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聚焦民生,贴心服务。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观看2019年德州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今天做客我们访谈室的是德州市卫生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周淑玲、王培杰科长,您好欢迎您们……今天周队长、王科长将就医疗服务监督方面的问题为我们做一些解答,首先您能介绍一下
1、什么是无证行医?无证行医有哪些常见情形
答:无证行医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无证行医的常见情形有:各种无证个体诊所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无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游医、假医”;药店“坐堂行医";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形式的非法行医。
2、主持人:第二个问题是,患者到非法诊所就诊有何危害?
非法诊所由于其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接受经常性卫生监督,因此具有以下隐患:(1)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资格,给患者造成误诊,延误治疗时机或不按规程操作给患者造成伤害。(2)不具备相应条件,出现医疗差错时不能及时抢救。(3)进药渠道不受监督,药品质量不能保证。(4)对患者造成伤害不属医疗事故,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5)未经注册登记,流动性强,出现事故后不利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3、主持人:对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何实施取缔
一、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实施取缔。2.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实施取缔。
二、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取缔”决定。
注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取缔的法律依据、取缔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法、途径和期限)。
三、查封与公告:1.对非法行医场所,制作《封条》查封非法行医场所。2.对非法行医药品器械,制作《封条》查封非法行医药品器械(当场点清,开具清单)。3.对非法行医行为,制作取缔《公告》,公告其开展诊疗活动行为违法,命令予以禁止。
4、主持人: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执业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或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一、医师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医师。
二、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予以认定:只有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才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三、医学检验人员:《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药学人员: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述法规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仍适用“资格”与“职称”选择认定原则,即无论是取得“执业药师”或者取得“药学专业职称”均视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5、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个体诊所设置问题上,不论城镇或农村,只要申请个体行医,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投资者可以成为其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伙人,但个体行医的申办者必须是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者,并只能由其代表个体诊所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非执业医师不能申办个体诊所。
6、门诊部所监督检查要点是什么?
门诊部所监督检查要点:1,机构资质,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如期检验。2,人员资质:医师,护士,技师都取得相应资质。3,房屋设置:面积大于40平方米,各室相对独立。4,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5,严格做好消毒工作。6,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7、主持人: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关于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在乡村及社区内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问题,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在其执业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内巡诊、出诊,均应视为合法执业,不应视为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8、主持人: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1、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必须依法许可、登记。2、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二、人员要求:1、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三、病历要求:医疗美容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
1、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9、主持人: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可见:认定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医疗活动,关键在于开展这些活动是否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符合上述“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认定原则,应认定为开展了医疗活动,对非医疗机构即可视为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否则,即使开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并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但应当对其违规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行为责令改正。
10、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定罪情形——“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联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