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中院指导下,组织召开《关于创新治理机制、保障杭州跨境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2.0版签署仪式暨《跨境电子商务多元主体行为指引》发布会。会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多元主体行为指引》。
《跨境电子商务多元主体行为指引》共分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为指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行为指引、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行为指引三部分内容,旨在为中外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为跨境数字贸易市场行为明确规则。
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行为指引
一、学习了解跨境零售
进口消费模式的特殊性
在跨境零售进口消费活动中,跨境电商企业是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平台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规范指引: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二、加强对跨境电商平台及
跨境零售业务的甄别选择能力
消费者应选择资质齐备、信誉良好,依法办理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消费,着重考虑平台是否建立良好的交易规则、合理的安全保障机制,是否建立高效、快捷的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并承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等因素。
消费者应注意对电商平台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和非跨境零售业务区块、频道的甄别,以及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标识的区分。对同时存在跨境电商业务与非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需注意对电商平台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和非跨境电商零售业务区块、频道的甄别,特别是在不同区块、频道之间发生网页跳转时需予以注意,避免产生误解。
三、充分阅读理解
跨境电商交易风险告知书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物前须仔细阅读跨境电商经营者、平台在交易页面或其他醒目位置提供的风险告知书,在充分了解跨境电商交易及商品特性,同意风险告知事项后再行下单购买消费。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跨境零售商品时,选定商品下单前,须仔细阅读订单提交页面中跨境电商经营者、平台方提供的风险告知书,在充分了解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与普通电商交易模式区别,以及跨境电商商品属性与国内现货商品属性区别之后,结合自身消费需求、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风险告知事项,进行相应购物消费行为。
四、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四)消费者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四、事前了解跨境零售商品
(一)跨境电商企业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五、充分查阅跨境零售商品
中文电子标签
现有规则对跨境零售商品中的中文纸质标签没有强制性规定,消费者购买跨境商品前、后,需在购物网页中认真查看所购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中,对于既具有货物的贸易性,也具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上,可以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替代商品上的纸质中文标签,此时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六、事前明确所购
跨境零售商品退换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防范因二次销售跨境零售商品
导致的走私风险
消费者购买的跨境零售商品仅限于自用,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否则可能涉走私风险。基于跨境零售商品自身的特殊属性,购买者如果在订购时有计划再次销售,就违背了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合理自用的非贸易性原则,跟企业再次销售性质一致,属于禁止行为。但如果属于消费者订购进口后发现商品不符合自己使用,或者改变了想法不愿意自己使用,事后偶发性地销售,也应注意合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八、有效区分跨境电商平台
自营与他营业务
跨境零售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需注意区分平台中自营业务标识和他营业务标识,甄别所购产品的销售方是平台自营方,还是平台内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十、了解消费维权的主张对象
与证据要求
因跨境零售消费产生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责任纠纷,消费者除可向跨境电商经营者主张权利外,也可依法向接受跨境电商经营者委托的境内企业主张权利。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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