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小学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通知公告

项目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小学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或最高投标限价的;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

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或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所投产品或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服务条款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做出评判);

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不具有招标文件中列明导致投标无效的其他因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分计算方法: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服务要求响应情况

20

专家打分

评审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服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要求全部满足的得满分,有一项指标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扣3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

评分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参数不满足,予以扣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内容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项目的整体设想及规划;

2、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

3、运维组织方案。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

(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

(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

(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

(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得12分。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得8分。

满足以上二至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得4分。

1、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2、重点、难点应对措施;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得10分。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得7分。

其它情况评价为差,不得分。

1、服务人员突然离岗保障措施;

2、服务人员无法胜任岗位要求保障措施;

3、节假日值守措施。

1、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2、岗位要求及职责;

3、各项工作操作规范及流程;

4、人员考(勤)核与奖惩规定;

5、投诉处理措施。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得8分。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得5分。

满足以上二至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得2分。

1、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分析、预估驻点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保障措施;

2、应急协调。

提供合同双方盖章后的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二册通用条款

备注: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正浩招标(深圳)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22日

采购人

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

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有效期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份数

招标文件答疑及回复

履约保证金

中标服务费

按通用条款第十二章费率标准服务标准执行

投标报价要求

替代方案

其它要求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小学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现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优秀的公司承担此项目。

1、全校电脑硬件故障维护、电脑软件故障维护(包括系统安装、系统还原、系统更新定期检查、常用软件等)。

2、能够管理并优化学校的网络,保证网络流畅、安全,能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做好应急预案。能够对学校的网络进行顶层设计并提出合理的可行性建议和拟定实施方案。

3、全校各教室、功能室、实验室、电脑室的电教平台和电教设备的软硬件维修维护与定期保养。

4、学校各办公室的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

5、学校电教设备的更新、维修登记和日常资料管理工作。

6、校园视频直播、晨会广播系统日常操作与维修维护工作。

7、校园广播系统(教室、广播室、操场等广播设备)的维修维护与使用时的保障工作。

8、学校作息系统调整与管理,包含各级各类考试的作息调整。

9、各类会议室、报告厅等设备的准备、操控管理以及学校重大活动的系统保障工作。

10、信息发布和学校电子屏系统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1、学校监控软硬件设备的日常操控管理、维修维护、故障排除。

13、机房管理及学校信息安全服务。

15、能够完成其它由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的电教运维服务工作。

16、熟练Web应用搭建服务器(IIS6.0或更高)。

17、熟练掌握数据库:MicrosoftSQLServer2005/2008R2应用及维护。

1、在项目服务期间,投标人须保证至少1名及以上有运维工作经验人员在岗。

2、按学校规章制度工作。做事雷厉风行,工作态度严谨,高效精细,做到客户满意,有较强的亲和力。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中标人在一年服务期满前,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考核,考核符合要求则可以继续与其签订下一年服务合同,最多可续签2次。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除非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注: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2.所提供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中未列明的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详见招标文件“关键信息”“投标文件初审表”。

2.综合评分分为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详见招标文件“关键信息”“评标信息”。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备注

大写:

小写:¥0,000,000.00

注:

1、超出本项目预算限额的投标报价均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栏填写。

3、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含正本和副本)应分开独立密封包装。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致:正浩招标(深圳)有限公司

说明: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2】22号》文件规定,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签发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

投标单位(盖公章):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说明:

说明:在按要求填写好此表格后,各供应商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就公司整体情况作出详细的介绍(可以提供相应文字、照片等)。

1)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格式自拟

合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小写:¥

说明:1.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1.“偏离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

2.“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栏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服务清单及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响应的服务条款内容。

3.除招标文件另有注明外,投标文件其它位置如出现与本表中投标参数不一致的信息,均以本表信息为准。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承诺响应如下:

备注说明:

1.投标人必须满足★条款要求,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2.“偏离情况”栏中应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符合”。

填写指引:

第一处,在“采购人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正浩招标(深圳)有限公司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货物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如果涉及多项标的(货物或服务)为同一企业制造或承接,“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项标的名称;

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或承接企业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合同条款

(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项目需求为准)

甲方:

乙方: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甲方:乙方: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

中标金额

自至

履约情况评价

总体评价

分项评价

质量方面

□优□良□中□差

价格方面

服务方面

环境保护

其他

具体情况说明

采购人意见

(公章)

1、本表为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1.通用条款说明

2.招标说明

3.定义

4.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5.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

6.政策导向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8.投标费用

9.踏勘现场

10.招标答疑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在特殊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20.3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电子文件”密封于“开标一览表”内。

24.3投标文件已密封,未按前述24.1、24.2)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不作投标无效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4.4如果投标文件的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4.5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4.6开标前,由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进行确认。

25.投标截止日期

26.样品的递交

26.2投标样品上必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等信息,但不得显示指向任何投标供应商的信息、生产厂家的商标,或者其他的标记标识。需要安装的投标样品必须为安装完整的成品,由投标供应商自行组织安装。

26.2.2样品接收

(4)顺序编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投标样品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6.5未能及时退回的样品的处理: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3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开标

28.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8.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8.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行为规范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标

30.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2.3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6.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报价进行排序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候选人。

38.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关键信息的内容。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中标人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经采购人同意,可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外,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46.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6.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7.合同的变更

48.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9.质疑提出与答复

49.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49.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9.3质疑条件

49.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9.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49.4提交材料

49.5收文地点

地址:代理机构公司地址。

49.6收文办理程序

49.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49.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49.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49.8投诉

50.质疑后续处理

50.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0.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0.3.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50.3.2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

50.3.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50.3.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附件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4: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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