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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应知应会知识要点

目录

第一部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机制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几类?

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概念是什么?

三、我县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四、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五、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是什么?

六、监测对象帮扶范围和期限?

七、单一风险监测对象能否享受多项帮扶措施?

八、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

九、认定监测对象需要哪些程序?

十、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十一、监测对象识别是否有规模限制?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是否有比例要求?

十三、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

十四、如何对监测对象开展帮扶?具体的帮扶类型有哪些?

十五、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何时上线?主要办理哪些申请事项?

十六、大姚县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是什么?

第二部分楚雄州打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楚雄样本

一、楚雄样本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是什么?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内,开展的四个专项行动“一平台三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三、乡村振兴是指哪五大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是什么(二十字方针)?

第三部分驻村工作队管理

一、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责是什么?

二、驻村工作队员的6项管理制度是哪些?

第四部分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

一、饮水安全保障政策

二、医疗保障政策

三、住房保障政策

四、教育保障政策

五、民政及兜底保障政策

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雨露计划政策

七、林草行业政策

八、农业惠农政策

九、就业创业政策

十、大姚县2022年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十条措施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简称“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

(一)脱贫不稳定户: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二)边缘易致贫户: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新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不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的一般农户。

(三)突发严重困难户:虽然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建档立卡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我县每年都会调整防返贫动态监测范围。2022年度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0元为底线。

综合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两类情况: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2022年我县监测底线为7000元),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生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一)群众自主申报。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及时进行自主申报,县级部门及时受理。

(四)村级评议公示。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元按月提出拟认定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由村级监测站召集主持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公开评议后,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会研究,因户因人提出帮扶措施,采取线下线上同时公示的方式,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五)乡镇审核。乡镇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村级上报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结合村级提出的帮扶措施,逐户明确帮扶措施,上报县乡村振兴局确定。

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要持续监测帮扶,已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再帮扶,但有的政策可以延续,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性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

监测对象帮扶要继续坚持精准施策。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单一返贫致贫风险,要落实针对性的单项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于其他返贫致贫风险较为复杂的,要精准认定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型,可以结合风险类型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其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帮助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不能靠发钱养人,政策养懒汉。

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村级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部门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不得设置风险消除比例要求。

2.监测户家庭成员识别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信息为准,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按照居住在同一住宅内,与户主共同生活或共享开支的成员为准。

3.对于生活在农村、掌握农业生产资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并未实际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转城”人口,以及易地扶贫搬迁“进城集中安置”人口,可以按识别标准和程序确定为监测对象。

4.集中供养人员不纳入监测对象管理。分散供养人员与其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整体评判是否符合监测标准,达到监测标准的整体纳入监测对象管理和帮扶。

5.要准确分类识别不同类型监测对象。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底线,且返贫风险长期存在难以控制的农户纳入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监测底线,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短期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扣减医疗、教育等合规自付支出后“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均纯收入参考范围”低于当年监测底线的农户纳入突发严重困难户。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3.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1.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成果。要帮助理清发展思路,谋划增收项目,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提供小额信贷政策支持;给予资金扶持,资金使用通过以奖代补与帮扶对象相衔接,与风险消除相挂钩;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其发展生产,建立“双绑机制”,建立专业合作社,让单家独户加入合作社,与合作社绑定发展;培育或引进龙头企业,让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绑定发展,通过“双绑”将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形成稳定利益联结和分工合作机制,将小农户带入大市场。

2.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外出务工意愿的监测对象,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提升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培训全覆盖;加大外出转移就业力度,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对接,用好东西部协作机制,培育区域劳务品牌,提高低收入人口外出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通过劳务协作、帮扶车间建设、技能培训、一次性交通补助等方式帮助其转移就业;继续加强就近就地就业岗位开发,多渠道安置监测对象,鼓励监测对象参与农村项目建设,生态护林员、村庄保洁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监测对象就业;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低收入人口聚集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确保监测对象培训后人人能就业。

3.志智帮扶。接续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克服“等靠要”思想,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积极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对子女不赡养老人、薄养厚葬、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风俗,通过正面引导、道德谴责、村规民约、司法干预等措施,防止因不履行赡养义务和非生产生活必需高额支出而返贫。

4.保险帮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社会各界共同捐资设立防贫保险,专项用于防贫救助。

5.社会帮扶。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开展“万企兴万村”大姚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助学助教、医疗义诊、养老助老等服务,对监测对象持续开展帮扶。

