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局官方网站名称为“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官方新媒体账号一律命名为“平凉市场监管”。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媒体平台的开通。市局媒体平台的开通必须由宣传与信息化科报分管领导审核,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开通。禁止任何个人或局属单位、科室及组织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通各类媒体平台。
第四条媒体信息变更。媒体平台信息或管理员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宣传与信息化科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变更。
第六条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市局宣传与信息化科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八条各科室、各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十条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信息内容简洁、文字表达清晰,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一条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市局机关各科室在市局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交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发布;局属各单位或其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局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进行发布。
综合性、重大性、敏感类、突发事件应急与处置等信息,由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签发。
市局宣传与信息化科负责审核发布内容并及时进行发布,信息提供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和三审制度(撰稿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审定),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三条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对政务媒体的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网站内容。宣传与信息化科每日监管上网信息,发现重大异常问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政务媒体管理员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健康、不文明的内容要及时删除,并作存档和记录,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各业务科室、各局属单位信息发布每周不少于1次,各综合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发布。
第四章留言办理
第十七条信息收集。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批转的由我局办理的网站留言,由宣传与信息化科负责收集。
第十八条登记备案。网站留言整理打印后,在《网民留言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留言办理。咨询类留言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回复;需要调查或核实情况的,先回复受理,并向网民作出承诺,限期办理,一般办理事项原则上不超过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