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业信息网

您提出的“关于达孜区‘优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建议

达孜区涉及的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雅中保护区),该保护区的设立是经当地申请,县(区)政府、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申请设立,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同意。雅中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黑颈鹤、斑头雁、赤麻鸭等为代表的多种珍稀水禽及其赖以生存的高寒湿地生态系统。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

为解决雅中保护区城镇建成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之间的矛盾,我局于2016年启动了雅中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优化工作。因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严格的法规政策规定,我局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成果也通过了国家组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论证审查,但一直未获国家批复。2019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我区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对雅中保护区内的城镇、村庄、永久基本农田等进行了调出优化,形成了整合优化预案,通过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的联合会审。目前,我局正在按照国家最新要求,组织技术单位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衔接,结果正在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梳理汇总后再报国家,待国家审核审批。

二、关于保护管理政策的建议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郑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提高管护人员工资待遇及组建扑火队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处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缺口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62号(C类1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确定高黎贡山(伯舒拉岭)国家公园(西藏片区)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划建设的水电站以及输电线路所需用地全部调出红线区域的问题。现阶段除规划的俄玉电站、次雪电站仍位于拟设立国家公园范围内,已建的3座水电站(波罗电站、吉太电站、沙堆电站)和规划建设的13座水电站即古玉电站、罗马电站、桐古电站、昂曲电站、俄美电站、松塔电站、巩登电站、莫拢电站、吉太电站、沙美电站、李省电站、日托电站、则巴电站建设用地均已衔接避让并预留了开发用地,并不存在开发建设的政策障碍。已建成及规划建设的输电线路有待与电网公司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衔接避让。

(二)现规划结合察隅县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充分预留了察隅县境内乡镇、行政村等行政区划用地,不存在行政区域发展的政策障碍。

(三)目前划定范围内已无永久居民点,现有村庄耕地、农业设施用地、村庄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群众生产生活用地和产业发展、国道219沿线旅游开发、边境贸易点等均已足够发展空间;同时,确实无法避让的区域均已划入一般控制区,不存在民生产业发展用地上因国家公园规划形成矛盾冲突。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衔接沟通,涉及的11处探矿权,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已进行退出处置,不存在将来探开矿问题。

(四)现规划将道路交通建设用地划至拟设立国家公园范围外或一般控制区,对将来交通建设项目审批不存在政策障碍。

(五)目前拟设立国家公园划定范围内已无原有永久基本农田,稳定耕地区域也已充分预留。

联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第63号(C类14号)建议的答复

周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改则县管理中心23个管护站专业管护员工资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管护工资的建议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落实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业管护补助经费3100余万元,用于保障管护站及管护人员的运行、工资待遇、考核奖励、服装、培训、生活费用等。除维稳补贴300元/人·月由地、县两级财政承担外,站长2200元/人·月、副站长2100元/人·月、其余人员2000元/人·月的工资均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2022年,自治区对全区各行业部门提出的提高各类补助标准情况进行了统计,涉及到多达几十项人员补助标准提标事宜。为避免岗位补助福利化和不同行业领域岗位人员之间攀比,自治区需全盘统筹研究,同时评估自治区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于您提出的提高管护工资事宜,建议待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是否提高全区各行业部门提出的各类补助标准后,自治区财政再予以研究补助标准提标事宜。

二、关于放宽年龄以及待业大学毕业生担任管护站站长、副站长等建议

第64号(C类15号)建议的答复

次仁拉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边境地区林地、林木补偿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边境地区林地林木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均具有可能获得经济利益的属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相应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用,这既属于“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也保障了所有权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无减免的法律依据,我局也无法减免。

二、关于减免边境地区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均应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范围为“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第65号(C类16号)建议的答复

达娃卓玛代表:

一、关于森林督查中,发现的整改项目办理林地手续豁免政策

森林督查发现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已批评教育进行整改销号,其余的项目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理》(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补办手续。

二、关于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西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

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均应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范围为“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关于减免林地林木补偿费

第67号(C类18号)建议的答复

魏长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4〕103号),2015年开始自治区政府安排在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等六市31个县(区)建设了208个公益林专业管护站,共聘用公益林专业管护员1113名。每个公益林专业管护站设置专业管护员5-8名,包括站长1名、副站长1名、站员3-5名。公益林专业管护员管护补助按照站长2000元/月、副站长1900元/月、站员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年度需安排管护补助资金2478.96万元,全部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第82号(C类23号)建议的答复

