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人通〔2020〕67号)精神,现就2024年度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考条件(一),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及有效期情况详见《工程管理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附件1)、《工程造价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已取得贵州省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增项专业”)。
(四)参加上个年度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且只通过一个考试科目的,在参加本年度考试时,报考级别选择“考全科”,不能选择“免一科”。选错级别的,本次考试科目成绩作废。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为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我省只接受现工作地(指报考人员工作单位注册地)为贵州省的报考人员报名,其中涉及持外省身份证(身份证号为非52开头)的报考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已具备贵州省户籍的考生,除满足上述报考条件外,须提供贵州省户口册,方能报考;
2.无贵州省户籍的考生,除满足上述报考条件外,还须提供在贵州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四险)12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或缴费情况明细),方能报考。
(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4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电子证明)。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必须在取得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电子证明)。
三、报名办法
(二)本次考试统一采取网上报名及考后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即可参加考试。
四、考试要求
请报考人员务必于考前详细阅读准考证信息,并按要求做好准备,以免贻误考试,应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五、收费标准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每人每科50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每人每科50元。
六、考场设置
2024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全省9个市(州)设9个考区,考场均设在市(州)所在地,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七、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八、考试大纲及教材
2024年度贵州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命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www.jtzyzg.org.cn)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www.giwp.org.cn)可免费下载。有关考试大纲和教材请报考人员自行选购。
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