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下放和委托给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审批的林业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征占用草原审批”事项中仅限下放“使用超过70公顷的草原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子项许可事项。下放项目由承接主体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法律后果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承担。
二、委托事项
(一)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
(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占用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不含〕以下,或者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不含〕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不含〕以下)
(三)林木采伐许可
1.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
2.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四)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五)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六)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七)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八)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九)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十)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实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十二)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珍贵林木种子批准
(十三)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1年12月1日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行政区域内本公告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强化对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