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是整个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一个关键节点。验收预示着,项目前期建设工作告一段落,项目合同和工作计划中的全部功能均已完成功能开发和试运行,已经具备了移交甲方投入正式运营环境的所有必备条件。
一般来讲,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乙方、甲方的前期分工应分头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乙方:
完成所有合同、工作计划中的功能开发,对甲方在实施中提出的需求变更也均做出了回应。
在甲方配合下完成了试运行,并对试运行结果中发现的问题已经完整的做出了改进,未遗留问题。
已做好硬件部署环境的测试和试运行。
已完成从开发环境到正式运营环境的部署,和切换准备,数据已经实现同步。并已完成压力测试。
做好分用户培训。
完成所有管理文档、开发文档,说明书、培训教材的撰写和审定。
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甲方:
对乙方1-6项工作逐项进行审核、验证。
组织内部关键用户和主管领导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评估,听取各部门的使用意见。
与法务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合同完成情况逐项进行确认。
对于上线正式运行和实际运营环境切换工作,向管理层报告,并进行部署。
制定上线实际运营部署工作的应急预案,做好两手准备。
结合乙方的申请报告,履行公司内部请示和决策,由管理层批准验收和正式上线切换。
整理和归档项目文件。
制定上线后的工作计划。
验收检查组:
现将我校“教学点数字资源全覆盖”工作情况进行如下报告,妥否,敬请批评指正。
一、我校对项目实施的认识。
二、项目验收内容综述。
201x年秋季开学,康县项目办给我校配发了电脑,我校及时组织教师安装、试用,一切正常。学校把安装该设备的教室命名为“多媒体教室”,并起草了《秧田小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教务处制作了《多媒体教室授课记录》,一切使用正常。我校技术支持教师王成同志全面负责我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教师们收获很大,感受到了先进教学方法的优越性。学生在里面上课,丰富了孩子的视野,扩展了学生的知识面,体验了先进的教学模式,感到非常自豪,认识到他们是幸福的一代。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要把信息技术作为教育教学应用的主战场,特别要把信息技术应用作为提高边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和途径。学校为了让数字教育资源“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要充分发挥中心校的作用,组织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针对性的提高教学点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积极探索在教学点与中心校开设同步课堂、开展网络教研和网络备课,切实提高各教学点教育教学质量。具备网络接入条件的项目教学点,要建立网络亲子热线,增加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的交流机会。
康县三河学区秧田小学
201x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_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_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_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_加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一、验收时限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六、初步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竣工验收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依据:
《密码法》条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5个工作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省一级的对应职能机构,该机构的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就会有回复,效率还是很高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批准、实施与监督等应当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与上级通信业、广播电视业以及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发展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该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除、迁移所需费用,并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省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业务融合。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信息化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信息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修责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