6.综合保障帮扶。针对监测对象临时性困难,要加大民政救助、教育资助等政策性补助,帮助减少支出。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医疗、养老保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产收益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对因残、因灾、因意外返贫的监测对象,及时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防贫保等帮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监测对象存在饮水预警风险的,水务部门要围绕“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排查、保障并消除预警风险。对于存在住房预警风险的,住建部门要按照“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原则进行核查,采取“一户一方案”等措施消除预警风险。对于存在因学预警风险的,由教育部门迅速落实教育帮扶政策。对突发重大疾病或医疗负担较重的监测对象,由卫健、医保、民政等部门依规迅速落实健康帮扶、临时救助等政策,及时化解返贫风险。鼓励各乡镇和部门创新帮扶手段和方法,及时化解返贫风险。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一平台三机制”四个专项行动,“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转移就业全面提质增效,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收入更加持续稳定,2022年,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达15700元、12500元以上;2023年、2024年分别达到全州平均水平以上。

第二部分楚雄州打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楚雄样本

(一)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农村脱贫人口巩固率达到100%,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速保持在全州平均水平的19·2%以上,群众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认可度达95%以上。到2022年末,脱贫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脱贫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平台: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三机制:产业帮扶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帮扶机制、扶志扶智机制。

五大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总要求(二十字方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一)建强村党组织:以“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四级联创机制为抓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突出抓好村民小组党支部建设,整顿提升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督促开展“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纪党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以乡镇“青年人才党支部”为载体,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回引农村优秀人才;协助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党员积分制、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制度落实,培养发展年轻党员。

(二)巩固脱贫成果: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常态化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等进行全覆盖走访监测;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四个专项行动”,配合做好有返贫和致贫风险人口的帮扶救助工作;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协助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务输出,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群众财产权利。

(三)推进强村富民:落实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后续帮扶、思想引领、文明生活“五个组织化”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广“党组织+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探索集体经济扶持项目向村民小组延伸的方法路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参与“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合理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帮助制定农村产业、人才、组织等发展规划,实现“九有”目标任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四)提升治理水平:参与推动乡村善治,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兼任村民小组长,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基层;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督促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村组干部“小微权力清单”等制度机制,推进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制定村规民约,加强村务监督;深化农村“网格化管理”,完善“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联系户”的运行体系,及时发现、化解各类矛盾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为民办事服务:驻村工作队切实提升为民办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督促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整合各级各类帮扶资金、项目等,以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积极参与便民利民服务,以农村“三留守”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特困人员等为重点,经常联系走访、嘘寒问暖,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智慧党建、数字医疗、智慧医保、智慧教育等“数字云南”重点项目落实。依托“云岭先锋”“找政府”APP等信息平台,帮助群众学会运用网络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安排工作,第一书记每月向乡镇报告工作情况;乡镇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派出单位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汇报。工作队员发生重大事故或遇突发情况的,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乡镇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积极参加省级定期举办的驻村工作大讲堂,通过视频方式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进行全覆盖培训;县委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每年至少组织1次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全员轮训,实现全覆盖培训。主动沟通协调,定期组织驻村干部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活动,帮助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四)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分片联系村(居)民小组,每月到组到户走访,开展返贫监测、帮扶救助和关心慰问。每季度开展“驻村干部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农村群众讲发展变化、评内生动力”的“三讲三评”活动,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和驻村期满考核内容。

(一)评价细则:依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修订我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的通知》(云水农〔2019〕1号),农村饮水安全的评价细则:

1.水量: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2.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47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4.供水保证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不低于95%,其它供水工程不低于90%。

(二)设施管护:

1.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以县域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和水费收缴制度并严格收费,逐步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2.依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人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照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照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一)36种大病救治政策

根据《云南省脱贫地区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模式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罹患36种大病的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即对在脱贫地区县域内就诊的,罹患36种大病的患者,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临床路径,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同时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我省的大病病种原则与国家规定要求一致。是指: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心脏肺动脉瓣狭窄、儿童心脏法式四联征、儿童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官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36种疾病。

(二)家庭医生签约政策

根据《楚雄州2022年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点及任务措施的通知》要求,家庭医生签约对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低保户、特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4类重点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和4种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签尽签”,4种慢病患者接受履约服务占比保持在90%以上,并逐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签约的脱贫人口中符合上述4类重点人群和4种慢病患者以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支付的12元,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医疗保障政策

