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管理办法2021范文(通用8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党员管理模式,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探索党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建立个人积分档案,作为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本单位的所有在册党员(含流动党员)。

第四条对于公司借调、退休及长期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对单位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考核、统计、分析,定期对积分情况进行公示,管理党员积分系统。

第六条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党员不安全行为扣分情况统计。

第八条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积分事项统计。

第九条各党支部、党小组负责管辖党员的积分上报、公示。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党员积分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进行月度考评,基准分100分,次年重新统计。党员积分包括扣分、加分各五类。

第十一条扣分项包括标准扣分、重复扣分、加重扣分、连带扣分及其他扣分。

(一)标准扣分。从党的纪律、党员义务、岗位建功、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及其他6个维度进行考核扣分(详见附件1)。

(二)重复扣分。再次违反同一扣分标准,在原扣分分值基础上浮20%扣除。

(三)加重扣分。有党内及行政职务的党员违反扣分标准,上浮10%扣除。

(四)连带扣分。党员个人积分扣除3分及以上时,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10%。扣分大于5分及以上时,根据“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20%,联系点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10%。

第十二条加分项包括合理化建议、岗位建功、获得荣誉、新闻宣传等(详见附表2)。

(一)合理化建议加分。合理化建议、党员创新管理等亮点,被采纳使用的。

(二)岗位建功加分。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党员。

(三)获得荣誉加分。获得单位党委、两级公司党组织、地方党委及全国性荣誉的党员、集体。

(四)新闻宣传加分。在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网站、省市媒体和国家级媒体发表新闻报道。

加、减分实行审批制,每月5日前各部门及支部将党员积分审批表(附件3)报党群工作部,报表必须由履行“一岗双责”的领导审批,并报备联系党支部领导。3分(含)以内的由党委书记审批,大于3分的情况经党委会议定。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低于基准分时,分别予以书面检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培训教育、预备党员延长转正期处置。

第十四条低于100分的党员不得参与评先树优、月度党建考核奖金分配活动。

第十五条积分低于98分(不含)时,增加手写检查,并利用主题党日活动进行警示教育,要将检查材料在本支部宣传栏公示。

第十六条积分低于96分(不含)时,增加支部书记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1次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积分低于94分(不含)时,增加“一岗双责”领导、联系点领导要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提醒谈话,学习教育培训1天。

第十八条积分低于92分(不含)时,增加党委书记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提醒谈话,学习教育培训2天。

第十九条积分低于90分(含)时,增加党委与扣分党员进行1次诫勉谈话;学习教育培训3天;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到一年。

第二十条党员积分在100分及以上时,优先推荐评为先进、安排外出培训,月度先进奖励200元/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深化巩固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夯实全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基础,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毕节市委教育工委《毕节市中小学党建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便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动态管理、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础教育跨越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四讲四有”,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红线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在职党员。

因长期生病等特殊情况不在岗的党员,经党支部审批后,可不参与积分管理、借调人员根据党组织手续转接归属地考核。

三、积分考核

(一)严格“三会一课”制度

(二)严格支部每月统计考核

党员积分包括基础积分、履职积分、奖励积分三方面内容。基础积分60分,其中讲政治、有信念15分,讲规矩、有纪律30分,讲道德、有品行15分;履职积分40分,即讲奉献、有作为40分;另外设置奖励积分和惩罚负分,加分上限20分,负分不限。基础积分、履职积分、奖励、惩罚积分合计为年度党员最终积分。

各中小学校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积分评定细则,并向党员公布。

四、积分流程

党员积分按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支部做好日常记录。“三会一课”按照平时记录和参照《中共纳雍县委教育工委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材料收交统计表》程序管理记录积分;支部指定专人平时负责做好党员基础积分和履职积分累计记录,每月底向支部汇报党员积分情况,由支部评定党员每月得分。

(三)党员大会通报负分情况。支部每月主题党日活动,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上月党支部评定的党员积分情况。

(四)公示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

(五)计算年度积分。每年12月20日前,党支部根据积分公示情况,计算党员年度积分。年度积分=(每月基础积分+每月履职积分)/12+奖励加分+不完成工作负分)。

五、积分运用

(一)星级评定。党员年度积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评定为无星级党员,60-70分为一星级党员,71-79分为二星级党员,80-85分为三星级党员,85—90分为四星级党员,91分以上为五星级党员。

