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部门规章及管理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政府采购法》个别条款有待调整
建议:对法律中难以执行或执行过程可能造成损害风险的条款进行统一调整和修改,确保在各种采购方式中,决定性权力的相互分离与制衡,加强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政府采购法》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有效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加处罚,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中,感到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不明确。设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部门规章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比较多,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职权,在部门规章中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显得有些尴尬,如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侯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感到有些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在这样一部规章中的条款能否作为执罚的依据尚待商榷。对拒绝、抗拒工商行政管理的给予直接制裁,具有少数部门规章中有规定,法律、法规一般都没有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定该项权利。这种由部门规章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使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大打折扣。
3、行政强制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的保障。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和给予协助,但在实践中拒绝检查、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中登记保全、封存、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实施,对此有关法律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直接给予制裁的权力,面对这类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束手无策、望洋兴叹,使监管无法进行。虽然法律规定对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感到这种“移送”是那么的“遥远”,只能是“望梅止渴”。对没有实施暴力的拒绝、抗拒监督检查行为,如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不如同时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处罚权力,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制裁。另外,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软弱,很难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终结。
4、行政强制的“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强制的“滥”。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造成的行政决定的执行难,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正门行不通,走偏门强行推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气氛较浓的国家的实践中显得十分凑效。这就可能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思想上的错位和手段上的不规范。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参加的地方政府惯用的组织多个行政机关(甚至包括非行政机关)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手段有限,只有靠多部门、多人员的气势强力推进行政监督,在这样的整治行动中,往往强调的是结果,而不顾过程,其中的方式和手段能否确保依法行使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软”使行政处罚变成“行政协商”,处罚也流行了“折扣”,因而行政执法中常常出现讨价还价的场面,失去了法律的尊严。
一、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变迁
1992年之前,我国企业财务包含会计、税收、资产管理等诸多内容。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财政部出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十大行业财务制度、十三大行业会计制度,并推动了分税制改革。此后财务、会计、税收这三项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制度原有的核算职能完全回归会计制度,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代表的公共财务制度重在调整财政和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关系。与财务制度相比,会计制度走的是“国际化趋同”路线,适用范围不限于国有企业,市场化色彩更为强烈,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职能定位不断扩充,延伸至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核算以外的管理领域。
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区别、联系
财务制度:在于价值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全过程涉及的财务主体及财务行为。
会计制度:在于核算管理,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解决“如何反映”和“怎么理解”企业财务行为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财务制度主要还原为税收制度,同时,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同的定位和作用,决定政府出台的财务制度要在“必要的规范”和“不必要的干预”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经历更多的公众论证和质疑。因此,财务制度无论是在供给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逊于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制度体系不同.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和《会计法》,这两部法律在法律门类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专门作了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公司法》属于民商法范畴,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法律虽然支持公司执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通用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会计法》为基本依据和核心,会计逐步发展成一套适用于各类型企业的制度体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和解释。而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制定,存在法律依据相对薄弱这一“硬伤”和“软肋”,《企业财务通则》原本属于行政法规,2006年修订时降为部门规章,其强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各类企业缩小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体系上缺少行政法规。财务职能变弱、导致财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都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趋同,但与国际上普遍由民间团体或专业组织制定准则的做法相比,我国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机制非常独特。而与国际上财务制度安排主要包含公司法、证券法和平等民事主体自行签订的契约相比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自成体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
要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首先摒气“大财务观”或“大会计观”。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应抓紧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财务制度定位,明晰财务管理内涵和边界,创新财政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财政治理能力。
加快健全新时期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借鉴会计准则体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专项务制度―财务管理指南或指引―案例库”的层次,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一、《条例》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2、《条例》总结了招投标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和良好实践,积极倡导与国际惯例接轨。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入世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国际采购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国得到推广。比如《条例》第三十条的“两阶段招标”,一直是一些复杂项目招标的惯常做法,也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招标采购程序之一,效益十分显著,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为两阶段招标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又如第二十七条提到的“最高限价”、第二十九条提到的“暂估价”,结合2008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尽快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方面的良苦用心。
