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仔细研读文件并与现实比照后会发现,新政在落地执行过程中,从业务规范、管理配套、技术实现这三大维度,在可操作性层面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可以看出,新政对医生在线复诊和开处方的规定相当严苛,寥寥数句看似简单,落地执行起来却暗藏玄机。
首先,要确定病人是初诊还是复诊。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一些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那么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如果是初诊病人,查询不到任何病历资料,就只能建议他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焦雅辉副局长说。
其次,明确是复诊病人后,新政要求“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这意味着,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区必须建立了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并且实现了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互联互通,医生才能在线接诊、开处方。这对实体医疗机构和其所在地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近期,有媒体针对国内多家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进行了“体验式”调查,结果发现不少平台存在在线“擦边球”现象。
对此,知名医疗信息化专家陈金雄教授认为,互联网医疗管理不宜复杂化,现在的线上管理办法的严格程度远远超过线下,真正达标的难度非常大。“其实互联网医疗与线下医疗,除了诊疗方式以外并没有本质差别,都是有资质的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有线下的管理办法都应该适用于线上。”
关于在线诊疗的风险控制,陈金雄教授建议:“应找出线上与线下相比的风险点,没有风险的就放行,比如线上开各种申请单;风险可控的就列出管控办法;风险暂时不可控的就先禁止,待风险可控后再允许。当然,最重要的是,不管线上、还是线下,说到底,对于执业医生的诊疗规范与规范化培训及管理必不可少。”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明确: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第三十条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对此,焦雅辉强调: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政府机关要设立省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若未能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既然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如此重要,但是,据HIT专家网了解,目前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普遍尚未就绪。在具体落实操作层面,新政也没有具体阐述其建设内涵和其他配套要求,由此不免让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略加举例如下:
疑问3:要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省级平台要与医院系统进行对接,那么,省级平台对医院系统中的哪些数据进行实时监管?
对于上述种种存疑,HIT专家网呼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强化配套文件,对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实施细则、进度要求等进行明确。不然,现在已经宣称落地的“互联网医院”将从法理上无处安放。
焦雅辉副局长曾在关于如何确定初诊和复诊时谈道:“要依靠现在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的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
新政对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条件非常严苛:既要建好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又要建好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还要把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打通。
不可否认,法规永远滞后于创新,这是基本规律。而面对新生事物的法规一旦出台,也往往面临实际操作的挑战。互联网医疗新政在业务、管理、技术三个层面的可操作性困惑,一方面体现了这一基本规律,另一方面预示着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医疗机构仍需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不仅严格做到在发展中规范,而且更要勇于在规范中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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