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中国对在华外资管理及法律制度变迁一、中国利用外资管理发展历程随着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利用外资的状况也相应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和1992年的邓小平南方讲话这两次重大事件对中国对外开放带来转折性机遇。
1、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利用外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规模和数量都十分有限。
50年代利用政府方式引进外资,利用外资规模小,渠道单一,外资投向自主选择性小,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外资配置体制,即由中央政府直接确定利用外资的具体项目。
60、70年代主要利用商业贷款方式引进外资,外资的使用和偿还基本上是脱节的,偿债的压力主要集中在中央财政上。
2、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揭开了中国利用外资的序幕。
从此,作为国际市场的抢滩者,外资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好时光。
从1979年到1991年的13年间,外资在华起步试水,小心翼翼地探求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广阔的东方市场。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在中国合资经营的企业有了法律依据。
1980年8月,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成立,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工作进入探索和试验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对外开放渐次推进,初步形成从沿海地区向内地推进的格局。
这一阶段中国对外开放的主要特点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示范作用―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华人华侨投资的带动效应,以及“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的蓬勃兴起。
但这一时期,中国大陆绝大部分的外商直接投资来自于港澳台地区,而来自于欧美日的跨国公司投资则占很小比例。
在我国利用外资取得初步进展的同时,受根深蒂固的“左”的思想观念影响,对利用外资的批评甚至责难也聒噪而起。
这就是所谓外资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
3、1992年春天,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大胆利用外资是一项全新的事业。
东风吹来,吹散了人们心头的疑虑,全国掀起了吸引外商投资的热潮,一直到2001年,进入了外资在华快速推进阶段。
1992年,以浦东为龙头的6个沿江城市、以珲春为代表的13个延边城市和以太原、兰州为代表的13个内陆省会城市开放。
200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
至此,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形成。
这一时期,以全球500强为代表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开始大量涌入中国。
仅在1992年当年就比1991年增加一倍以上,超过了100亿美元。
到1996年,更是突破了400亿美元大关。
伴随着各种投资软硬环境的不断改善,不仅外国直接投资逐渐居于主要地位,而且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有了显著的增加。
4、2001年12月,中国敲开WTO大门,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之一,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外资在华投资也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阶段。
中国兑现了申请加入WTO的承诺,在扩大开放、降低关税、保护外资等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中国市场完全融入了国际社会,连一向视为禁区的军工产业也向外资伸出了橄榄枝。
外资在中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进一步提升,外资的规模和质量水平也不断提高,并购成为外资切入中国市场的主导形式,研发和服务业成为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利用中国市场营造全球竞争优势成为外资的主要目的。
改革开放30年来,外资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份额与日俱增,给中国带来巨额的资金、庞大的项目、前卫的技术,还有西方先进的管理模式,成为名副其实的“同盟军”。
二、在华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影响1、推动中国经济增长。
30年来,外资挺进中国市场渐次由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变,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从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转变。
正是外商投资的与时俱进和持续升级,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权威数字表明,中国在1990年代10.1%的年均增速中,外商直接投资的贡献在3%左右,也就是说,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30%左右。
2、加大中国出口贸易。
30年来,外资企业在中国外贸所占份额不断上升,在中国加入WTO后尤为明显。
1995年,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为47.7%,到了2004年便已增至57.1%。
而在1985年和1990年时,所占比重仅为3.4%和17.4%。
3、外资企业在促进中国出口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通过技术外溢的方式带动了内资企业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经常项目的贸易顺差。
最高峰的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
可以说,外资企业在推动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缓解中国就业压力。
外资企业将中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列为亚太地区之首。
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外商看好中国市场的重要因素,57%的外企认为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其投资获利的主要源泉,93.4%的外企对中国的劳动力资源感到满意和基本满意。
5、商投资企业大量地集中于新兴领域,实际上是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扩大了就业场所。
外商投资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口已近5000万,如果加上外贸和劳务输出涉及的直接就业人口则达上亿人。
研究显示,中国平均吸收1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便可创造2900多个就业岗位,这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就业的压力。
自1993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到2007年底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已超过7500亿美元。
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50多家来华投资,有些还把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迁到中国。
外资在华30年间,也以本土化战略把自己融入中国市场,站稳了脚跟。
譬如大众、诺基亚和陶氏化学3家跨国公司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来到中国,并在中国长盛不衰。
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是自信力的表现,也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需求。
在中国这个广裘的市场中,外资大有作为,中国也与国际社会融为一体,成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分子,参与国际分工,这是个双赢共荣互惠的选择。
三、在华外资法律制度变迁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外资立法的中心主要在外资经营阶段。
之后中国外资法出现了转型,现代外资法的重心移到外资准入阶段。
这种立法趋势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承担有关国际法律义务有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这样有利于实现提高我国吸收外资的质量这一目标。
1、中国以往的外资立法模式(以90年代中期为界)是以经营阶段的管理为立法重心。
这种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这方面的管制实际上是国家直接管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就带有很强的公法性质。
从2001年之前的那部没有修改过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个特点。
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就有大量的有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管制性的法律规范。
