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P2P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P2P小额借贷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群,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及融资难的问题。但规范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目前仅有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那么,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把握P2P网络借贷刑事处罚的边界与标准?笔者以为,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
一是实质标准,即P2P网贷平台是中介机构还是非法金融机构?对于这个问题,虽然理论界有争议,但答案非常明确:只能是中介服务机构。逾越这一实质界限将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从P2P网贷的原始含义看,其本质是一种中介平台,P2P网贷原本就是点对点信贷,是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其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因此,《意见》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其次,为保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存款人、投资人利益以及社会稳定,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实行严格依法批准制度。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且,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成立设定了很高的门槛。比如,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而且实行实缴资本,并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以此标准检视P2P网贷平台,其离金融机构设立的要求相去甚远,根本无法保证金融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不可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身份。
司法实践中,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认定,实质标准就在于,判断其是单纯的中介机构还是变相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功能仅限于为出借方和借贷方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如果超出中介服务的范畴,变相吸收存款、集资,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
二是形式标准,即是单纯提供中介服务还是变相吸收资金?非法的P2P网贷平台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第一,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借资金,通过绑定银行账户、在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或指定的专用账户接受资金。第二,建立资金池,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通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换言之,是否直接或间接接受资金和有无资金池成为判定P2P网贷平台合法与非法的重要形式标准。第三,以高息回报、提供担保为诱饵,向非实名制注册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承诺还本付息,高额收益;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甚至放高利贷,借旧还新,拆东墙补西墙。
综上所述,对于P2P网贷平台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鼓励其良性发展的同时,必须坚守“中介信息服务机构”这一实质标准,对于超出此界限,擅自以银行等金融机构角色自居,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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