(二)党员星级评定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运用结果。被通报1次以上的党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党员”;被县委教育工委作除名党员,当年不能晋级、尽职。对星级评定为一星级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进行约谈,督促其提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预备党员被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下的,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连续2年评为一星级党员的纳入后进党员进行帮扶;无星级党员直接纳入不合格党员甄别处置范围。

中共纳雍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管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

(二)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

(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

(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与下属林场(区、管护站所)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森工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

第八条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选聘与解聘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森工企业职工延伸管护集体权属地块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管理,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聘用护林员的选聘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第十三条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低于80分的;

(五)管护责任区一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较大病虫害、林木盗伐2-5立方米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管护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县年度管护方案,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森林火险期护林员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统一组织,履行招投标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县、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将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测试对象

大一、大二全体学生。

二、测试项目

测试项目分为室内和室外测试项目。

室内项目: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室外项目:引体向上(男)、50米、1000米(男)/800米(女)。

4月24、25日大二全体学生

5月8、9日大一全体学生

5月15、16日进行补测

2、测试地点

室外项目:田径场;室内项目:文体馆主馆;

四、测试要求

1、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测试流程及测试要求;

(2)认真阅读体质健康测试安全告知书,测试前应保证充足的睡眠与休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2、测试期间注意事项

(1)学生须持本人体测卡、身份证、学生证;

(2)测试时应着运动服和运动鞋,并提前做好准备活动;

(3)服从工作人员和现场志愿者的指挥与调配,有序参加测试;

(5)测试时如出现身体不适,须及时向测试工作人员报告。因隐瞒不适继续参加测试而出现伤害事故的,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3、免缓测申请

因病或残疾申请免予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经医疗单位证明,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因伤、病等其他原因须暂缓测试(以下简称缓测)的学生,申请部分项目缓测的学生须先将能够测试的项目测完,然后参加补测补全所有测试项目。未参加测试的学生本年度体质测试成绩计零分,且本年度测试成绩不能由其它年度测试成绩替代。

为了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强化保障措施。下面时小编整理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模板,欢迎查阅。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公司党建工作,确保公司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根据《党章》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党委在__党组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__党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切实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教育。

第二章组织生活

第四条“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措施。

(二)党支部委员会:研究部署、安排党委、党支部的年度、季度工作规划;研究党建工作中的具体事宜;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指示精神。

(三)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部署、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对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和总结;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奖惩等日常党务工作;讨论决定支委会提出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党小组会:传达党委、党支部的决议;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时事学习及党性教育;讨论非党积极分子及非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等事宜。

(五)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委成员及党支部书记要根据每年党员教育的内容,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有计划地讲好党课。党课要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可采取宣讲、参观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组织生活会是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是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而制定的。

(一)组织生活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支部和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所制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二)党员组织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召开,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

(三)组织生活会要确立一个中心议题,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通知支委会成员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人员要做好参会准备。

(四)与会人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相互帮助。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和落实意见。

(五)党支部对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党日活动的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研究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任务的情况等;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选举党支部委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党员鉴定;组织党员开展公益活动等内容。此外,也可通过选择具体的一个主题来进行主题党日活动。

第七条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是指党支部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包括党支部日常工作报告、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

(一)党支部日常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总结支部在自身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党费收缴、联系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和任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客观评价支部和党员作用的发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二)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是指党支部换届选举,必须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汇报本届支委会贯彻落实党章规定、完成上级党组织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并针对本届支部委员会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

第八条党员向党组织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是强化党员的组织性、纪律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措施。

(二)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政策方针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学习情况;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交给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密切联系群众情况;遵纪守法,在本职工作中自觉发挥党员作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因外出或病、事假等原因无法近期汇报时,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说明情况;对于未经党组织同意而不能按时汇报的党员,支部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党员,党组织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批评帮助;党组织要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注意解决党员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的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开展。

(一)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至少进行1次评议。

(二)评议内容: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把推动企业发展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能正确处理公司、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三)评议方法和步骤: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进行。

1.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为主。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同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三章组织发展

第十条为了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强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要按本人自愿申请、党小组推荐、支委会讨论确定、向党支部党员大会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每年对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考察,按表现及成熟程度,将积极分子排出一般、重点和计划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对积极分子培养要有明确分工,每个积极分子要有至少一名党员负责。党支部研究确定培养人,由党小组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对积极分子培养要有具体措施。要通过谈话、上党课、参加党组织有关会议等有效形式,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六条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要按有关要求实行公示制。

