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
(二)学校为民办性质;
(三)办学地址和办学条件(与经审核的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一致);
(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明确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远程网络教育教学点、非学历教育等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不得缩写;
(五)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及招生办法(与经审核的招生专业一致);
(六)收费项目、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七)学生入学学籍(考籍)和毕(结)业证书种类;
(八)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及其资助办法;
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齐全的,由审批机关退回重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后才能发布。
(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二)高职(专科)层次民办高校任何形式的本科招生宣传;
(三)缩写学校名称,以“专升本”“直通车”以及数字模糊术语“3+1”、“2+2”、“1+4”等不准确、不规范的误导性宣传;
(四)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
(五)向未填报学校志愿、未上线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
(六)刊播虚拟或拼接的校园景观;
(七)刊播虚假荣誉称号,刊播未经主管部门申报或批准的荣誉称号;
(八)刊播考试通过率指标,使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认定外的就业率指标;
(九)办学许可证未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及办学分支机构招生信息。
(一)普通高等教育统招本、专科(高职列明招生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
(三)非学历教育;
(四)中等专业教育。
除此之外的其它招生宣传形式,凭批件经批准后进行招生宣传,没有批件一律不得进行招生宣传。
第九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章程),不论属于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都必须在涉及招生省份的省级高校招生部门主办的《普通高考报考指南》或其他刊物中,每年发布一次。同时,审批机关每年就民办高校招生政策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五)督导专员签署复核意见。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学校法律顾问质询意见书(附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的资质复印件);
(一)受理登记。学校经办人员按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检查确无遗漏后,一次性送审批机关指定岗位窗口进行材料清点和形式审查。合格进行受理登记,不合格退回补齐材料,不予登记;
(二)由经办人初审;
(三)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查;
(四)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不得出省进行招生宣传,如擅自出省进行招生宣传,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并抄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查处。
附件:
四、《江西省民办高校设立省外招生办事处信息登记表》
附件一
学校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院长办公会研究意见:院长签名:
督导专员意见:督导专员签名:
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一、印刷类
1、散发招生简章计划数量:万张;
2、刊登招生简章省内外报刊名称
①……………………
②……………………
③……………………
二、广播电视类
①……………..
②……………..
③……………..
三、网络媒体类
①…………..
②………….
③………….
附件二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会签处室负责人:签发人:
4、备案部门需备存留底一份备案表。每登一报(刊)则填一份,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