5、《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领域种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的。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的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此次《条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对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不仅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而且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将对进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击招投标市场的违法乱纪现象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从《条例》看中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从本次出台的《条例》来看,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增大公开透明的力度,积极营造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投标环境。在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条例》明确提出了招标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将逐步规范市场准入和职业门槛,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将大力倡导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与提升社会的道德伦理相结合,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国家还将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创新,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国际经验
以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为主体的立法体系。这种立法体系是在一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制定有专门的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规则,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普通破产法规范。俄罗斯就是这种立法体系的典型。1999年2月25日俄罗斯颁布的《信贷机构破产法》确立了金融机构破产的一般规则,同时又修订了《俄罗斯联邦企业破产法》,专节规定了金融组织的破产问题。
以金融法为基础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体系。指在一国的立法体系中除了综合性的破产基本法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银行法、存款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之中。该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其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散布在《联邦存款保险法》、联邦和各州银行法之中。特别是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法》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美国对于银行破产的破产界限、破产启动程序、破产管理人等程序和实体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
我国现状
我国关于破产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修订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制度。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除了破产法作为规范金融机构破产事件的基本法律之外,我国还有一些专门性的金融法也有部分法律规范对此有所涉及。例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主要金融机构的终止与清算均有简单规定。
除了前述法律之外,我国还有个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及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例如:2001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在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之外确立了一套针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算程序。《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领域内的一部基本法规,其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等多种措施。另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有少量制度规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
政策建议
结合前文对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的分类,以及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大体上可以算作第二种类型。这种做法在当下的中国也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考虑到立法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处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出台的制度规范应该尽量统一、完备。但金融业的确又是一个融合很多产业内容的综合性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且种类不同,分别面向多个产业部门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而各个产业部门职能的不同将导致各类金融机构破产规则各有其特殊性。不同门类、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发展规律不同,也确实应考虑具体金融机构破产规则的特殊性及其在立法体系上的体现。因此,普通破产法律规则中的一般原则和制度仍然要对各类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处理发挥出根本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同时,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又决定了立法者必须在某些破产程序和实体制度上进行相应的修正和改进,以更好地处理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适用破产规则的差异性问题。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已经确立了各类企业破产程序和实体制度的一般规则,金融机构自应一体适用,概莫能外。目前,对金融行业来说,最重要的工作是在不断学习和理解之余,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出台更为细致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定处理各类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细则。从这一点上看,要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就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解决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各类共性问题,保障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畅通。
处领导的关心支持及同志们协助下,自任后勤处物资供应部主任以来.坚持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以优化后勤服务思想为指导,发挥职能作用,始终在"降低成本,保证供应"上下功夫,精心组织,精细管理,力求优质和高效,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汇报如下:
思想学习方面:
认真学习有关廉洁自律的文件精神,2.作为特别容易被商业贿赂腐蚀的部门,自己首先要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身作则,遵守政策,法规,才能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才能杜绝物资采购环节的腐败现象.物资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亲属有关的采购业务要当事人主动回避;对不同的采购物资,采取了公开招标,竞争谈判,寻价等不同方式,按规范化程序来选定供货商,避免采购中的个人行为,本学期以来采购过程中没有出现收受回扣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工作方面二.:
按时,1.按质,按程序地完成了各中心的常规物资采购工作.
降低采购成本,2.保证后勤处利益.组织了饮食中心大宗物资招标,寻价采购活动.保守计算,大米的采购价比同期市场价格低0.2元/斤,节约成本约2万元;燃煤的采购价比同期市场价格低100元/吨,节约成本4万余元.
通过实地考察,3.甄别,确定了主要供货商,签订了合同六份,建立了供货商档案.
起草了物资供应部职能和职责》,4.物资供应部岗位职责》,物资供应部服务标准及实施细则》,物资供应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
全年完成后勤处采购任务一百余万元,5.其中饮食中心食品采购七十三万余元,各中心所需物资采购三十余万元.
物价上涨期间为降低采购成本,6.保证采购质量.多次与后勤处领导到供货单位调研,并与饮食中心协调,控制调整采购价格,一定程度上平抑了饮食中心大米的采购价格.
严格选择符合资质的供货商,7.督促采购员把好食品采购关,一学期以来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指导物资库保管员准确地登帐记卡,9.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与计划员核对.年中,年末全面盘点清库,保证帐,卡,物三相等.
