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款人而言,面对诸多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存款产品尽管有了更多选择,以及获得了更高收益的机会,但也不得不注意到这背后衍生出了一定的风险。
在一位地方银保监局人士看来,该模式产生的弊病至少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银行,加大了客户信息被泄露的可能;二是银行需要支付给平台“导流费”,增加了存款成本;三是银行存款结构发生变化,由于网络平台客户对利率较为敏感,一旦利率下调极易导致存款大量搬家,进而引发中小银行的风险;四是地方性银行通过平台向全国吸储,偏离了立足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市场定位。
以某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推广过存款产品的城商行银行为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其财报并计算发现,截至2018年、2019年末、2020年9月末该行存款余额分别为395.83亿元、685.17亿元、974.06亿元,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7.70%、75.12%、92.69%,均实现大幅增长。
“个别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是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储,突破地域限制实现了全国展业,但一旦发生风险,就是将之前的区域性风险放大了全国范围,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一位银行业研究人士表示。
孙天琦也指出,中小银行尤其是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规模已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跨地域属性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
“如果管理不善,还有可能会给某些不法平台创造借助银行名义进行非法揽存的机会,甚至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以及互联网平台多为异地远程交易,对存款人的实名认证往往流于形式,很容易给洗钱犯罪造成空子可钻。”上述地方银保监局人士还表示。
边界在哪里?
一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推广过存款产品的城商行人士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在正式的政策文件未出台之前,我们是否下架存款产品,主要看同业的情况,‘随大流’。”
事实上,孙天琦在谈及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治理思路时也未表示要“一刀切”,而是需要对这种新业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如,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
“要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包容合理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孙天琦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银行中民营银行占据较大比例。一位民营银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受制于“一行一点”的监管政策限制,民营银行获客与业务拓展主要依赖于线上渠道,“如果对民营银行业务设置过严的约束,对民营银行的生存经营都会构成较大压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不止是存款产品,近期部分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推广方式也有所收敛。“对于某些用户来说,理财和存款产品的区别其实还很模糊,监管部门也有即将出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预期。”上述某互联网平台的合规人士称。
“创新的前提是基于对于监管实质的理解,而不能在对监管规则理解完全无知情况下进行,认为自己做的跟现有要求不一样的业务都是创新。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创新与监管才能并行地、动态地向前发展。”一位业内专家谈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问题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