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意义]通过对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旨在推动政府数据全面开放与有序共享,以形成数据驱动城市发展的良好态势。[方法/过程]选取第一批试点智慧城市中建设经验较为丰富的10个城市为研究样本,通过网站统计和内容分析,对10个城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开放共享现状进行调查。[结果/结论]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有待进一步推进,存在国家立法缺位、责任意识略显模糊、城市数据鸿沟等问题。为此,提出以政策保障、多元主体协作、平台建设与技术协同相配合运行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大数据背景下,基于对数据挖掘和运用基础上的智慧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新时期实现城市科学发展、高效管理与公共服务更优化的重要战略。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城市治理的主体,其形成、管理的数据资源约占全社会总量的80%,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将使数据产生新的价值,有利于智慧城市建设进程的高效推进。基于此,探究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将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数据保障,形成数据驱动城市发展的良好态势,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助益政府数字化转型与服务质量的优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1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研究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
二是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研究。在政策体系建设方面,通过计量分析发现现今尚未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策体系,可以依据数据创建与采集、组织与描述、保存与发布、获取、隐私保护、基础设施等多要素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将政策体系框架划分为基础设施层、数据管理层和政府治理层,且需要明确开放标准,优化全过程管理与严格执行程序,以提高开放数据质量,优化数据共享流程。在政策执行方面,开放数据与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关系,智慧城市中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执行存在不及时、不到位、效能低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其社会生态。
三是国外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现状调研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智慧治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机构应对技术变革的方式,在注重利用技术解决大量潜在的、仍保留在现有系统的遗留数据时,还需分辨快速变化的影响智能治理格局的数据运行条件。另外,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应探索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模式,致力于建设以用户为中心且具有较大可用性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同时需着眼数据开放共享生态链,制定客观、完善且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科学客观的评估监督机制。
梳理文献发现,现有研究大多从某一微观层面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进行研究,对其系统的运行机制研究还比较薄弱。而智慧城市的发展以及高水平高质量的建设标准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新的分析视角展开研究,探究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以提高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成效,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提高城市智慧治理现代化水平与城市运行效率。
2智慧城市建设视域下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价值
2.1开放政府数据,推动城市决策科学化
2.2提供精准信息,提高公众满意度
公众在日常工作生活、办公学习等多个场景中,对有关政务服务、城区规划、能源使用、风险预警等政府数据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因此,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及时采集、合理共享与实时开放,提供更为精准的数据、信息以及决策服务,其不仅在城市建设方面做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基础设施合理强化建设,而且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增强便利度同时提升群众的生活品质与居住幸福感,提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使人文主义逐渐得到彰显,形成以公众体验为核心、以公众感受为重要标准的人文城市观,进而推动新时期美好和谐社会共建共享。
2.3履行政府职责,推进国家战略目标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站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上,政府应该与时代接轨,将更多着力点放在社会发展与建设上。智慧城市建设作为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突破,厘清其运营之困,稳固建设“地基”是必要之举,也是政府积极履行推进数据开放职责的应有之义。即在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毫无保留地提供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并完善前期数据上传与整理的过程,如上海市政府把研究开发支撑城市运转的数据资源作为首要任务,致力于对政府及社会数据进行共享开放与有机整合。以此促进城市“大脑”数据及时更新,构建更具精细职能的城市“智”理体系,帮助城市智能化运转与智慧功能的实现,进而由点、线及面辐射城市产业升级与创新型新兴产业的发展,最终从“硬件”与“软件”两方面持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3智慧城市建设视域下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现状
3.1对象选取
3.2数据获取
3.3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调研结果分析
3.3.1政策法规待健全,缺乏实时有效指导
1)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缺位。我国还未出台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专门立法,国家顶层设计缺失,现有法律法规条例中涉及数据开放共享的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公民合理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但其所规定公开的信息基本属于经过加工和分析的“第二手”信息,并非原始数据的开放,两者存在本质差别,已不适用于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中行政法律关系处理,难以满足智慧城市建设中数据流通、聚合以及再开发再利用的需求。同时“在国家层面,我国虽然有100多份政策文本规定了数据开放和共享,但绝大多数政策的效力不高,针对性不强,使得政策的引导性不强,执行力度不足。”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缺位所带来权威约束力不足将模糊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流程,使得智慧城市建设中数据的开放、共享、利用各环节存在隐患。
3.3.2责任意识略显模糊,参与主体单一
3.3.3数据应用受限,存在“数据鸿沟”
4基于智慧城市建设视域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构建
4.1政策保障机制:构建科学政策生态体系,顶层保障数据开放共享
4.2组织协作机制: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激发数据创新潜能
4.3平台建设机制:加强政府数据管理,拓展城市智慧辐射广度
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一定程度上为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时性与有效性提供保障,同时便利用户获取、利用数据,有利于提升数据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机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依照政府部门规划,以国家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为核心,以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平台为支点,建立协调平台内部建设规范、完善平台运行功能、支撑技术协同应用的良好运作机制,以推动城市范围内的数据安全流通、有效整合与再利用增值。
4.4技术协同机制:挖掘整合数据价值,助推城市“智”理科学精细化
智慧城市建设依托于数据,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推动城市治理水平、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技术的应用能够把控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信息、助力数据挖掘,要发挥技术工具属性,采取多种技术协同应用,以促进数据的安全共享、深度整合与高效利用,从而驱动智慧城市发展。
1)确保政府数据安全可控。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征,可以有效解决各主体对于政府数据的信任问题。因此可以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对政府数据的信任关系,提高数据的可信度与安全性,解决城市发展、产业协同中的信任问题。如湖北省基于区块链技术对进口冷链食品数据进行全程追踪,实现“货、库、车、人”全链条追溯,以此提高城市防疫效率;上海市、青岛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通过引入“数据沙箱”技术解决数据开放主体与数据利用主体之间的数据互信使用、安全合规流通、数据价值赋能等问题,确保数据流通安全,满足数据要素的使用需求。
2)挖掘潜在数据价值信息。首先,采用脱敏、脱密技术对隐私数据进行清洗,实现城市数据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城市数据,对城市治理的关键领域(民生问题、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公共安全、城市规划、应急管理等)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提供智能决策支持,帮助城市服务做出更加精确的指导以及智能化回应。如利用道路中预设的物联网传感器,实时收集车、客流量信息,结合道路监控及交警指控系统的数据,识别道路通行情况,预测未来车流量,以此来判断道路车流量的发展,对城市交通进行智能管理。
3)数据处理与可视化分析。采用云计算技术,使云计算平台成为智慧城市的“大脑”,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处理与存储,完成资源密集型数据监护任务并实现多领域数据集成、数据可视化与针对性分析,优化城市运行效率与效果。如在智慧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应用云计算技术建立医疗卫生数据库,对医院内部数据、病患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并综合管理,针对不同业务采取相应的计算处理方式,以提升城市医疗服务效率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