次仁平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批准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雅砻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于1988年审定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西藏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993—2020年)》于199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1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修编的《西藏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同年9月批转至国家林草局审核,国家林草局审核出具了《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初审意见》,并反馈我局和山南市林草局。

由于山南市一直未决定是按照国家林草局初审意见修改后上报审批,还是利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机会对雅砻河风景名胜区进行调整后,重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我局与山南市林草局反复沟通后,因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面临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问题,山南市于2022年4月最后决定按照国家林草局初审意见修改后上报,争取尽快获得总体规划审批文件。

目前,山南市林草局正在按照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和初审意见加紧修改完善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我局将积极督促山南市林草局抓紧将修改完善后的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我局审核,通过后尽快上报国家林草局,并积极协调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推进雅砻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工作。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第83号(C类24号)建议的答复

拉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措美县万亩国土绿化工程项目(囧日山)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积极支持山南市开展国土绿化工作,实施了重点区域造林、“两江四河”流域造林绿化等工程,改善山南市生态环境。“十三五”以来,共为措美县安排营造林和防沙治沙资金726.41万元,完成营造林2.95万亩。

下一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国土绿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造林的指导意见和年度计划,逐年支持措美县做好国土绿化工作。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第120号(D类26号)建议的答复

次仁代表:

您提出的“尼玛县荣玛乡搬迁点群众解决住房紧缺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李克强总理专程赴藏调研,并对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给予充分肯定,要求通过实施高海拔生态搬迁,把更多的人集中到一起,推动人口适度规模集中,形成聚集效应。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专题研究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为我们做好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古荣安置点2018年6月建设完成,将那曲市尼玛县荣玛乡262户1102人整乡搬迁至安置点。

联系单位:自治区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171号(C类34号)建议的答复

托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野生动物棕熊肇事猎捕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非法捕杀、买卖、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确需猎捕的,按本条上款的报批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猎捕者应当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的规定,我局将根据实际调查和反映情况做出猎捕与否和猎捕的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等批复。因此,如果棕熊危害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当地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需猎捕的,可以向我局申请,经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第195号(C类37号)建议的答复

陶明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林评、珠峰自然保护区等审批手续权限下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林评手续事宜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已于5月9日将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作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委托至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并在西藏林业网站发布通告。

二、关于办理自然保护区手续事宜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审核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居民,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环境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199号(C类39号)建议的答复

普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精神,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雅中保护区”)属于中央事权和保障范畴。中央已将雅中保护区纳入到中央财政补助范畴,自2016年以来,每年都安排雅中保护区补助资金。近年来,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加大了对西藏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费投入力度。2019-2021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别下达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经费2200万元、6480万元、7510万元,其中:雅中保护区分别为350万元、1700万元、1300万元。雅中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完善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增强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提升自然保护区科普宣教水平等,其中聘用自然保护区管护员等具有缓解生态保护与社会发展矛盾,促进群众增收等作用。

此外,为解决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我局于2016年启动了雅中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优化工作,先后于2018年和2019年上报国家林草局评审通过,还未获得国务院批复。2019年,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我区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雅中保护区内的城镇、村庄、永久基本农田等进行了调整优化,形成了整合优化预案并上报国家,通过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的联合会审。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推进雅中保护区的整合优化预案完善和报审工作,争取尽早获批。

第201号(C类40号)建议的答复

巴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日喀则定结县叶如藏布流域湿地补水、防沙治沙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包括定结县在内的湿地保护恢复工作。2015-2017年期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落实专项经费661.52万元,用于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结县片区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安排了湿地管护人员125人、湿地监管员16人,先后开展湿地封育面积127839亩,湿地限牧面积23264亩,取得了较显著成效。2021-2022年分别落实自治区财政经费150万元和200万元,专项用于开展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结县片区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今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每年持续开展定结县片区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

