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森林管护职责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认为指控属实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综合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2、户籍证明、花德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暂未下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选证书的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郑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4、陇脚乡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常年护林员工资发放清册及六枝特区林业局的情况说明:证明护林员的工资发放等情况。
6、森林警察大队值班记录簿:证明2014年2月6日13时13分,接到陇脚乡花德村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等情况。
8、六枝特区气象局的气象信息报告:证明六枝特区气象局对2014年1月29日至2月6日的天气情况进行了预报。主要内容为:以多云到晴天气为主,气温偏高,湿度小,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春节长假末有一次降温、降雨过程。其中2月6日(初七),多云转阴有小雨,气温下降。
11、本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2月6日13时许,陈某某在六枝特区陇脚乡花德河滥冲处干农活时,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田边的草篷,因当时气候干燥、风势较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人员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4.9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5.7475万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2、证人郑**的证言:我家住在朵嘎路口,我知道花德村在该路口设路卡,防止春节期间有人带火入山。郑某某和我说过,请我有空宣传森林防火。2014年2月6日早上,郑某某到我们那儿玩了10-20分钟。
13、证人郑某武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四)早上8时至下午5时都在郑某某家,与郑某某在一起。
14、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四)早上去郑某某家,碰见郑**;其还证明201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六)到宋某某家吃酒,帮宋某某家做厨,郑某某也在宋某某家帮忙。
1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帮郑某某看路口(往龙山方向的大门口),郑某某每天给其60元钱。
17、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6日早上9时左右,郑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她家门口并将摩托车寄放在她家。
20、证人杨**(郑某某之妻)的证言:我曾看到天晴时郑某某穿着迷彩服、戴起红袖套、拿起小喇叭到属于我们村的坡上喊不准烧灰、看牛不准带火爬坡、清明祭祀不准烧香点腊。2014年春节期间,郑某某有时候到路口搞防火工作,有时没去。初一我和郑某某都在家,没外出;初二我和郑某某到补**卢某某家“拜年”;初三我和郑某某到郎岱给我已故的父母“拜年”,早上去下午回来;初四我和郑某某在家没外出;初五宋某某家接儿媳,我们去帮忙;初六吃酒;初七早上,我问郑某某,罗*家办酒,你去帮忙吗?郑某某讲他出去转一下,没什么事他会来帮忙,然后他就骑摩托车走了,没有讲去哪里。下午2点来钟,大家看到红星方向林子有烟,我就跑去参与灭火。
21、证人杨**(卢某某之妻)的证言:其主要证实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郑某某夫妇到她家拜年的事实。
22、证人罗*的证言:我女儿是2014年农历初七出嫁,当天我家办酒,中午1点左右起火。起火前郑某某在我家的,起火后郑某某就不在我家了。我没有见过郑某某穿护林员衣服,戴上帽子拿喇叭巡山护林。
23、证人罗某成的证言:2014年2月6日早上10点至11点之间,我在罗某某家门口遇到郑某某和罗某某,我们三人就一起闲逛,边走边玩,后在进乡政府的路口那儿看人赌钱。据我所知,火灾当天,郑某某没有去巡山。
24、证人罗某某、罗**、李**、王**、陈**的证言:主要证实未看见郑某某巡山护林。
26、证人陈**(原花德村支书)的证言:花德村的护林员由村里推荐,同林业站签订合同。由于村干部报酬较低,护林员有一定报酬,大家就商量由村干部轮流当护林员,推荐申报给林业站。2009年的护林员是杨某某(村文书);2010年的护林员是我;2011年的护林员是罗某某;2012年至2013年的护林员是郑某某。2014年因我不在村委工作,就不清楚了。郑某某2012年任护林员期满后,2013年应该换人了,但郑某某没有同我商量,就向乡里申报自己为护林员。我离任后至发生火灾前,没有看到郑某某带着喇叭巡山护林。
27、证人卢*发的证言:我母亲去世三年了,郑某某是我二哥卢*某的儿女亲家。今年正月初二,郑某某与他妻子来给我母亲拜年。我们一起上山,从山上回来后就在我家吃饭、喝酒,一直喝到天黑。
2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我小儿子结婚。初五我就请郑某某来帮忙,郑某某是上午到我家的,在我家吃完午饭后,就帮我家买菜,买菜回来后就帮助厨房做准备工作,直到晚上2点左右才离开我家。初六是正酒,郑某某早晨七点左右就到我家了,整天都在我家帮忙,直到下午7点左右。我记得2011年罗某某担任护林员时,郑某某参与罗某某一起巡山护林过,后来就没有再看见了,至于郑某某是不是护林员,我不清楚。
2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春节农历初七,我是从红星下组的家里直接去田里干活,当天没有人询问或盘查我带火进入林区,也没有看到有人巡山护林。
30、证人王*(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的证言:我分管林业,所以森林防火工作属我管。护林员的具体巡山护林工作以及对护林员的考核等都是由林业站具体负责。我认为护林员没有开展好巡山护林工作和火灾的发生有关系,但实事求是说护林工作由于点多面广,开展起来有一定难度。
34、证人杨*(陇脚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于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2月初驻花德村。森林防火值班表是春节前在乡森林防火会议上宣布的,村里也要安排人员参与值守路口。
3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花德村滥冲处的现场进行了勘查。
37、森林火灾现场鉴定报告:证明六枝特区林业局对火灾进行调查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4.9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37.3745万元(森林资源损失315.7475万元)。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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