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①|安全和发展并重权利和义务对等——着力构建药品网售行业新生态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公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计六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基本要求、行为管理、第三方平台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出全面规定,对推动药品网络销售新业态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强调依法守规
促进齐抓共管
《办法》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对于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办法》对其资质能力、经营范围、处方管理、质量管理、信息报告、企业信息公示、产品信息展示、零售配送管理、凭证和记录管理以及风险控制要求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法》明确其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义务,并提出检查措施、违法行为查处事权、网络销售日常监测、关键信息保密等具体要求。
压实主体责任
强化监管保障
其次,电子处方是药品网络销售中较常见的处方形式,由互联网医院的医师在线诊疗后依托信息技术平台开具电子处方并传输至药品零售企业,作为患者购药凭据。《办法》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最后,为避免处方重复使用,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细化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在委托配送管理方面,《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强化第三方平台管理,规范网络销售行为
第三方平台是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服务提供者和活动载体。通常而言,第三方平台具有收集和保存药品网络销售信息和活动过程痕迹的优势,且维持良好的交易秩序是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第三方平台是协助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提出,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义务,这就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和体系,以充分落实其管理责任。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在事前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核的内容、周期和协议要求。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在事中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企业加强检查,对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还应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突出信息披露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
有效衔接法律法规
促进高质量发展
《办法》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创新信息技术监管手段,加强网络销售活动监测,通过以网管网强化过程管理、精准管理和智慧化管理,督促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