自治区水利厅于2018年组织编制叶如藏布“一河一策”方案,明确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6大任务,提出了对应的保护措施。按照部门职能实施了定结县琼孜乡强牧村山洪治理工程,治理河长4.8公里,新建堤防3.07公里,总投资481万元,治理对象为叶如藏布一条支沟;日喀则市定结萨尔乡灌区,新建取水枢纽2座,改建取水枢纽1座,新建饮水管道长6.4公里,新建渠道总长14.212公里等,总投资3204万元。

近年来,由于受青藏高原气候暖湿化的影响,局部极端天气不断增加,个别地区出现干旱缺水现象,对原有湿地生态造成较大影响。定结县在“十四五”项目规划中提出了“定结县叶如河湿地修复工程”。对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全力支持,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结县叶如和藏布流域湿地的监督指导力度,按照湿地管理原则督促日喀则市定结县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监测宣教体系,依托农林气水综合服务站作用,全面提升湿地管理能力,实现湿地资源有效管护。

第229号(C类44号)建议的答复

曹伟代表:

一、关于“上级业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布多乡、吉玛乡175户667人是否纳入抵边搬迁规划建设,同时明确其余乡极海拔生态搬迁建设下步是否继续实施”的建议

二、关于“待极高海拔生态搬迁政策明朗后,将极高海拔搬迁群众纳入抵边搬迁规划,搬迁群众享受抵边搬迁政策”的建议

三、关于中“结合仲巴县实际情况,原计划搬迁群众仍需在原搬迁点进行生产生活,批准继续实施原暂停电力、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议

联系单位:自治区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013号(A类003号)提案的答复

夏电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边境地区林地、林木补偿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014号(A类004号)提案的答复

夏电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确定高黎贡山(伯舒拉岭)国家公园(西藏片区)范围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谢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缺口资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045号(A类009号)提案的答复

白玛贡觉、普布曲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狮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切实解决湿地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可持续发展、富民利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2010年至2020年共落实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1800万元用于狮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狮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等项目。通过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实施,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得到改善,湿地生态系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蓄洪防旱、防风固沙、美化环境、维护高原生态平衡等多种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不仅提升了重要湿地保护能力,给公众提供了解自然的新平台,而且给农牧民提供了更多增收渠道。

2014年至今,通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得到了更好的保护,部分退化湿地和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也得到良好的恢复,同时,积极聘用2127人次农牧民群众参与当地湿地资源管护(平均管护期3年),提供了38839个湿地管护和监管生态岗位,使农牧民群众从湿地保护中受益,实现湿地保护与改善群众生活水平双赢。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整狮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监督指导力度,按照湿地管理原则督促阿里地区噶尔县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监测宣教体系,依托农林气水综合服务站作用,全面提升湿地管理能力,实现湿地资源有效管护。利用湿地良好的区域条件、交通和周边人口较多的优势,发展以湿地观光、湿地休闲、湿地体验、湿地康养等为主的可持续利用模式,逐步建成阿里湿地生态保护的样板地,营造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先行地,为绿色惠民、生态共享作出更大贡献。

第061号(A类012号)提案的答复

拉巴顿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定结县防沙治沙和湿地保护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2017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落实专项经费661.52万元,用于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结县片区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安排了湿地管护人员125人、湿地监管员16人,先后开展湿地封育面积1.27万亩,湿地限牧面积2.3万亩,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2022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分别落实自治区财政经费150万元、200万元,专项用于开展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结县片区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

定结县部分区域处于珠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属朋曲河流域,土地沙化较为严重,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是自治区防沙治沙、国土绿化、退化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地区。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是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将定结县防沙治沙和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专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林草发展规划》,作为重点区域大力支持。二是已将定结县作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的雅江中上游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项目重点县,落实营造林、荒漠化治理、退化草原修复等投资1403万元。三是将定结县编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西南高原山地区域雅江中上游生态保护与恢复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荒漠化防治处

第069号(A类013号)提案的答复

巴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争取抵边项目建设用地和林评手续豁免或予以政策倾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抵边建设项目政策

2021年1月8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时代强边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21〕3号),对紧急状态下使用林地手续进行豁免,对边境地区拟建守边固边工程、新建抵边村镇、抵边公路延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允许边规划边报批边建设。

二、关于减免边境地区林地林木补偿费

第088号(A类015号)提案的答复

格桑曲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组建林业草原综合执法大队增加编制和人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年28日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业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各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三定”方案,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相应的林草行政执法职责。

