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林木林草管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林草办发〔2024〕340号

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保持队伍持续稳定,切实发挥管护作用,提升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成效,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林草局,张瑾18004713104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是指利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我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的人员,涉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7个盟市的31个原国家级贫困旗县。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四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各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精细化管理。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与天保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草管员、自然保护地巡护员等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络。

第二章选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选聘原则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原国家级贫困县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一户最多选聘一人成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二)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要严把“身份”关,明确选聘条件,贯彻选聘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选用。

(三)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建、乡管、村用”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林业工作站配合。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跨越苏木乡镇聘用。

第七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且能够长期在当地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工作。

2.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3.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4.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劳务报酬;

(五)申报。脱贫人口根据选聘条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工作站申报。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申报表由旗县(市、区)统一制定。

(六)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包括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庭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重度或极重度残疾、长期外出务工等问题),并将初核名单交苏木乡镇农牧管理机构复核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复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七)公示。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拟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式结果要及时反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工作站。

(八)聘用。公示期满,经旗县林草、财政、农牧部门共同审定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管护劳务协议由旗县统一制定。

(九)选聘工作结束后,林业工作站在1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人员信息及管护区域划分情况录入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对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或区域示意图)、管护面积、管护职责、出勤天数、协议期限、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考核措施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有关约定予以解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非脱贫人口;

(五)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

(六)家庭有财政供养人员;

(七)触犯法律;

(八)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

(九)他人代替巡护;

(十)其他不能胜任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森林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低于500亩,平均每月巡护不少于20天,做好巡护记录,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进行日常巡护,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量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六)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七)接受林草部门、苏木乡镇政府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十二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草原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管护区草原资源进行巡护,管护面积不低于3000亩,平均每月巡护不少于20天,做好巡护记录,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草原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草原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量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垦滥占草原、草原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大面积干旱、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的草原资源、草原保护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六)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湿地工作职责

(一)违规征占用湿地行为;

(二)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荒漠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乱垦滥牧、乱采滥挖等人为破坏植被的活动要及时报告、及时制止;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及时制止;

(四)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十五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内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等活动要做好巡护记录并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

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及时制止;

(四)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

务。

第十六条各地可在保证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选择尚有余力、文化素质较好、有意愿的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同时鼓励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之余,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不可安排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切实发挥补助资金效益,推动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实现履职尽责。考核办法由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协助旗县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工作由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并报告,有无瞒报、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发生的火灾、火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等情况是否及时发现并报告,有无瞒报、漏报现象;

(四)管护区内发生的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

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并报告,有无瞒报、漏报现象;

(五)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六)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建立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聘期内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且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应当予以续聘。因动态管理机制解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要及时按照选聘政策予以补聘,尽量减少和避免巡护工作出现“空窗期”。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建立由林业和草原、财政、农牧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农牧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对各地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督导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关旗县开展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并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盟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盟市农牧部门负责监督核实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二十三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对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动态管理,及时维护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并及时更新苏木乡镇管理台账,对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保障管理

第二十四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补助标准为1万元。各旗县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上一年度选聘的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标准、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以及原有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水平等因素,酌情调整管护面积,不得随意变更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用途。中央财政已经安排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重复测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加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培训。旗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规划,由林业工作站按照规划组织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各盟市、旗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各地财力筹集资金,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二十七条林业工作站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同时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域录入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系统,便于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的监管。旗县林业和草原、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定期对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并将检查结果逐级联合上报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农牧厅根据旗县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续)聘、解聘及动态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续)聘、解聘条件等);

(二)管护劳务协议签订情况;

(三)培训情况;

(四)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五)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六)台账建立和档案管理情况;

(七)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八)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强化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解聘、培训等工作管理。对违反本细则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政策的情况,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查处;对不符合选(续)聘条件的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并追缴误发劳务补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明确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到专人专管、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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