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8月印发的《如东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区域概况
2.1自然地理
2.2社会经济
2.3防御体系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防指及职责
3.2镇级防御台风指挥机构
3.3基层防御台风组织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
4.2监测预报
4.3预警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2Ⅳ级应急响应
5.3Ⅲ级应急响应
5.4Ⅱ级应急响应
5.5Ⅰ级应急响应
5.6信息报告和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电力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技术保障
6.10宣传、培训与演习
7善后工作
7.1救灾与救助
7.2抢险物资补充
7.3损毁工程修复
7.4灾后重建
7.5保险与补偿
7.6总结与评估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解释部门
9名词术语
附件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如东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保证防御台风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面提升我县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如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防台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结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2.1.1地理位置
如东县地处长江三角洲的北翼,位于东径120°42′-120°22′,北纬32°12′-32°36′,属于冲积平原区。面积2009.76平方公里。
2.1.2地形地貌
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走向。东部、北部濒临黄海,全县拥有一线挡潮海堤78.78km;内部低洼区29处,建有独立水系29处,保护农田6万亩。
2.1.3气候特征
气候特征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100.0mm,最大年降水量1683.0mm,最少年降水量为529.5mm,多年平均气温15.9度。每年5月-10月为汛期,其中7-9为主汛期,夏秋两季常受热带风暴及台风影响。境内河网密布,全县共有等级河道1183条,其中一、二级河道28条段,三、四级河道1155条,承担着全县排涝及灌溉、生活用水的供给等功能。
2.1.4台风规律和特点
2020年,如东县总面积2009.76平方公里。有12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255个村居(包括3个托管),总人口100.24万人。202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55.11亿元。
2.3.1现状
全县共有一道海堤78.78公里(不包括东安新闸南侧托管海堤),除临港工业区一、二、三期围堤为百年一遇标准外,其余海堤为50年一遇标准。
2.3.2防御重点
(1)台风和因台风形成的暴雨、天文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
(2)全县海堤受台风、风浪正面袭击时确保安全。
(3)出海船只及时回港避风;近海养殖人员和其它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5)城乡低洼地区、道路等区域的防洪排涝。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各镇(区、街道)设立镇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台应对工作。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台应对工作,并服从县防指的统一指挥。
县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县防办主任。
3.1.1县防指机构
3.1.2县防指职责
3.1.3县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按照县防指的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县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3.1.4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防指设立综合组、监测预警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交通通信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安全警戒组、专家技术组、灾后评估组等11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县有关部门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各地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特点,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台风影响程度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镇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防御台风工作。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地特点,把台风防御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严格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尤其是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地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村(社区)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4.1.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和自我防范意识,做好防御台风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抢险专业队和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及时修订完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防御台风专项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抢险物料,合理配置。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前置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信息共享,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1.2检查巡查
(1)县防指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在建工程工地、城市树木(特别是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等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各镇(区、街道)做好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码头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设施、渔业养殖、捕捞作业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6)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7)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督促风电场业主单位加强海上船舶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8)海事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沿海船舶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9)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10)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11)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1)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2)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
4.3.1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气象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Ⅳ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达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达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预警Ⅱ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预警Ⅰ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3.2预警发布
(1)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2)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出港作业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7)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向旅游企业、景区及游客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8)海事部门负责向管辖范围内的沿海在港、航行及作业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9)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向风电场业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10)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1)教育部门负责向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5.1.1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5.1.2各地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按照本级预案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县防指的工作部署,全力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1.3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达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4)市级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5.2.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5.2.3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主持会议,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办主任坐镇指挥。
(3)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4)县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组织协调本县防台风工作。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15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3.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达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海潮位超过警戒潮位。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5)市级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5.3.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总指挥报告。
5.3.3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议,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7时、15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县防指做好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5.4.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海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5)市级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5.4.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总指挥报告。
5.4.3响应行动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台风工作。
(3)县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台风防御工作的通知,必要时,召开防御台风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7时、11时、15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县防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派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6)县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或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10)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5.5.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海潮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潮位。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5)市级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5.5.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Ⅰ级应急响应。
5.5.3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安排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3)县委、县政府领导到各联系镇(区、街道办)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
(4)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每2小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县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督查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
(7)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8)全县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台风工作提供全力保障。人武部、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0)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县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5.6.1信息报告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御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信息上报的同时,报送县防办。
5.6.2信息发布
(1)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县委宣传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对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县防指挥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或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7.1县防指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5.7.2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县防办会商研判,报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
(1)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县造成较大影。
(3)县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县已无明显影响。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解除近海海域海浪、风暴潮预警。
5.7.3各镇(区、街道)以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结束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各通讯运营企业应优先为防台风指挥调度做好通信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防指应建立县级防台风专业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各镇(区、街道)、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台救灾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和健康、电力、海事等部门应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的紧急调配,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运输;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的安全,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电力部门要做好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卫生和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和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县级防指结合本辖区防汛工程实际,安排储备防汛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也要按要求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各地应结合各自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防御台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
县防指应加快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风暴潮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情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卫生和健康、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组织统计、核查工农业受灾及房屋倒损等灾情。做好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并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
(2)卫生和健康部门做好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必要时,组建医疗队分赴受灾一线,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提供台风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3)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做好防汛抗台经费的调拨并监督使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高空建筑设施倒坍、城镇危旧房屋损坏等受灾救助,落实市政工程的抢险救灾和维修,组织城市排涝工作。
(5)水务部门对全县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做好防汛调度,制定防汛抗台工程应急抢险处理方案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
(7)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无阻。县管骨干道路、桥梁的修复。
(8)供电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电力线路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证防汛抢险及抗台排涝用电需求。
(9)通信部门要做好受灾地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证防汛抢险及抗台通信需要。
县防指及各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抗台中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台的要求,把防汛抗台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并按规定审核后,及时上报。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县防办备案。
各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在预案启动后,各防台机构在执行预案的过程中行动及时,措施到位的,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防指联合人社局或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与表彰;对在执行预案过程中推诿扯皮、措施不到位、执行命令不及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预案解释部门为县防办。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风:是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的一种热带气旋,按其中心附近风力大小划分为4种类型:中心风力在7级和7级以下的称热带低压,8到9级称热带风暴,10到11级称强热带风暴,12级和12级以上称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每小时降水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水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