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人工防护林是指师市所辖范围内起源为人工的乔木林和灌木林,主要包括防风固沙林(含三北林、退耕还林等)、道路林、农田防护林等。
第三条人工防护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工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乱砍滥伐、随意侵占等破坏人工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师市人工防护林要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履行管护义务。
县级以上道路林的管护责任主体为师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可委托团场或其他单位履行其管护职责。
连队范围内乡道及乡道以下的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各连队,连级林长为第一责任人。
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管理辖区范围内人工防护林管护目标责任书,细化、量化目标任务,组织开展人工防护林的更新、补植、灌水、修枝、除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灌溉系统配套等人工防护林管护工作。责任主体按照属地范围,做好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巡查监督,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第六条师市人工防护林由各团场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可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与承包方拟订林地承包合同具体内容,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报师市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师市各职能部门根据师市生态建设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统筹做好人工防护林发展、建设、保护、考核等工作。
发改部门将人工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纳入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林草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衔接造林绿化和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保护有关规划。
财政部门将人工防护林抚育管护费用纳入师市财政预算,制定人工防护林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防止挤占、挪用预算资金,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公安部门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开展人工防护林火灾源头追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人工防护林等森林资源犯罪行为。
水利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用水,根据人工防护林增减量及团场申请的年度用水计划足额配水至斗渠入口,确定地表用水每亩不少于600方,地下水每亩不少于500方,保障林业生态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开展人工防护林造林绿化。适时发布高温、高寒、冰雹等极端天气预报,必要时开展针对林区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落实好县级以上道路林管护的主体责任,结合乡村道路发展,支持林区道路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师市人工防护林体制。
林业和草原部门做好人工防护林的管护技术指导、督查、考核评比及奖惩等工作,核定年度人工防护林管护费用,严厉查处、侦破乱砍滥伐、私自征占用林地等林政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人工防护林火灾突发情况处置。
各团场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职责,每个连队落实至少1-2名专职护林员,负责人工防护林抚育工作,按要求开展人工防护林灌水、除草、巡护、火情监测、有害生物防治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保护与建设
第八条师市要加大人工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人工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参与人工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对建设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团场应当根据人工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结合造林绿化空间适应性评估结果,新建和完善人工防护林。
第十二条科学规划建设人工防护林。人工防护林的营造要坚持因地制宜,选用新疆杨、榆树、沙枣、文冠果等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严格执行苗木检疫标准,选用良种苗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三条人工防护林灌溉系统损坏缺失的,应及时修复渠系或者增设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连队建立农田和林地灌水“轮灌”制度,严格落实定额用水量,保障灌水次数,落实林地灌水团、连两级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防护林管理机制,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对人工防护林规划、建设、保护的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通报有关情况。团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强化人工防护林管护。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市人大、政协依法监督人工防护林管理工作,师市各部门应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师市人工防护林提出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设方案。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师市人工防护林保护、发展和监督的参与度。
第十六条团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签订本团人工防护林管护人员的管护合同,监督管护人员履行义务,开展年度考核以及补贴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终止或变更必须经团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七条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师市人工防护林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团场林长制考核,报师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审定,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师市人工防护林考核内容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未经师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师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人工防护林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人工防护林毁坏的,由师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师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人工防护林的,由师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人工防护林的,由师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盗伐、滥伐人工防护林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人工防护林管理工作中,责任主体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专项资金、履职尽责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人工防护林毁坏或者严重影响人工防护林规划建设和保护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伐人工防护林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的,由属地团场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其完成更新;团场林草主管部门未履职尽责的,除年终考核扣分外,视情节轻重,师市林草主管部门将停止办理、发放该团场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林长+检察长”“林长+法院院长”协作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有机衔接,提升林草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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