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标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黄石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宜昌某陶瓷有限公司通过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湖州市长兴县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案
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永州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沛县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深圳市查处某五金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废水案件
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杭州市某布业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嘉兴市海宁市某袜业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台州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篡改烟尘自动监测数据案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类】
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故意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虚假标记企业生产情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孝感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十堰某环保服务公司通过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案
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案
常州市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拔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海安旺奭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嘉兴市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类】
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旁路偷排大气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
【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类】
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广州市南沙区查处某纸业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
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长沙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
佛山市高明区查处某铝业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佛山市查处某纺织企业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第三方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台账弄虚作假案件
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常州市溧阳某纺织印染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台州市温岭市某服饰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减少脱硫设施运行支出,擅自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工控机中二氧化硫的换算函数,导致工控机、数采仪和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远低于实际数值。【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2年7月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pH计采样探头被横放于长方形容器液体内。经调查证实,2022年7月4日17时30分左右,因pH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该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将pH计采样探头从原安装位置取下,横放于长方形容器内,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该公司排放129吨生产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该部分外排废水pH值。【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750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邓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联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时发现,监测平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样探头连接伴热管无温度,自动监测站房与监测平台连接伴热管有一处缠有大量黑色胶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采样伴热管内采样管、全程标定管均被人为断开。监测人员对该企业烟气进行现场比对,实测值二氧化硫浓度为130.4mg/m3,折算浓度208mg/m3,超标1.1倍。同时段自动监测站房数采仪实测值显示,二氧化硫浓度0-4mg/m3。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日常开展非现场数据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2023年6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7日的“参数修改记录”界面共有20条修改记录,其中一氧化氮的量程高限在1000mg/m3与600mg/m3间多次被调整。执法人员要求第三方技术人员现场使用200mg/m3的一氧化氮标气进行测试,在一氧化氮的最大量程由1000mg/m3变更为600mg/m3后,工控机上的一氧化氮数值由204mg/m3变为122mg/m3,证明一氧化氮量程高限调低后,工控机上对应污染物的数据同步降低并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原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导热油炉及循环流化床运行期间,多次上报“生产设施停产”,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致使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某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会同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运维单位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为减少运维支出,在发现标液核查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仍然未按规定报告并维修,也未告知排污单位,而是擅自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并将标样测量数据作为实际水样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导致该重点排污单位部分时段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查处情况】云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废水排放口数据缺失,企业上报停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其上报停产期间均为生产状态,同时在2022年3月擅自将网络断开,导致“停产”期间的数据无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一)案情简介根据视频监控平台综合研判,发现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部人员疑似将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拿进在线站房。2023年5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企业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其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仪器正在运行,通过梳理检测仪器采样管路,发现该管连接到在线仪器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二)查处情况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利用了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可疑行迹确定嫌疑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5日,徐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了一台信号控制开关,该信号控制开关关闭时,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信号中断,造成颗粒物上传数据为零,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自动监测设施可以实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但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更改设施情况,通过安装信号控制开关,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应付检查。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CEMS自动监测设备基准含氧量设置为20%,不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中要求设置的18%,导致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计算数据偏小。经查,2023年3月5日以来该单位存在多次修改基准含氧量的记录,如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基准含氧量18%)进行折算,将出现多次超标现象。【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2023年6月8日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某布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正产,企业污水池南侧有白色自来水管接入污水出水管,自来水管拔出后有自来水流出。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池南侧白色自来水管为企业副总叶某安排企业工作人员安装,企业污水站操作工魏某、汪某在废水在线监测数据高(COD超过500)时,通过自来水管往污水出水管中排放自来水,以降低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刑事侦查。
【案情简介】2022年“清水蓝天”监督帮扶期间,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未排水但槽内有残留废水,自动监控采样探头底阀包裹有三层纱布。应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将纱布拆除,自动监控继续对残留废水抽样监测。经对比前后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纱布拆除前14时44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118.290mg/L;拆除后16时00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398.633mg/L。该公司对采样过度过滤,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2023年2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公共视频、用电监控对辖区企业开展线上巡查,发现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有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经查,该公司2023年2月初恢复生产后,多名工作人员多次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排放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稀释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对照分析发现,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较去年同期下降76.7%,初步判断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可能存在异常,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企业为减少治污设施运行成本,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在自动监测设施站房顶部隐蔽位置破坏设备采样管线并安装三通接口,在墙壁夹层内埋设输气管线,非法接入氮气,稀释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本案中该企业作案手法隐蔽,自动监测数据持续稳定达标,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对照往年正常状态数据、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数据异常;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直扑现场,迅速找到问题点位,并对采样管线逐段详细排查,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企业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数采仪设备厂家于2022年5月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并具备运行条件。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恢复生产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部分违法企业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提升发现此类问题能力,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场核实该企业在数据临近标准排放值时,将取样管道插入矿泉水瓶(内装稀释后的废水),自制矿泉水瓶日常放置在监控无法覆盖的消防水箱和办公桌东侧,造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镍和总铜自动监测数据正常的假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全面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和联网,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辅以专业公司技术支撑,精准排查自动数据造假线索,可依法高效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线上巡查发现,旺奭公司CEMS废气氧含量值长期接近空气中的氧含量值(21%),经调查,该企业打开全流程标定阀门,致使采集废气含氧量超过20,实现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进行折算达标排放(新设备出厂设定在氧含量超过20%后,各类污染物均不参与折算),恢复正常折算设定后,自动监测数据即超标,现场同步手工监测结果显示废气超标,证实废气处理设施已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做到精准治污。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严抓数据质量管控,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第三方运维市场规范秩序。
2023年7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外排池内正有河水自备水注入,河水自备水和该公司处理后的废水混合在一起后纳入污水管网,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抽水管位于污水外排池至污水入网口的管道上。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造成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抽取的废水样为该公司处理后废水与河水自备水的混合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2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阅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连续超标到两次陡降至低值,检查发现该单位第三方运维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修改方法传授给企业,企业为逃避监管超标排污,两次将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斜率改小,使得上传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变小、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运维单位应切实承担起责任,严守底线,严格按规范开展运维工作,不可敷衍应付,甚至为了利益对排污单位教授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办法,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022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网络巡检中,发现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指标存在异常。该公司下班时段外排废水COD基本均超过500mg/L、氨氮超过30mg/L,上班时段COD降低至约50mg/L、氨氮降低至约3mg/L。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取样口附近设置有一根临时软管,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线上巡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异常举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将工业用水注入废水排放口在线取样口附近,以稀释在线采样设备采得的样品。执法人员通过发现违法线索、非现场蹲守证据、现场执法进一步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