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并及时上报。6、做好管护日止的填报工作(管护日志应包括巡护路线、区域资源情况,是否存在破坏林业设施的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情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7、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配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8、按照县林业局和镇政府指示,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收致富;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权纠纷。9、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二、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居住区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特别优秀的年龄
3、可放宽到63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4、爱党爱国,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5、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踏实,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记录能力。7、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聘用。三、生态护林员义务1、热爱森林。生态护林员要热爱森林,增强对森林的认识,坚定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2、加强学习。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业基础知识、育苗造林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经济林科管技术和森林保护等技术;林
5、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高发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生态安全。3、制止违法行为。一是毁林行为:采伐树木需持证采伐证,砍树枝、采树叶、剥树皮、毁坏灌木都是违法行为;二是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林地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挖矿、采石、取土、采沙、盖房等行为。三是违规野外用火:在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期间,未经许可的野外用火行为;四是野外放牧行为:凡在林地内放牧的都是违法行为。五是破坏森林标志行为:森林法明确规定破坏森林标志是违法行为。4、报告案情。对不听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森林资源造成毁坏的违法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告,由林业局或森林公安依法处理。5、搞好配合。在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案件,要积极
10、用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所有集体使用;集体所有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3)林木所有权:国家所有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个人所有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4)林木使用权: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所有集体使用;个人所以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三、林权纠纷调处管辖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三)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四)跨行政
12、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林地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原状。林地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毁坏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森林防火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