经与自治区编办沟通,其建议由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向县(区)编办反馈需求,并逐级上报。我局将加大对全(区)林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开展林草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升林草行政执法能力。

第094号(A类018号)提案的答复

第098号(A类021号)提案的答复

罗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工资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105号(A类025号)提案的答复

扎西桑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那曲市搬迁居民生活状况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目前虽然已搬迁到山南,希望原有宅基地的所有权继续属于自己”的建议

二、关于“希望提高草场补贴的资金”的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农业农村厅联合财政、林草部门制定并下发了《西藏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十四五”时期草奖政策补助标准,实施对象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并在不突出补奖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提高了补奖标准,对你市安多、聂荣、申扎、尼玛、嘉黎和双湖6个县(区)实行差异化政策,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7.5元/亩·年和2.5元/亩·年,纯牧户限高和保底标准分别提高到7300元/人·年和2000元/人·年;其余的巴青、比如、班戈、索县、色尼5个县(区)草蓄平衡奖励标准提高到2元/亩·年,纯牧户限高保准提高到6000元/·年。

三、关于“生态保护希望由全体搬迁居民共同建设和享有”的建议

完善迁出、迁入地生态补偿岗位动态管理,对无法履行生态岗位职责的,由迁出地生态补偿岗位管理部门实施“可进可退”的动态管理机制,除满足迁出地生态保护和符合条件的留守人员实际需求外,剩余岗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同时,迁入地在不突破本地生态补偿岗位数量的前提下,按照岗位管理及设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迁入群众给予政策倾斜。

四、关于“现已搬迁的各类住房按照第一批搬迁设计为准增加院落的面积”的建议

住房户型按照《规划》统计人口数量为依据,根据安置点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3人及以上家庭建设一户一宅,1-2人家庭建设集中公寓,特困人员按照意愿实行集中供养。

五、关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员的增加望扩大生活和生产的社会环境”的建议

按照《规划》,森布日安置点已预留发展用地。

六、关于“各类商品房希望由第一批搬迁户主经营和使用”的建议

安置点建设的商品房和农贸市场等均为民居的附属工程,全部为国家投资,属于国有资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森布日安置点的商品房和农贸市场都由西藏幸投集团负责管理和运维。为确保搬迁群众能够实现“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能融入”的目标任务,明确在管理经营中应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创业就业。

第109号(A类026号)提案的答复

扎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那曲市极高海拔生态搬迁后草原生态补偿和管护员补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李克强总理专程赴藏调研,并对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给予充分肯定,要求通过实施高海拔生态搬迁,把更多的人集中到一起,推动人口适度规模集中,形成聚集效应。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专题研究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为我们做好

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关于“草原补奖政策方面”的建议

经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沟通: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农业农村厅联合财政、林草部门制定并下发了《西藏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十四五”时期草奖政策补助标准,实施对象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并在不突出补奖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提高了补奖标准,对你市安多、聂荣、申扎、尼玛、嘉黎和双湖6个县(区)实行差异化政策,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7.5元/亩·年和2.5元/亩·年,纯牧户限高和保底标准分别提高到7300元/人·年和2000元/人·年;其余的巴青、比如、班戈、索县、色尼5个县(区)草蓄平衡奖励标准提高到2元/亩·年,纯牧户限高保准提高到6000元/·年。

二、关于“草原生态管护员方面”的建议

经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全区原有生态岗位65.5万个,经逐年减少,现有生态岗位45万个,补助标准仍为3500元/人/年,暂时不会增加岗位数量和提高补助标准。

三、关于“合作组织及就业创业方面”的建议

第111号(A类028号)提案的答复

扎南等委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与汪洋主席赴藏调研时,分别对极高海拔生态搬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胡春华副总理在藏调研山南市森布日安置点时强调极高海拔生态搬迁要坚定不移往前推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西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西藏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为我区实施极高海拔生态搬迁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按照领导小组31次会议精神,明确森布日二期搬迁工作于6月25日全面启动,目前安置点建设已基本完成,基本达到入住条件。山南市正在对森布日二期安置点开展群众入住前最后的收尾工作,那曲市正在按照搬迁方案开展群众入住前准备工作,二期搬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关于“明确‘一村两地’模式实行年限”的建议