2.保障对象。过渡期间继续做好脱贫户管理。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管理。

3.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1)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2)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3)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4.待遇政策。

(1)基本医疗。2022年3月1日起,原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将过渡为公平普惠的待遇保障政策。其中,县域内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

(2)大病保险。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医疗救助。①农村低收入人口(除特困人员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80%给予救助。②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个人门诊和住院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2021年为6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③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

(4)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2021年为10000元)的农村参保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以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为起付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50%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大姚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执行《2017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66号)。

1.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全县农村地区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10类情况不得列为补助对象: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购买3万元以上机动车、购买商品房、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种养殖大户、为享受政策故意分户并户、空挂户、死亡或服刑失踪等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人员、以享受过往年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补助资金的。

2.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应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可拆除重建。对无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群体,县乡政府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3.改造标准及面积控制。房屋维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4.补助标准。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C级危房加固改造补助户均原则上不超1.8万元;D级危房加固改造补助户均原则上不超3万元;D级危房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2万元;兜底建设特困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1人户补助3.5万元,2人户4万元。

5.审报程序。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严格落实“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程序。

(二)农房抗震改造政策

1.改造对象。

(1)优先解决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大排查工作中动态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3)因受自然灾害、房屋达到正常使用年限后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等原因,村、组排查统计上报新增农房抗震改造农户,经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住建部门审批后,纳入改造范围。

2.不得列为补助对象。

3.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部分房屋经加固后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可进行修缮加固。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根据农房抗震鉴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抗震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要注重村容村貌的改善提升,彰显地域特有的历史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通过农房抗震改造引导农户提升房屋建筑水平,逐步实现新村有新貌。

4.补助标准。2022年,大姚县农房抗震改造补助标准1.26万元/户。

5.住房鉴定和审批流程

(1)住房鉴定。由县乡危房改造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根据中央和省级农房抗震鉴定与抗震改造技术导则(指南)对农村住房进行认定,明确房屋抗震薄弱环节,提出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改造。

(2)审批流程。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审批流程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流程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一)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助学金。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面是在园幼儿的30%,资助标准为300元/生·学年。由就读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2.州县政府助学金。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州县政府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700元/生·学年。资助对象:2021年春季学期及以前入学并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儿童;2021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3.县级贫困资助。资助对象为大姚户籍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标准为3600元/生·学年(含县级每生每天9元的山区农业户籍学前教育学生餐费资助及县级承担的政府助学金385元)。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办理。(因要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该政策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暂缓执行,待县级政策明确后,按照新的政策文件实施)。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6年开始实施,由学生所在学校免除。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从2006年开始实施,由学生所在学校免除。

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四类学生(四类学生是指: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非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寄宿学生:小学生1000元/生·学年,初中生1250元/生·学年(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非寄宿四类学生:小学生500元/生·学年,初中生625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段标准和寄宿情况执行。由就读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4.少小民族生活费补助。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8个人口较少的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按照250元/生·学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其中符合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可同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和8个少小民族生活补助。由学生所在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5.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区学校农村户籍学生、农转城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每生每天补助5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根据在校天数据实计算,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提高标准,由原来的4元每生每天提高至5元每生每天)。由学生所在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三)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是一等2500元/生·学年,二等1500元/生·学年。重点保障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由就读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2.免学杂费。免除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稳定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至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大姚一中1000元/生·学年,实验中学800元/生·学年。由就读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2500元/生·学年。补助对象: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易返贫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事故等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4.县级兜底资助。对大姚户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给予县级贫困补助(含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大姚一中1000元/生·学年,大姚县实验中学800元/生·学年。县外就读的按照800元/生·学年补助。县内就读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县外就读学生由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因要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该政策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暂缓执行,待县级政策明确后,按照新的政策文件实施)。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2.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由就读学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范围和标准落实。

3.交通费补助。从2017年对我县东西协作上海就读学生实施交通费补助政策,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补助对象:2020年及以前开展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补助至中职教育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补助对象调整为脱贫稳定家庭学生、“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由县教育体育局教育管理股办理。

(五)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0%,云南省资助标准分两档,一档3500元/生·学年,一档2500元/生·学年。由学生就读高校办理。