一、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能力
缴纳税款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费用支出,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能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持续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随着我国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积极拓展境外投资,由于对税务风险的重视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涉税环节出现问题,付出了高昂的税收成本,代价惨重。重视并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完善我国企业税务体系建设,对企业做大做强与国际接轨至关重要。
2.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企业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降低企业必要的费用。税务风险管理可以降低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费用,而税收费用的降低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减少,企业获得同样的收入情况下,支出的成本减少,能够得到的利益就会增加,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3.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水平
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需要有规范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为了实现利润、成本和资金的最优组合。企业财务与会计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税收情况。只有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才能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而科学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不仅能够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务支出,还可以减少税收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税务风险,可以说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税务风险就已经存在。概括来说,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1.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1)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复杂且变动频繁
(2)我国税收行政管理体系的影响
我国税收行政管理体系复杂,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包括国税、地税、海关和财政等多个政府行政部门。税务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不严以规范,会造成执法弹性较大,对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有些税务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有法不依、执法随意性大,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依然存在,客观上造成事实违背了立法本意,使企业形成税务风险。
(3)宏观环境不断变化产生的影响
我国宏观环境复杂多变,是企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的外部重要原因之一,任何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宏观环境。宏观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和资源环境等方面。宏观环境的复杂多变是把双刃剑,虽然可能为企业发展带来某种机遇,但是也可能使企业变得不适应,难以维系下去,如些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因宏观环境变化,反而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给企业的发展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我国税收法规改革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转型阶段,还未形成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补充修订,甚至废止旧法规退出新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因没能掌握最新的税收法规,造成少缴税或者多缴税,导致企业产生税务风险。
2.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企业财务、绩效评估、内部审计、信息管理和企业风险管理等。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和是否全面决定了企业面临税务风险的程度。企业生产运营的每一方面,都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例如,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企业就无法收集到关于财务方面真实可靠的信息,财务处理就会出现偏差,影响企业税收;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就不能正确审核企业税收方面的信息,无法及时识别税务方面的问题。企业内控制度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从税务风险的角度来说,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是指办税人员对当前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和对税收政策的运用能力。目前,很多企业办税人员自身没能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在办税过程中,对税法的规定也不是十分了解,在纳税申报时,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去操作,虽然主观上没有逃避税法的故意,但存在盲目纳税的情况,造成企业少纳税,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3)企业管理人员纳税意识不强
(4)企业不能准确运用税收法规
三、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促进税务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税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税务会计核算、计算税款、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和发票管理等。建立健全企业税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税务日常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建立事先预防模块、事中防范模块和事后监督模块,它们紧密联系、互相支持,形成一个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个模块都有各自的作用:在事先预防模块中,需要改进企业的组织结构,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在事中防范模块中,充分运用财务指标分析法,用于识别税务风险,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在事后监督模块,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信息系统,对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价,确保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能够有效运行。
2.提高企业财税人员专业素质
企业财税人员直接与企业税务工作接触,其能力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企业财税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税人员的工作水平。要对财税人员进行财会知识教学,确保财税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同时还应督促企业财税人员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让财务人员做到遵纪守法和依法纳税。在整个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文化氛围,让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直接与每个人的利益挂钩,以便增强企业财税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税人员防范税务风险,主要包括强化抵扣凭证审核、规范财务核算、严控虚开发票和合理合法做好税收筹划等工作。
3.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4.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是指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案和处理方式的适用性、科学性、盈利性进行分析和评估的系统。绩效评估系统以税务风险管理方案实施后的实际结果作为依据,分析税务风险管理方案和处理方式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分析税务风险管理的实际效益。通过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企业可以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效益,分析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产生偏差的原因,帮助减少企业税务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税务风险决策管理水平;对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总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措施,进而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效益。
5.建立畅通的税企沟通机制,实现税企互信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频繁变动,很容易造成企业因没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畅而形成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与企业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将最新的税收政策传递给企业,也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宣传和讲解。当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异议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消除异议,提升税企互信,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6.充分利用税务中介机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中介机构通常更具有专业性,能够更好的理解税收法律和政策,熟悉税务处理方法,精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十分重要社会力量。企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来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向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行为,推进税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更多的参与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
