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发展加大‘两山’转化政策保障力度的建议”复文
(2021年第8185号)
2021年5月19日,我局同意将安徽省宣城市确定为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我局将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关于出台关于修建林业生产用房、森林旅游用地和农业设施使用林地政策的问题
在林地上修建林业生产用房等,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不占用林地定额;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纳入定额管理。如在林地上修筑林业种植基地生产用房、发展森林旅游和家禽养殖农业设施,已经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事实上构成改变林地用途,不能按照林地管理,依法应当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需纳入林地定额。
二、关于建立稳定生态补偿投入机制的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对符合条件、拟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可按规定调整区划界定,认定为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生态效益补偿。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对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也应安排相应投入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的管护。
三、关于分类保障重要林区的基层林业治理力量的问题
(一)关于基层林业治理能力的问题
本轮机构改革后,各地林草管理部门整合撤并,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弱化,加之森林公安逐步转隶,给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影响。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2019年在全国开展了森林资源行政执法情况调研,委托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林业大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派出调研组赴福建、云南、辽宁、广西四省(区)开展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执法机构、乡镇林业站、检查站等方面的意见。2020年和2021年,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调研。
下一步,我局将统筹考虑通过高新技术应用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解决新形势下森林资源执法难题。
(二)关于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
四、关于加强森林执法队伍建设的问题
(二)关于加强林草执法工作
2020年4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黄河、长江及其流域重要湖泊沿线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部署黄河、长江及其流域重要湖泊沿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工作。2021年4月,组织筛选了14起长江、黄河沿线地区违法采矿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传导“严起来”的执法理念,督促地方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五、关于创新生态价值保护方式和实现机制的问题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相配套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国土空间开发、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二)关于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机制,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开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营造碳汇林,动员碳排放大户和经过碳汇计量的国有林场开展碳汇交易
下一步,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营造碳汇林,开展林业碳汇计量和监测,以及国有林场参与碳汇交易方面,我局将积极为宣城市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同时,将持续推进全国林草碳汇计量监测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交易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标准规范,探索推进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