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法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年6月4日通过,2004年6月23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七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第九条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第十六条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第二十五条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二十六条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七条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 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https://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userobject7ai1272.html
2.涉侨法规知识身份确认是涉侨法律政策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界定身份的具体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有明确的确认标准。华侨、外籍华人的身份由政府侨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为华侨华人办理具体事务时进行确认。归侨、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624274
3.涉侨政策法规涉侨政策法规 中国侨联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2022-09-07 10:07 信访工作条例2022-04-08 08: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18 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11-18 10:15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11-18 10:13http://www.chinaql.org/GB/419631/419659/420275/
4.最高检侨联发文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这份意见共20条,包括“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内容。 意见明确,要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积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 https://m.gmw.cn/2024-12/23/content_1303929742.htm
5.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意见》立足侨的特色,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好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各自优势,依法平等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上,要求严厉打击危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https://www.chinanews.com.cn/hr/2024/12-23/10340910.shtml
6.相关涉侨政策法律法规问答相关涉侨政策法律法规问答 1.问:华侨是如何定义的?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http://www.jyqiaolian.cn/SQFG/show.asp?id=3820
7.各地涉侨法规日趋完善多个侨乡加快推进涉侨文物保护,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侨胞守住记忆中的“乡愁”。 2021年,福建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为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据福建省档案馆副馆长马俊凡介绍,侨批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存在着保护难、监管难、协调难的问题,因此立法保护尤为重要。 http://xyjb.ptxw.com/h5/html5/2023-04/07/content_141383_15986355.htm
8.涉侨法律法规更多……涉侨法规 更多……政策文件 更多……产业规划http://www.jsql.cn/flfg/
9.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涉侨法律、法规,提高侨务法制化水平的基本要求。目前,有关华侨权益的保护,国家层面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有关保护华侨在国内权益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且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6%8F%E5%BB%BA%E7%9C%81%E5%8D%8E%E4%BE%A8%E6%9D%83%E7%9B%8A%E4%BF%9D%E6%8A%A4%E6%9D%A1%E4%BE%8B/19942529
10.《涉侨法律法规选编(含盘)》(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编)简介当当网图书频道在线销售正版《涉侨法律法规选编(含盘)》,作者: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 编,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最新《涉侨法律法规选编(含盘)》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相关信息,尽在DangDang.com,网购《涉侨法律法规选编(含盘)》,就上当当网。http://product.dangdang.com/8920045.html
11.涉侨法律政策指南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三十周年。为切实做好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正当合法权益,便利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依法办理事务,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编写了《涉侨法律政策指南》,敬请关注! https://www.hnswtzb.org/content/2021/08/02/9730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