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网络货运平台多次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当下“暴雷”的是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前不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做出二审判决。
该平台是浙江省首批取得“无车承运人”资格的物流公司。2020年,其又取得了浙江省第一张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
一审判定该平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总金额100多亿元,18人被判处数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该案影响的下游受票企业遍及全国,达2700多家。
二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有被告的量刑也被降低,但主犯量刑仍达10年。
对于该案件,虽然争议很多。比如,有人认为罪责刑不一致,有人认为罪名不当,有人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还有人认为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大,主要和行业现实、业务特点有关。
这些具体问题,自然有待业界专家的进一步探讨,以及更高层面的明确。从另一个角度看,目前大环境下,作为传统物流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之一,网络货运平台若要迈向纵深发展,必须依靠政策和行业标准来规范提升,只有合规经营才能确保长远发展。
从最近案例看,网络货运平台的虚开发票风险点主要有——
运单轨迹缺失
如果网络货运平台运单无轨迹可查,或日志缺失,将难以监控异常情况,增加虚开发票的风险。因此作为“无车承运人”,平台应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高效算法与机制,监管实际承运行为。
没有实时支付
如果网络货运平台没有实时支付功能,而依赖代收人转付,将增加资金收取不到位等风险,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怀疑。因此平台应接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系统,实现运费实时结算。
凭证记录不全
如果代收人无法提供实际承运人运费的凭证、网银记录等,将使得运费支付的真实性存疑,增加虚开发票风险。
出现资金回流
现实中存在垫付现象,即托运人垫付运费后,再支付给网络货运平台以换取开票。如果形成资金回流,将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驾驶员业务重叠
而从总体看,因为网络货运平台兴起较晚,一些方面发展还不够完善,这也是其在发票问题上频频“暴雷”的内生原因。
比如网络货运平台现有两种开票模式,“委托代征”与“无车承运”。前者涉及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开票,后者为平台作为承运人外包运输服务。两者各有收益与风险,需谨慎选择。
再比如,一般大型物流企业因税务合规比较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不高,但小规模企业则与个体司机合作,导致进项发票缺失,所以,解决个体司机的税务问题是关键。
此外,网络货运平台、物流公司、个体司机、托运人多方参与,存在一个比较复杂的模式,容易被税务机关视为平台代开发票,所以,建立清晰、合规的业务关系很必要。
而具体业务中,一些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控制不到位,也可能因技术或管理漏洞,导致虚开发票风险,所以平时应加强对业务真实性和资金结算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