三、关于“及时出台政策,解决寺庙僧尼搬迁事宜”的建议

据了解,我区已经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三岩搬迁等搬迁均未出台过寺庙僧尼搬迁政策。

四、关于“完善加分政策,保障安置点学生中考升学率”的建议

五、关于“加快解决新增分户住房问题”的建议

鉴于我区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三岩搬迁、羊八井搬迁等均为解决新增户住房问题,为确保搬迁政策的一致性,极高海拔生态搬迁新增户住房问题与其他搬迁政策相统一。

六、关于“强化就业帮扶,提升群众致富能力”的建议

目前森布日安置点指挥部根据搬迁群众年龄结构、学历水平等差异,有针对性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群众提升就业技能,更好的适应迁入地周边务工需求。一是开展定向培训。根据群众意愿开展定向培训、以工代训等,以精准培训帮助搬迁群众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二是适应市场需求。紧盯用工需求,对有意愿的群众建立就业培训名册,坚持把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广泛开展多种技能培训。三是注重实用实效。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培训原则,拟定培训计划,举办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工种进行培训。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搬得出、稳得住、能融入、可致富”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群众就业培训,努力提升群众致富能力。

第143号(A类032号)提案的答复

桑林、才旦旺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达孜区‘优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160号(A类037号)提案的答复

拉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业管护员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落实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业管护补助经费3100余万元,用于保障管护站及管护人员的运行、工资待遇、考核奖励、服装、培训、生活费用等,站长2200元/人·月、副站长2100元/人·月、其余人员2000元/人·月的工资均有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经过跟踪督办,那区市专业管护员工资都已进行相应增加,其中尼玛县135名专业管护员人均每月增加500元,安多县120名专业管护员人均每月增加300元,双湖县专业管护员北部站点人均每月增加400元,南部站点人均每月增加300元,都已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自2020年执行。

2022年,自治区对全区各行业部门提出的提高各类补助标准情况进行了统计,涉及到多达几十项人员补助标准提标事宜。为避免岗位补助福利化和不同行业领域岗位人员之间攀比,自治区需全盘统筹研究,同时评估自治区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于您提出的提高管护工资事宜,建议待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是否提高全区各行业部门提出的各类补助标准后,自治区财政再予以研究补助标准提标事宜。

第232号(A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伍金旺堆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野生动物严重影响农牧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野生动物肇事正确处理方案和具体补偿措施的建议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保险赔付和鉴定程序的建议

第269号(A类048号)提案的答复

列谢索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周县设立热振市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热振国家森林公园,由林周县林草局行使森林公园管理职能。正如您所说,该国家森林公园是大果圆柏集中分布区,保护价值高,是森林公园核心价值所在,保护监测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我们始终秉持依法管理原则,在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同时,对于违法采摘的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罚一起。对于您提到的“每年大片松柏林遭受不同程度的毁灭性破坏”情况,我局吴维局长已于5月27日带领工作组专程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要求:一是在下一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当地百姓生态保护意识,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二是责成林周县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三是依托现有管护站和公益林专业管护队强化管理和监测,最大限度的保护好森林公园内大果圆柏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

第288号(A类051号)提案的答复

孙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羌塘高寒退化草地恢复与保护示范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西藏是《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三区四带”总体布局中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的主体部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实施的七大工程中有五个工程主要在西藏区域实施,其中藏西北羌塘高原—阿尔金草原荒漠生态保护和修复中草原修复是最为主要的内容。自2021年《规划》实施以来,我局坚持《规划》引领,以开展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和草原生态环境改善为导向,不断加大藏西北羌塘高原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共落实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投资6600万元,其中休牧围栏100万米、草原改良20万亩、人工种草10万亩。同时,在开展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我局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利用“江水上山”水能提灌技术开展草原灌溉,并对灌溉区域采取封育施肥、补播种草、鼠虫害防治等措施,加快草原植被恢复,提高修复成效。

我局诚挚邀请包括西藏农牧学院在内的科研院所参与到草原生态修复示范区建设中,尤其是发挥好现有站点作用,为全面开展草原修复示范区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着力破解西藏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限制因素,创新草原治理模式,全面提升草原生态修复水平,促进西藏草原高质量发展,在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中贡献草原力量。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304号(A类054号)提案的答复

区政协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建设西藏青少年自然绿色营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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