修订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到第11条,尤其是修订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到13章都是这方面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管理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技术的引进、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计划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职工及其工会等等。
涉及方面非常广。
特别是计划购买与销售这章,明显反映我国原来计划经济的色彩。
这章中规定了企业的生产计划、物资及服务购买的途径和渠道、价格和货币、产品内销的限制、办法和价格、产品外销的代理、生产设备进口和产品出口许可与计划、生产供应和销售的统计。
这些内容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管制性的规定。
所以,以前的外资法对外资企业的经营在很多方面是进行直接的管制。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制。
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外资法的一个很特殊的地方。
一般来说,国家在外资法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加以规定是有的,但对组织机构设置一般是准用或者统一适用国内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方面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也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形式一般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管制重心落在外资经营阶段就会形成以往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特点:以企业类型为立法本位。
比如1979年我国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有了相应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后来又出现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于是就有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再后来有了外资企业,也就有了相应的法律。
到了1995年出现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经贸部又颁布了《中外合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所以,以往我们外资法基本架构是以企业类型为主导。
各种类型的企业都配备相应的立法。
这个特点的形成跟以往我国外资法的管制重心落在外资经营阶段有密切的关系。
3、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对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的方式和程度都不同,这就形成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的外资企业法的结果。
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有中方的股本,所以,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管制性规定是最多的。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中方在企业中的股权和利益。
但是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里,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都是一些“短、平、快”的项目,其中虽然也有中方的股权,但由于企业负责的都是些小项目或者很快就完成的项目,所以法律管制就比较宽松。
而外资企业投资资金全部是外商所有,没有中方股份在里头,企业经营好坏与中方没有关系,因此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制最为宽松。
这说明,国家针对不同的外商企业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管制,从而形成以企业类型为本位的立法体系。
4、1995年以后我国的外资法重心开始发生转移。
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为管理重心的模式开始衰变,表现在: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制性规范大量减少。
以上提到的几部法律都作了相当大的修改。
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幅度相当大,据我统计,涉及放松对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活动的管制的修改大概有20多处。
第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体制方面。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这种体制有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代表所有权,董事会和经理代表经营权,三个架构分开就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在经济学上,这个分离很重要。
这种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质量、公正性以及效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双层架构,它的董事会名义上是董事会,实际上是兼采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它的董事会是广义的董事会,既包括股东会又包括狭义的董事会,既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又是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的机构。
所以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不分,股东之间的矛盾就会带到董事会里。
5、现行的外资立法模式。
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外资立法管理重心已经移到外资准入阶段。
我国利用外资基本上是各自完全独立,各个地方出现了激烈的引资竞争,竞争有时是一种恶性的竞争,也就是西方人讲的“竞争到底线”。
这会破坏国家对外资的管制。
一项人人都想要的外资项目,一个地方如果是对它的准入进行管理,它就会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
所以各个地方的人都认为,别人不实施管制,外资都流到别人那边,干脆我也不管。
这样外资准入制度便形同虚设。
以前我们有一些外资准入管理制度,但是没有发挥实效。
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引资经验不足,外商经常出现出资欺诈的情形。
外方的技术或设备本来不值这个价格,通过高报价格使其在企业中投资比例提高,分红也就相应的增加。
厦门工商局曾经作过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出资低价高报的情况占25%左右。
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来只值100万,通过高报,可能就成了125万,这样在合营企业中投资比例就按125万来算,结果中方分得的利润机会变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6、对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的制度特点是:第一个,消极防御性。
防范出资欺诈,这是很消极的。
第二,目标很低。
所以已往的投资准入制度是很不健全的。
七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现行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首先是和我国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的改变有关。
我国从95规划开始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是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
这个目标我们可以作两层理解。
第一,积极利用外资,就是我们利用外资要有数量,而且是越多越好。
第二,合理、有效。
就是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这三项目标就是要求既吸引外资既要有数量又要有质量。
相对于以前只要数量不要质量的外资政策,这三项目标的提出说明中国外资立法政策有了转变,更加注重引资的质量。
原来以防止出资欺诈为重心的准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个目标的需要。
这个目标要求我国外资立法对外资准入的调控更加的积极,目标也更加高。
我国现行外资准入制度建立的过程,就是外资法以经营阶段作为管理重心转入以外资准入阶段为管理重心的过程,这样的转型使得中国的外资立法体系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原来以外资经营阶段为管理重心的,所以原来的外资立法体系是以企业类型为立法本位。
对不同的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实施不同的管理,立法就会随着企业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转型以后,立法重心放在外资准入阶段,外资准入的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提高引资的质量,引资质量的把握必须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的,不可能根据这个项目是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这样是没办法实现质量监控的。
质量监控必须分不同的行业,所以现在中国的外资准入的立法都是分行业的立法。
这种分行业的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一直持续到现在。
以前外商要来中国投资,如果搞的是合资经营企业的就看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条例,现在已经不够了。
外商来中国投资不但要看相应企业性质的法律,而且要根据投资的行业了解相应行业的法律规定。
各个行业对外资的准入一般都有了单行的立法,可见现在中国外资立法又出现另一个立法本位,这就是分行业立法,也就是以行业为立法本位。
所以现在外资立法体系有两个本位了,一个是企业类型立法,一个是分行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