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消费法律关系和责任的认定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态,成为激活我国消费市场的新模式,且已呈现出从“头部主播”到“店播”的变化趋势,直播电商平台正朝着多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同时,由于直播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以及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带货主播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网络直播消费纠纷案件激增。网络直播消费具有即时互动、内容多样、参与度高等特点,但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很多风险和挑战。厘清网络直播平台消费关系的属性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基础。

一、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身份及责任界定

二、直播带货主播的身份及责任认定

三、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界定

直播打赏的运作模式通常是用户通过充值方式购买虚拟货币,再根据个人意愿将虚拟货币兑换成虚拟礼物,通过观看直播给主播赠送虚拟礼物的行为。直播结束后,主播还需要与直播平台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对礼物价值进行分成和结算。而打赏人事后起诉要求退回打赏款项的纠纷时有发生。目前,实践中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尚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存在赠与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两种观点。持赠与合同的观点认为,观众是根据自身意愿来决定是否向主播打赏,且打赏金额与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质量并没有完全的正比关系,观众对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赏、打赏多少以及打赏的频率、标准都属于自愿状态,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符合赠与合同法律特征。持服务合同的观点认为,主播提供表演服务,打赏方的打赏行为只是向主播发送了平台上的虚拟道具,主播本身不具有占有虚拟道具的可能性,仅仅是作为积分符号来评价主播的流量带动能力,并通过这些虚拟道具向平台索取相应酬金,对于打赏人而言是从主播的表演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和享受感,是在网络新业态下形成的新型消费服务形态。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缺陷。

直播打赏行为表面上是观众打赏给主播,但从实际运作模式看,主播并不能直接因观众的打赏行为获得钱款,而是依赖于平台的支付,观众与主播并不直接发生消费服务关系,二者都依赖直播平台的组织和结算。为此,从合同缔约方角度,观众是一方主体,直播平台应是另一方主体,观众应被视为直播平台的用户和消费者。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用户等多主体之间是相互依附的合作关系。平台为用户提供多种展示内容,用户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后兑换并使用虚拟道具的行为,属于用户充值行为的延伸,并未脱离原有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范畴。主播和用户在平台上的互动,平台向用户及主播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用户与平台、主播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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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导读: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只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作为被侵权的人就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停止侵权、而且还可以要求删除、屏蔽、以及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 网络平台侵权责法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民法典》(1日实施)规定: https://www.64365.com/zs/1237019.aspx
2.货物运输服务纠纷中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涉网络平台的运输业务通常存在多方主体,基于操作的不规范或是合作的信任,各主体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界定网络平台以及其他主体的身份,成为审理该类纠纷的一个难点。另有部分网络平台为谋取更多利益以及规避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在名义上采取居间、代理的形式,实际上经营承运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导致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837.shtml
3.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https://www.66law.cn/laws/208952.aspx
4.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只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环节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应从网络空间治理的宏观视角来审视网络平台,从对平台责任的关注过渡到对平台治理的关注。 在网络平台治理机制中,关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地位与责任的问题,是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网络平台经营者本属于私人的营利性企业,但是,鉴于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所发挥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623
5.网络发布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发布平台具备以下情形时,需要承担责任。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10dNvPHPImL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