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规模的迅猛增长。对于市场而言,数据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数据则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1]曾有研究显示,政府掌握了80%的社会信息资源。虽然这个数据本身存在争议,但是政府拥有庞大的信息资源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何把这些信息资源盘活,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价值这个问题使数据治理成为当前政府治理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议题。数据治理源于企业对内部数据的治理,被认为是数据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2]尽管对政府数据治理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近年来随着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等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充分认识到政府数据治理的重要性,并从多个层面展开讨论。在宏观层面,政府数据治理被理解为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对数据产业、数据经济乃至整个社会数据化过程的治理;中观层面的数据治理讨论政府对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所产生或需要的数据资源的治理;而微观层面的数据治理则是维护政府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和使用的数据质量、提高决策和管理效率的策略集。
[3]不管从哪个层面来看,政府数据治理都具有丰富的内容。
[4]也有人认为大数据作为政府流程再造的“赋权者”赋予了传统实体政府“虚拟治理”的能力。
[5]大数据驱动政府决策在每个环节的精准化。
[7]在政府数据治理方面,应改革各自为政的数据资源管理模式,明确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管理、使用等各环节的责任分工,理清权属关系。
[8]政府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应当包括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11]比如,美国联邦政府的数据治理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以隶属总统行政办公室并负有联邦预算建议和评估职责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为核心,重要数据(信息)部门为支点的数据治理结构。对我国政府数据治理结构的讨论还较少。有学者在讨论互联网治理时曾指出现有治理结构中“九龙治水”的格局可以通过多部门分权和属地管理实现纵向和横向的权力分散和分布式执行,这是对互联网治理内在特性的适应。
二、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发展现状
(二)省级以下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设立现状
三、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模式分析
(一)数据治理机构的隶属模式
第二,政府直属机构。作为政府直属机构的数据治理机构占比27.4%,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多个省份将数据治理机构设置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比如,山东省大数据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等都属于政府直属机构。在副省级和地级城市中,较多属于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比如,兰州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铜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大连市大数据中心、湖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都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数据治理机构的组建模式
(三)数据治理机构的职责模式
各地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职责各有不同,可以划分为顶层设计、资源整合、技术保障三个大类,或进一步划分为七个小类,即制定战略(包括大数据战略、信息化规划、政策、智慧城市等)、促进数据产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和考核体系、政府数据归集及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与开放、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根据已经公开的政策文本,部分省市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表4所示。②
其次,在资源整合方面,虽然较多机构设置了数据共享与开放的职责,这可能与近年来各界大力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有关,但是在数据归集及开发利用方面设定职责的机构较少。在省一级机构中,天津市、上海市、贵州省设有此项职责。如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22]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数据的归集和应用融合工作,建设全市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3]贵州省大数据管理局职责中也明确要求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采集汇聚等。省级以下的诸如杭州[24]、宁波[25]、合肥[26]、青岛[27]等地机构职责也包括了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收集、挖掘、共享、开放等工作。
四、结论和建议
地方政府在政府数据治理方面发展出了新的治理模式。通过梳理全国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现状,可以初步发现以下结论。
第一,在隶属关系上,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机构较多属于政府直属机构和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也有少数机构已经成为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