第四章党费收缴

第十七条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实施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等管理职权的党员干部。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提前一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准备情况,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反馈。民主生活会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建立谈话诫勉制度。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对党组织和党员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

(四)适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六)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的工作应接受党员的监督、接受党员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远程教育学用成效,发挥远程教育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的载体作用,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学范围

农村社区(居)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党员。

1、每月5日、15日、25日为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日;

2、每月10日、20日为党员个人自学日;

3、每月参加一次集中辅导或专题培训。

三、学习培训形式及内容

学习培训以农村社区(居)为单位,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集中辅导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按时组织党员搞好集中学习,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对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或辅导,不断提高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致富带富能力,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利用“齐鲁先锋”平台及各类涉农信息网站,学习实用技术和致富技能,不断增强科技致富能力,加快致富奔小康步伐。

学习培训内容以省“齐鲁先锋”平台集中学习频道、学习资源库栏目为主,结合社区产业实际及党员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专题培训和辅导。

四、积分办法

学用积分由党员所属党支部具体负责,年底对每名党员的学用情况打分并作出评估,社区党委(党总支)填写意见,评分标准:

2、个人自学每次计2分;

3、参加社区组织的集中辅导或培训,每次计5分;

5、在政策法规和专题业务知识考试中,每合格一次计10分。

以上各项分值,社区(居)党组织成员每年度达到400学分,其他党员达到300学分。

五、结果使用

社区(居)党组织要建立党员学用档案,全面反映党员学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综合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当年学习任务的党员干部年终不能评先树优。

一、工作制度。

2.销售假期制度。实行每周六天的工作制,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休假。特殊情况下,结婚假期为一个月,产假期为三个月,特殊假期在一天内由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书记、乡长批准,假期全部由领导签字批准后的伪证报到办公室,严禁休假。行政村支部书记外出超过一天,应向书记、乡长请假。

3.实行百分制的工作制度。各口、总支每日分别点名,每周一例实行全乡干部集中点名,旷工一次罚款50元。早上8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12点到下午2点午休,上班迟到,早退1小时每次扣10元工资,2小时以上扣20元工资。评价标准:(1)、上班、例会、集中学习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缺勤一次扣1分(2)假期累计超过7天,一天扣0.5分(3)、缺勤一天扣2分。(4)、年度工作全勤,加1.5分

4.实施缺勤处罚制度。缺勤者扣除日薪,月缺勤者累计3天以下者,除扣除日薪外,大会进行检讨的年累计缺勤者累计15天以上者,书面检讨,年度公务员的审查评定为不合格(不能工作)等级,年连续缺勤者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自动退休处理。

二、学习制度。

1、全体乡村干部要自觉强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大代表关键思想学习,自觉强化各种各样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政治理论水平,提升自身工作能力。

2、学习实行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每周五下午在乡里集中学习,平时由各部门自己组织学习。

3、专注学习无故旷工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提前离职一次罚款10元,财政处负责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工作纪律。

1、对工作不遵守岗位、工作拖延、服务不热情、解决问题不力、大众反映的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情节重要,失职渎职追究责任。

4.实施第一个问题接待责任制。不得给大众摆架子,摆姿势,骂大众的大众不得向大众索取财产,不得吃喝的建筑、拆迁、扶贫、救济、救灾等工作中优秀的亲戚朋友,假公济私人,一旦被发现,立案调查。

四、机构管理制度。

3、每天早上6点开门,晚上11点前锁门,外来车辆不得在机关大院内停车。严禁值班人员借入门钥匙或向他人重新分配。一旦发现,扣除工资100元,所有结果由值班人员负责,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因工作失职而丢失物品、损坏的,由具体负责人按成本赔偿,找不到具体负责人的,全体负责人按成本的两倍标准集体赔偿。

五、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1、全乡、办、村干部要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自觉加强学习,提高防腐的主导性和自觉性。

2、全体员工中午严禁饮酒,不得酗酒或在机关院内吵闹骂人。否则,一律停止工作,停止工资,认真处理。

3、乡村干部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结婚、丧葬、假期、结婚,首先要向党政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投稿,打招呼。

4、不得违反阳奉阴,选拔离间,搬弄是非,帮派,为不利于机关团结的个人私利提高自己,不得打击他人的公私,不得侵犯国家的集体财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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