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平台运行规则暨业务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梳理合并审批流程,把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企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类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及企业投资其他类工程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8类。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以下简称“项目协同”)泛指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托宜丰县“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协同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协同服务。通过对项目产业方向、投资规模、预选址、用地指标、设计方案等方面开展协同,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
第三条项目协同按阶段和内容划分,包括项目储备、空间协同和服务协同。
第四条项目储备是项目协同工作基础,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长期项目、年度项目和临时重大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项目储备发挥发展规划统筹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时空安排的功能,科学明确空间结构优化方向和各类原则,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安排,按照投资主体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重大项目推进部门、招商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业务协同平台与宜丰县“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宜丰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宜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宜丰县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宜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章?空间信息管理平台保障
第八条宜丰县“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空间信息管理平台”)为业务协同平台提供“多规合一”空间规划数据。
第九条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布局的各行业专项规划,纳入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县发改委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储备:县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会同招商部门根据开发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情况,将项目纳入全县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录入储备库时,行业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将项目的行业属性、项目选址和四至边界等信息录入业务协同平台,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绘制项目意向用地红线示意图。平台自动出具项目空间协同诊断分析报告,报告包含合理性检测和合规性检测两部分内容。合理性检测依据项目行业类别判断是否符合主导产业目录和所在区域主导产业要求。合规性检测主要通过项目四至边界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判断是否符合空间布局要求。诊断分析报告是判断项目可行性的基本参考信息。
第十四条依据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结合实际发展需求,县发改委牵头形成年度项目储备计划。依据年度项目储备计划,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形成年度项目空间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是制订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空间协同
第十五条项目启动
1.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建设条件滚动发起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2.企业投资项目:各招商部门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建设条件滚动发起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产业类型、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空间协同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推送的项目信息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占压生态保护红线等,在15个工作日内修正项目单位提交的意向用地红线示意图,并通过业务协同平台发送发改、环保、教育、公安(交警)、林业、水利、文广新旅、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气象等与空间协同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
各部门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涉生态敏感区域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审核意见包含对不符合项目的调整建议。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项目选址无异议,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本部门或单位的否定意见。
各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发改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大气、水、土壤、固废、辐射专项环保规划等),工业企业退役场地是否需要进行场地环境调查,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及明确环评报告的类型;
公安(交警)部门核实对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建设控制要求;
教育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教育设施配套要求;
城管部门核实市政等配套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占用绿地;
林业部门核实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是否占用湿地、林地;
文广新旅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勘探,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水利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河道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单位核实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服务意见;
安全部门核实国家安全意见;
气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协同意见汇总和办理
1.协同意见汇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牵头进行协调,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是否符合空间协同的综合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各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协同意见反馈至项目发起单位。
2.协同意见办理。综合意见中符合空间协同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将综合意见推送至项目发起单位进行办理。综合意见中不符合空间协同的项目,项目发起单位应在业务协同平台上备注原因并将项目返回储备库;综合意见中有条件符合空间协同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应按项目可行的要求,向项目发起单位给出融合建议,项目发起单位协同各方按融合建议调整后,可再次发起空间协同。
第十八条空间协同形成的意向用地红线图作为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参考。
第五章?服务协同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服务协同阶段提交的材料,在正式报建审批时如无修改,不再重复提交。各部门和单位通过业务协同平台提交的协同意见代表本部门和单位正式意见,在审批阶段直接转为正式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可同时提请一个或多个协同事项,所提供材料满足至少一个服务协同事项所需的必要材料时,项目自动进入服务协同阶段。完成服务协同后,将项目协同意见推送至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如申报材料需根据部门和单位意见修改的,项目单位修改后可再次发起服务协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协同包括如下事项。
2.设计方案协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在受理材料当天根据职能将材料发送至住建、人防、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交警)、文广新旅、交通、教育、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在10个工作内提出意见反馈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协同意见。
4.其他服务协同: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服务协同事项应及时纳入服务协同
第二十三条服务协同完成后,服务协同意见通过业务协同平台推送给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在审批阶段直接转为审批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协同平台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制度的制定、协调、管理及督办。县国土空间规划办负责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运营和信息安全保障,接入业务协同平台的部门负责保障各自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并严守秘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业务协同平台流转。
第二十五条参与业务协同平台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遵照本运行规则同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内部运行制度,明确项目协同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及人员;明确账号管理权限、信息接收、审核研究、意见推送等工作的实施流程及细则,明确各个内部环节的时限;明确涉及人员工作职责,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及时响应业务协同平台工作任务,及时推送部门意见,提升平台的规范性、权威性及运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业务协同平台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合生成的项目代码,结合项目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项目的协同服务和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二十七条业务协同平台与宜春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县重大项目管理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以及其他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将项目审批、建设、投产等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开展项目协同工作,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
1.未建立与业务协同平台数据交换,经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2.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数据报送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机构纳入业务协同平台的;
3.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或提出部门工作意见的;
5.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审批意见与协同意见相抵触的;
6.违规使用信息或对业务协同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7.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