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与从事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1、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及政策;
2、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牌、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4、管护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择优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2、脱贫人口;
3、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的林情、草情、村情、民情;
4、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5、培训后能够使用即报系统。
1、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村民委员会采取张贴选聘公告等方式广泛告知。
3、聘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其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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