚信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二)采集流程。
1.会计人员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2.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信息采集完成。
四、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会计人员调入本省的,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转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三)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人员切实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清单,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确认属地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内蒙古会计网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调转功能已经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调转接口联调通过,可以正常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的调入(转入)、调出(转出)。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流程
(一)调出区外
会计人员在申请将信息档案调出区外前,必须先确认调入地区是否开通了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业务,确认调入地区可以接收后再按下属流程申请调转。
会计人员提交的调转申请由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1小时之内自动将信息通过接口转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自动确认转出内蒙古自治区。
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本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确认接收。接收后会计人员按照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具体接收及办理手续等事宜请咨询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
调转进度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出区外进度查询】菜单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验证码查询。
(二)调入区内
内蒙古自治区只接收工作单位、户籍、居住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调入。
会计人员按照调出地区信息转出流程及要求,申请将信息档案调转至内蒙古自治区。
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确认转出。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确认转出的当天晚上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接收该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区外调入人员查询】模块查询接收的会计人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收转入的会计人员信息后,按照会计人员在调出地系统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自动推送邮件、短信通知会计人员办理后续完善信息等事宜。
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区外调入审核】模块审核信息并确认调入。至此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的手续办理完结。
(三)会计人员查询调出、调入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调转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调出区外。当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可以选择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
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必须保证调转信息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完整,调转信息中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必须在调入后补学完成。
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会计人员信息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后的日常信息管理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所有事宜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中《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会计人员日常信息管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岗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在岗会计人员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年度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自动转为非在岗人员。
2.会计工作履历、会计工作年限。在岗会计人员履历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履历申报】中进行申报。非在岗会计人员待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后进行履历的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为依据自动计算得出。
3.会计人员日常信息变更。会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可以随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息变更。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其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申请变更,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12月份自动更新此信息,会计人员待信息更新后,上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可;会计人员由无单位变更为有单位,在【区内调转】模块中进行。
会计人员信息实行属地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我的面板】显示现会计人员管理地区、管理机构,日常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事宜可以联系所属管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