关键词:化妆品,毒性,重金属,法规
前言:
1.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1.化妆品的污染
化妆品的污染主要有原料污染、生产过程污染、使用过程污染等。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主要是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如输送管道、阀门、泵、罐等)、生产操作人员卫生、产品包装容器等,消毒不干净而把微生物带入化妆品中,使化妆品在出厂前已被污染。
化妆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又称为二次污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卫生,比如用手挖取产品,也会将手指上的微生物沾染到化妆品上造成污染,有的化妆品只用了一半,就开始变质了。
1.2.化妆品的毒性
化妆品的毒性,是由于化妆品的原料或组分中含有有毒性的物质造成的。据对20多种香粉的调查和化验发现,很多香粉都不同程度的含有铅,从16个品种的雀斑霜中均查出了有毒金属汞,有些化妆品还含有砷。这些重金属通过皮肤进入体内,长期积累不仅造成色素沉积,而且还可能引起重金属中毒。化妆品增白剂中的氯化汞、碘化汞会干扰皮肤中氨基酸类黑色素的正常酶转化。汞的慢性毒害也很大,特别是能抑制生殖细胞的形成,影响年轻人的生育。有些国家在化妆品质量中明确规定,化妆品中不得配用汞及其化合物。生发剂、染发剂中大都含有重金属汞、铅、砷,他们对身体都十分有害。化妆品中的颜料,很多是含有重金属成分的,它们之中有不少是对人体有害的,如铅、铬、铝、汞、砷等。国外曾报道过:有婴儿由于舔食了母亲面部的脂粉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于脑病。
1.3.化妆品的刺激性
化妆品中常会含有酸、碱、盐、表面活性剂等化学成分。这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人体器官的黏膜后,经常会引起刺激性皮肤病变,又称刺激性接触皮肤炎。从卫生部通报的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情况来看,由化妆品产生的不良反应病变,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比较多见的是局部皮肤瘙痒,同时出现红斑、丘疹、脱屑或刺痛感,反应轻微。但也有个别严重的,属于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2.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
2.1.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国家出台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987《化妆品卫生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以下均简称《方法》)等化妆品国家标准42个。卫生部出台了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规范(定)2个。十几年来,这些法规标准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现行管理体制
2.3.化妆品卫生安全及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化妆品行业得以不断发展和壮大,所生产化妆品的品种和数量也日益增加。由于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认真执行监管,使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管理逐渐走上了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化妆品的市场,其功不可没。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化妆品管理在法制建设、监督管理、检测手段、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从生产到市场监管、消费者使用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认真剖析,目的是为了健全我国化妆品的法制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结语
为了保证广大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安全,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的危害,化妆品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同时,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有必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人群调查,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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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病历档案;管理;和谐医患
病历档案是医院经营的重要信息,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种原始记录凭证。它既是病人在诊疗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区分医疗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医、教、研和司法、保险、社保、劳动鉴定等取证的有效凭据。尤其是在涉及到医疗纠纷问题时,它更是医患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证据。因此,加强对病历档案的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病人诊疗的全过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一、依法行医,按章办事,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院和其它行业一样,有其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一)、牢记医护宗旨,明确医护人员责任
《执业医师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时,想方设法,争分夺秒。不分节假日,一遇重大中毒事故或急诊手术时,随叫随到,有的手术一做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救治了无数的生命,他们的工作和付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如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某些地区造成恐慌,在医务人员的努力下得到救治;最近又出现“甲流”,随着人员的流动而传染到我国部分地区,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守职业道德,临危不惧,在没有硝烟的战场,无私奉献,以忘我牺牲的精神,与病魔进行战斗。救治了无数的“非典”和“甲流”患者,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医务工作者为了抢救患者而受到感染,有的还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不愧是白衣天使、人民的功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尊敬。但也有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工作不理解,有时造成误会;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给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就要分清责任。
二、病历档案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始凭证
(一)、医疗事故与技术事故表现形式的认定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表现形式的认定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好途径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克服市场经济思想,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给医院经营注入生机,也使医院面临一些新课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医德医风建设,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程。
(一)、医德医风在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
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现行的医德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出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我国是文明古国,自古有良好的医德风范,“医者父母心”、“悬壶济世”就是对医德的赞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总结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执业医师法)。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医疗领域的具体要求,是医务人员行动指南。“人道主义”反映了医德的基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强调了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人民健康”突出了医院工作的综旨。这一原则继承了传统医德的精华,体现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医德的基本原则。
(二)、医德医风对医院工作的影响
医德医风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受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及文化教育的影响,因此,抓好医德医风教育,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人才、质量、技术、设备和医德医风。曾有人比喻:设备是医院的骨髓,人才是医院的血液,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德医风是医院的灵魂。一批思想境界高、视病人为亲人、忠于职守,技术精湛的医务人员,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病人的爱戴,医疗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有希望。反之,服务态度差、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利,不顾职业道德,通过医患关系实现医术与金钱交易,从而陷入了“拜会主义”的泥坑,导致医德的贬值。这样的医疗队伍,就会遭到病人的反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就会不断地发生。
医院工作联系着社会,牵涉到无数的患者,既有它的独特性,又有它的普遍性。依法行医,按章办事,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要加强法制、医德医风的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就大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