2.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对2020年及以前考入129所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已评审通过的往届生,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学费奖励,继续享受到相应教育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不再享受该政策。由学生向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和营养餐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3.云南省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5000元/生·学年的学费奖励。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由学生向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和营养餐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4.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对考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成立的高校就读的大姚籍少数民族优秀本科学生给予奖励,每年评定当年考取并实际就读本科院校的新生,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由学生向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和营养餐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5.楚雄州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对考入专科以上既没有享受“国家及省学费奖励”、也未享受“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4000元/生。由学生向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和营养餐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6.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国家开发银行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最高额度由8000元提高至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由12000元提高至16000元。贷款期限按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确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承担,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和营养餐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六)控辍保学政策

控辍保学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加大治理辍学工作力度,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全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具体政策要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入学当年9月前,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27号)。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到2025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4.保障教育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根据《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应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认真落实,细化操作程序,保障其就近就便入学。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简化流程,优先办理入学。

5.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7号)规定,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双线四级”工作责任。形成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实时掌握失学辍学底数,精准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

6.做严依法控辍“四步法”。按照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云教规〔2018〕2号)中规定的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四步法”,组织实施劝返工作。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少年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导致适龄少年早婚的有关责任人,要加大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的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推动依法治教工作。对劝返学生,按照“集中管理、提供食宿、因材施教”的原则,扎实做好安置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受理条件: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6)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银一体化发放。

(7)备案核查。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8)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3.政策标准。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A类446元/人/月、B类275元/人/月、C类200元/人/月。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二)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政策

1.受理条件。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重病患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根据省、州统一政策,2022年7月起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人/月(集中和分散供养一致)。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3.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临时救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2015〕52号)文件规定,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监护人)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6)因遭遇急难事件,生活面临困境,乃至生存陷入危机等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不得纳入临时救助。

(1)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或个人;

(2)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申报人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造成核查过程中无法核定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导致无法确认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5)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4、提交材料:

(1)大姚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或申请办理人)身份证、户口册和信用社存折(卡)账号复印件;

(3)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病情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复印件;

(5)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资料。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专门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须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人员,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发放的贷款。

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放贷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须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人员,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若已享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后才标注风险消除的,小额信贷政策可以持续至合同到期。

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率及财政贴息。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内(2021-2025年)继续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中央、省、州(市)、县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借款人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借款人。

6.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程序。

(1)提出申请。贷款人到村(居)委会填写《大姚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查审批表》,村(居)委会负责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是否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村级初审。各村(居)委会对建档立卡脱贫户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进行调查初审(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申请贷款金额与产业项目规模是否相符、用途是否合规、信用评价如何),审核通过后,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乡(镇)乡村振兴办。

(3)乡级审核。乡(镇)乡村振兴办、分管领导和各承贷银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贷款申请人是否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项目与实际规划是否相符,确定的产业项目可行性、贷款规模和期限等。审核通过后,乡(镇)乡村振兴办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送承贷银行。

(4)银行审定。承贷银行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和征信记录等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发放小额信贷。

(5)公示发放。承贷银行审核结束后,由乡(镇)乡村振兴办对申请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做好公示名单和照片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乡村振兴办将贷款审批表交承贷银行,由承贷银行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7.申请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3)承贷银行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的后果:

(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逾期后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3)影响所在村信用等级评定;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后承贷银行将按逾期贷款收取利息等。

(二)“雨露计划”政策

1.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我县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

备注:监测对象(不含脱贫户)在风险未消除期间,该户符合“雨露计划”补助政策,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可以享受雨露计划补助,直至该生毕业。监测对象(不含脱贫户)在风险消除后才就读的学生不能享受雨露计划补助。脱贫户的政策不变。

2.资助标准。对符合“雨露计划”项目条件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学期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符合“雨露计划”项目条件的东西部协作到上海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学期2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一)林业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林地属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补偿金按公益林面积每年每亩10元兑付给村组集体或林农(脱贫户)。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的条件及补助政策:地块属于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的坡耕地,农户(脱贫户)有退耕意愿且符合新一轮退耕条件的坡耕地均可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种苗补助4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第一年每亩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按年度分别由县、省、国家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农户(脱贫户)补助。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及报酬: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遵纪守法,无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记录;责任心强,诚信明理的贫困户都可到乡镇林业站报名参加招聘。生态护林员的人均年管护报酬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

(一)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补贴机具范围与全省补贴范围一致,是全省规范选定的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型号详见《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

(二)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1.实施期限:2021—2025年。

2.补奖标准: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即草原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3.补奖对象、依据:补奖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补奖依据为已确权登记的禁牧或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2.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3.补贴标准。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四)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

