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网络世界中常面临各种侵权或被侵权现象,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企业常见的刑事合规风险有哪些?
今天(11月15日),由羊城晚报社(知识产权维护领导小组)等主办、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等承办的“羊创法治连享会|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学者、律师等深入探讨、解答上述问题。
广东连越律师事物所律师杨博
网络平台常借以免责的“避风港原则”并不万能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报告》从北大法宝数据库共搜集140篇案例作为样本研究发现,在平台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118个案件中,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次数为118次。
在这118个案件中,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的案件数量为39件,占比33%,法院判决平台仍然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数量为79件,占比67%。在平台仍然承担侵权责任的79件案件中,平台承担删除责任的数量为5,占比6.33%;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数量为47,占比59.49%。
《报告》指出,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强化以及知识价值网络兑现程度的提升,平台可能因此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也会加重,平台的责任风险在上升。
另外,民法典不再采用过去“通知-删除”这一简单的要求,平台接到通知之后,要履行一系列法定义务,加重平台的通知-审查义务。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周扬
研讨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周扬通过他审理的两宗网络平台被判担责的案件表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在四个方面审查平台有无责任:一是平台有无标识自己是一个存储空间,这涉及网络平台是否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平台有无设置便捷的权利人投诉渠道,如果没有设置,则会增加法院认定帮助侵权的嫌疑;三是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有无采取推荐、筛选措施,平台的推荐、筛选行为会加重平台的注意义务;四是平台有无从中直接获得经济效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忠
网络平台发现侵权或假货三种途径举报
网络平台上发现有侵权货品或假货,怎么举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忠在研讨会现场介绍三种举报途径:
广东连越律师事物所律师何宇
消费者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获十倍赔偿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宇以《电子商务中的平台责任认定》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其中,他以消费欺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两种情形为例,分析合同类纠纷中网络平台的法律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何宇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获得十倍赔偿。他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何宇还介绍消费欺诈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要从四个方面考查:是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商家是否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买家是否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商家的故意与买家的错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何宇随后介绍消费欺诈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类纠纷中平台的应对措施。
广东连越律师事物所律师杨燚
企业常见的刑事合规风险有四大类
研讨会上,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燚律师介绍常见的四类企业刑事合规风险:
第一类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主要是违法获取、处理、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这类犯罪容易成为电信诈骗类的“上游”。第二类是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包括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这类犯罪在企业技术员工中较为多发。第三类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类及洗钱罪;第四类是数据跨境流动类犯罪,比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他提醒,对于上述常见的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多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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