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增进员工相互了解,以达成员工统一识别
之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之全体员工。
三定义
工牌:是员工个人身份识别的标示物,主要组成内容有公司名称、LOGO、所属
部门、职位、姓名、个人1寸彩色照片等。
四职责
人事行政部:负责工牌的统一制作、发放、回收工作。
各部门:负责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五内容
(一)员工工牌为员工出入公司办公及营业场所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
证明。
(三)一线员工工牌统一配戴在左胸偏上方,佩戴要放正;不得挂于腰际、衣袖
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工牌处理。
(四)后勤部人员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及百货部管理人员统一佩戴吊绳工牌。
(五)所有员工入职时需缴纳工牌资料费用元/人。
(六)员工应珍惜、爱护好各自的工牌,保持工牌整洁,严禁在工牌面上胡乱张
贴或涂画。
(七)故意毁坏自己或他人工牌者、一经查实将作记过处理。
(八)工牌由于正常消耗损坏(佩戴一年以上),凭原工牌可免缴工本费,可以
予以更新工牌。
(九)因公损坏时应报部门主管鉴定后,交人事行政部补发,免缴工本费。
(十)因个人原因损坏工牌,应到人事行政部更新一牌,每个缴纳工本费5元。
(十一)若因个人原因遗失工牌,及时到人事行政部补办,每个缴纳工本费10
元。
者将以缺勤处理。
(十三)员工工牌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商户、供应商或员工之间不得自行对员工
工牌进行调换。
(十三)不得擅自涂改工牌内容或伪造工牌,一经查获,严惩不怠。
(十四)任何员工离职时,应将工牌交回人事行政部注销,未交或损坏工牌者另
追缴20元工本费。
(十五)各部门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工牌,并由防损部、人事行政部负责
追踪、监督,未戴者按《员工奖惩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移交法办:
1.利用工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2.将工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六工牌佩带
1、后勤工作人员、各部门主管、百货管理人员佩带吊挂工牌,其他岗位人员
一律为夹式工牌。
2、夹式工牌佩戴在前胸左侧工衣衣领上、禁止佩戴在其他地方。
3、不得在工牌上粘贴贴纸等饰物,亦不得涂改或转借。
4、如工作证遗失,须立即向人事部报失并办理缴费补领手续。
5、丢失或损坏工作证,补办费元/张,以及造成的一切负面后果由员工自行
负责。
6、员工离职时,须将工作证交回人事部注销,或者以扣款元人民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