1.财政补贴品种

(1)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小麦五个险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两个险种。

2.保险缴费标准

(1)种植险缴费标准:水稻27元/亩,玉米18元/亩,油菜16元/亩,小麦16元/亩,马铃薯27元/亩。其中:各级财政承担90%,农户承担10%。

(2)养殖险缴费标准: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32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80%,农户承担20%。

(六)畜牧科技推广

1.优质牧草(紫花苜蓿)种植。每种植1亩经验收合格补助600元。补助对象:肉牛(羊)养殖户。

2.粮改饲结构调整全株玉米青贮饲料制作。每完成1吨经验收合格补助45元。补助对象:肉牛(羊)养殖户。

(一)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脱贫人口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每天给予60元的生活费和20元的交通费补贴。

(二)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

(三)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就业政策。对2022年以来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就业并稳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务工补助。

(四)动态保障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政策。对州内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新吸纳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3个月见习期内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除给予免费培训费用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安排企业1000元/人的培训费用。

(五)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政策。经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六)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我县户籍内16-65周岁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安排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按不低于8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八)“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创业人员,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或“贷免扶补”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一)大力实施消费帮扶行动

全县所有在职人员及省州挂包干部与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购买农副产品,每人落实消费帮扶金额不少于1000元;各单位工会通过大姚国资工惠购商城平台购买脱贫乡镇(村)农副产品不少于2次用于发放工会会员法定节日慰问品,每人消费金额不少于600元;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购买大姚产品不少于2500万元;中央定点帮扶单位中智集团采购和帮助销售大姚农副产品不少于250万元。

(二)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持力度

县乡村振兴局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有贷款需求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应贷尽贷,确保年度新增贷款规模较去年只增不减。进一步落实按季度拨付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及时兑付到户,对因疫情影响到期还贷有困难的,及时落实续贷、展期金融扶持政策,减轻还贷压力。

(三)加大肉牛肉羊产业扶持力度

全面推行“政府+保险公司+银行+龙头企业+农户”的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模式,确保农户买牛羊有本金,养牛羊有保险、卖牛羊有销路,屠宰企业有原料,群众收入有增长,为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和脱贫群众增收提供新路径。在《大姚县加快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基础上,脱贫户及监测户饲养能繁母牛3头及以上的,每产1头犊牛给予补助500元;购买能繁母牛保险(每头160元),保险金额每头5000元及以上的,每头保险费财政给予补助100元/头。

(四)动态保障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和切实做好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就业工作

建立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返乡人员、有意愿外出人员等“四个清单”,完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就业日常跟踪监测服务机制,动态掌握稳岗就业情况,分层分类制定就业帮扶措施,精准解决企业“招工难”和“务工难”问题。对县内企业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新吸纳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3个月见习期内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除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安排企业1000元/人的培训费用。发挥东西部帮扶协作机制作用,组建稳就业工作专班,由县人社局组织摸清脱贫劳动力在省外务工就业情况,与务工脱贫劳动力数量大的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实地对接,发挥好驻外劳务工作站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强化与当地人社部门、就业企业、劳务中介等机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脱贫劳动力收入不稳、岗位不稳等困难问题,努力将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在当地、稳在企业、稳在岗位”。对跨省务工并稳岗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务工交通补助。对2022年以来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就业并稳岗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务工补助。

(五)加强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帮扶

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雨露计划”补贴标准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提高至3000元—5000元/人/年。对2021年至2025年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含监测对象),制定“一人一策”帮扶措施,毕业两年内稳定就业的,一次性给予考试报名费用1000元。对2022年至2025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脱贫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含监测对象),用于一次性补助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500元。

(六)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

严格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规模较上年只增不减要求,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在2021年基础上新增400个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800元/人/月标准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9月底前确保应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到位。

(七)加大政府建设项目吸纳脱贫户务工力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人岗相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务工,吸纳人数不少于410人,2022年9月底前确保所有人上岗。

(八)发挥帮扶车间促进就业作用

对入驻帮扶车间的企业,进一步落实减、免、扶、补政策,对在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叠加享受就业补助、培训费用补贴。

(九)规范和加强经营性项目资产的收益管理

盘活扶贫项目资产,努力提高集体资产收益率,入股分红、资产性收益、产业合作收益等,尽可能向脱贫人口倾斜,提高分配比例和金额。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到户的收益分配,确保2022年9月底前应兑尽兑。

(十)发挥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和加强对患大病脱贫人口的关心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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