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数字经济系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利用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通过对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企业在各运营管理环节的数字化改造,从而推动业务模式创新的新型经济形态。
在网络平台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平台管理规则的建立与更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不仅能够直接帮助平台服务商建立数字生态系统,更能直接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各类平台纠纷处理准则,从而提高平台治理效率。
一、网络平台服务协议及平台管理规则的法律效力
1、通过用户注册或企业入驻等方式签订的线上服务合同效力判断,遵循一般合同效力判断基础规则
网络平台协议通常是用户在账号注册或商家入驻过程中与平台签订,签订后可以在网页或APP端中进行当前及过往版本的查看,但不一定有各方落款签章的典型合同形式。
网络平台协议本质仍系合同法律关系,故其法律效力的判断也要遵循一般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例如,在“徐某与广州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游戏平台在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依据涉案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即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原告在涉案网络游戏内大量充值消费行为所需具备的经济负担能力与其年龄不相适应,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依法无效。
2、平台管理规则作为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约束力,各方亦应遵守
3、平台管理规则无法成为平台协议组成部分的例外情形
首先据我们观察,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法院均会基于平台的地位、平台管理规则的单方制定等背景事实因素推定有关平台管理规则满足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满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这两个条件的,即构成格式条款。实践中,一方面,平台规则是平台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遇到的特定问题而单方拟定的,为了持续提供和优化服务,平台必将长期不断地更新规则;另一方面,平台用户数量庞大、遍布各地,让平台与每名用户就每次规则的公布、每版规则的更新进行协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更会使格式条款订入制度丧失效率价值。因此,从订立过程看,当前几乎所有的平台规则均未经过个体协商步骤,其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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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平台单方变更平台协议及管理规则行为的法律效力
1、单方变更行为的法律性质
网络平台通常会在其服务协议中赋予自身“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的单方变更权”。较为典型的单方变更权约定方式可参见“D商行与某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7]中涉案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具体如下:
据此,当用户点击同意平台服务协议时,一方面是同意了平台将其未来可能发布的平台规则纳入服务协议之中,作出愿意受“将来规则”约束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则是同意了平台根据其自身商业经营需要,单方变更双方之间已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从本质上来说,上述单方变更条款实际上是平台为将来发生的变更行为预先取得用户同意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内容即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用户的合法权益。
2、变更后的平台规则是否具有溯及力
目前,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暂未检索到因变更后平台协议及规则溯及力发生争议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但在“某平台与上海舜鸣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9]中,受案法院对变更后的平台规则溯及力透露出否定态度。法院认为,被告许某的售假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当时原告的《平台服务协议》尚未作变更或修订,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许某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因此,一审法院依据2016年的服务协议评价许某销售假冒酒商品的行为,确有不当。但考虑到许某售假行为仍违反了2015年服务协议,二审法院未就一审判决作出调整。
三、网络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用户采取处罚措施的合理限度
综上,平台经济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法律赋予了网络平台足够的自治权限,允许其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利用服务协议及平台管理规则构建自身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当平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出现分歧时,尤其是当平台作出限制或处罚措施所依据的平台规则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情形时,司法审查对其效力边界的限制作用也将被最大化彰显。这就要求网络平台运营主体在规则制定、修改、公示及违约责任不同情景下的适用等各个层面做好提前梳理工作和合规体系建设,以便于在打击平台内商家/用户违约、违法行为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平台规则的效力和力量,真正起到平台内部纠纷矛盾的“诉源治理”效果。
[注]
[1]详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64xx号民事判决书;
[2]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21283号民事判决书;
[3]详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80xx号民事判决书;
[4]详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初242xx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版,第109页;
[6]详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40xx号民事判决书;
[7]详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
[8]详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xx号民事判决书;
[9]详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085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黄绍坤:《平台规则的合法性控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赵刚律师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反垄断和竞争法,诉讼仲裁
行业领域: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和智能技术,传媒、体育和娱乐
王叶子律师
北京办公室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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