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续)聘公益林护林员共12名。
二、工资待遇根据管护面积,年薪在35000.00元左右。
三、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对象,重点是天然林、公益林。
四、护林员聘用条件
1.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
2.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熟知当地的林情、草情、民情的人员,常住在巡护区域周边的居民优先聘用,由于公益林护林员长期从事野外巡査工作。
3.同等条件下有护林经验、多年从事护林工作的优先聘用。
6.现任村两委、村监委主任不得选任。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脱贫户、脱贫监测户、低保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可优先选任。
六、护林员管理
1、明确管护职责,履行管护任务
由乡镇统一设定管护责任区。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每个管护责任区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严格要求管护责任区的护林员认真履行管护任务,守职尽责。
(一)护林员管护职责
1.积极做好责任区森林草原资源巡护工作,管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好围栏、界桩、宣传牌等管护设施。
3.责任区日常检查巡逻,按要求填写巡护记录,做到巡护工作日志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对发现的滥砍盗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乱采乱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药用野生植物、森林草原火情及野外用火、禁牧区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破坏森林草原保护标志和设施等破坏森林草原案件应及时制止,对现场拍摄照片或录像,做好记录并向上级报告。
4.对发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资源变化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村级林草长。
5.参加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林草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责任区内资源情况。
6.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接受检查和监督。
七、强化监督考核,实行长效监管
护林员考核主要分为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考核、管护效果和综合表现考核及民主测评三项。采用百分制,年底按照所得分值兑现护林员工资,根据全县公益林护林员平均工资,每个分值资金为200元。
八、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考核(30分)
(一)具体考核扣分情况如下:
2.镇林草站不定期实地抽查护林员管护区的巡护和打卡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护林员休假时必须在生态护林员APP中进行上报,未上报视为旷工,每次扣2分。
4.除了每月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的正常休假外,每人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0天,每超过一天扣1分。请假必须填写书面“请假条”上报镇林业和草原工作站,由林业和草原工作站站长签字后每月月底上报县公益林服务管理站。
7.护林员管护辖区发现病虫害或林木异常等情况没有在生态护林员APP中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8.防火期间、各乡镇街道、林场组织禁牧等集中行动时,可随时在工作区域内打卡。
(二)管护效果和综合表现(50)分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2—5分。
1.责任区内出现林草违法图斑,经现地核实确实存在破坏林草资源情况的。
2.责任区内发生违规放牧未及时劝阻制止或上报的。
3.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4.责任区内发生火情、未排查火灾隐患或因未到岗巡查和及时报告,酿成森林火灾的。
5.责任区内出现毁林开荒、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未及时发现报告、未进行制止的。
6.责任区内公益林各种防护设施遭到损坏丢失的。
7.在林业案件侦破过程中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8.拒不服从县公益林管理部门所在单位集中调度的。
9.培训、会议等无故不参加的。
10.群众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民主测评(20分)
每年年末对所有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年终测评,参加测评单位及人员为:镇分管领导,林业和草原工作站和全体公益林护林员。
1.县公益林管理部门考核占5分,合格得5分,基本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
2.镇分管领导考核占5分,合格得5分,基本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
3.镇林业和草原工作站考核占5分,合格得5分,基本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
4.护林员相互测评中考核占5分,合格得5分,基本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直接开除护林员队伍
2.发现他人代替巡护工作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弄虚作假3次以上的。
3.全年旷工20天以上的(未达到每月规定的巡山天数也未进行请假调休上报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巨大损失的或因工作不尽职、失职,发生严重毁林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注重护林员形象、徇私枉法,收受农牧民财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护林员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达到一半以上的。
7.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拘禁、劳教的。
8.护林员考核中分值低于45分的。
(五)护林员下列工作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1.熟知责任区资源情况,坚持巡护制度,全年完成巡护天数不少于240天,并认真、按时填写巡护工作日志的。
2.发现并报告破坏森林草原案件,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3.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火灾、病虫害、鼠虫害,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4.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旗县区、乡镇(街道)、林场、行政村安排的其他管护任务的。
(六)护林员有如下行为予以处罚
1.巡山日志与请假、休假不符,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200元,未记录者扣发工资500元。
2.护林员上岗巡护期间饮酒,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发工资200元。
3.护林员监守自盗通风报信,私自放牧牛、羊等自家牲畜,被执法局处罚的一律开除。
4.护林员每周上岗五天集中从事禁牧等政府其他工作。
5.防火期间(元旦假期、春节假期、清明假期、五一假期、十一假期),要求24小时轮值在岗,听从镇林草站调度进行防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