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劳务服务,聘用参加管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的人员。

第三条护林员纳入全省林长制管理,建立健全巡山护林网格,加强应用巡护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实现林业资源管护网格化、信息化。

第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或指导下承担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聘用护林员。

第五条护林员配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就地选聘”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原则上每5000亩林地划定1个管护网格,并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

第六条护林员选聘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熟悉当地民情、村情、林情,能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在职行政村委干部不得聘用为护林员。

第八条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管护期限和劳务报酬、考核奖惩等内容,原则上一年一签,并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护林员原则上不得就同一管护范围同时与多个单位签订林业资源管护劳务协议。各地可根据实际,并结合管护网格中巡线、巡河等任务聘用综合巡护员,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九条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补聘。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因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人员,应明确解聘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通知本人,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护林员管护责任: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网格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植物、古树名木等林业资源及管护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五)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员进行备案,逐步加大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同时,应当为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护林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划定护林员管护网格;建立、更新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对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更新,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做好护林员培训、安全教育、考勤及巡护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劳务报酬由各级财政护林员队伍建设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六条聘用方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护林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护林员购买工伤等保险,确保护林员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聘用方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护林员统一配发巡护装备和简易扑火装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调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为护林员购置、维护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第十九条聘用方要建立护林员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劳务报酬挂钩,并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护林员考核内容应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二)发现管护网格内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是否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管护网格内毁坏管护设施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报、漏报现象;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鼓励;对护林员履行岗位责任不到位、不服从工作安排、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协议约定,进行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自行聘用的各类护林员或巡护员需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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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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