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该怎么办?
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其社保关系可以作以下情况处理: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带备资料
1.地税停保单(如参保人表示已办理停保,但《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上其参保状态为参保缴费的,需要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及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核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1份。3.提供户籍地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佛山市以外户籍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收原件1份。4.本人社会保障卡(不能提供社保卡的,提供以申请人名字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账号页复印件。提供银行卡需附卡的银行信息记录纸。市外户籍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社会保险卡或指定的银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5.申请人户口簿(港澳台人员不用提供户口簿)。核原件,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6.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受理时经办人员协助打印)收原件1份。7.《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申请表》(若存在职保、居保情况下才需要提供)。收原件1份。8.《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收原件1份。
每月1-25号,带备上述资料到所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的,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1、广东省内非佛山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最后参保地为我区且在佛山市内连续参保满5年或以上的,可申请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2、广东省外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含在本省其他地方参保转入我市的缴费年限),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申请继续缴费。在户籍地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3、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
注:社保继续缴费的标准和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的缴费标准一致。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佛山市内开户的农行存折或者借记卡(提供业务回单)
4、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无参保无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每月1-22号,带备上述资料按照社保属地管理到相应分局办理。
三、延后缴费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
注:申请延续缴费成功后不需要购买五个险种险,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其次可自愿选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无须购买。
1、继续缴费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3、11年7月1日前有参职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延续缴费累计满5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4、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无参保无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扣费账户需咨询地税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注:以上业务均需要本人办理
一、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缴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延后缴费:
(一)本区户籍(含本区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或最后参保地为我区的市内户籍人员;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的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区,且在本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
(三)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区,且在本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
(四)港澳台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区,选择我区为待遇领取地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的。
二、参保人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可选)
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
(第1、2项为可选可不选,且必须选择其中之一。)
三、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1.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
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
(二)、参保人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选)
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选)
(第1、2为可选,且必须选择其中之一;)
(三)、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延后缴费手续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
申办人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复印件;(必选)
2.延后缴费人员的银行存折(卡)及复印件(存折应有近1年内交易情况,银联卡应有卡资料查询单据或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必选)
3.死亡的人员,由申办人提供火葬证明材料(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可选)
4.出国定居的人员,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及已注销国籍证明材料。(可选)
(第1、2为必选;第3、4为可选可不选)
请到户籍地所在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关系窗口办理
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缴费年限且不办理延后缴费的,也不转入城乡居保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可以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正在参保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再按本指南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二)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须先核对缴费年限是否正确,如缴费年限有误应与社保办事处沟通查找原因并完成处理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可以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填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后,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
1.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申办佛山社保卡的,可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银行借记卡的,须同时携带银行出具的借记卡号、账号对照证明)。
3.有《养老保险卡》或其他工龄核定资料的,一并提供。
4.委托代办
参保人因下列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社保办事处申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时,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所需资料,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因病住院的,提供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
(2)长期卧床的,提供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于审批的次月发放。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市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本市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省户籍参保人,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纳社保费,至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若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仍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二)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并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保记录,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确定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此类人员的延缴办法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的政策执行。
二、若符合以上条件,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延后缴费:
1、佛山市户籍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最后参保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外市或外省户籍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地无参保证明和无享受待遇证明到最后参保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延后缴费手续。
2、凭社保办事处开具的《延后缴费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农村信用社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部门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办理参保手续;
3、逐月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若到达女年满60周岁或者男年满65周岁仍未缴够15年,可按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精神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退休。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缴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延后缴费: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的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在本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参保满5年的;
(三)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在本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
(四)原我市户籍的港澳台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市,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
二、办理资料
如符合以上办理延后缴费条件的,可凭以下资料到三水区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1.《参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①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②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③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办理延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申请书》;
3.《户口簿》。核查原件,收取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提供,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原件核对收复印件2、台湾居民提供);
6.社会保险业务协查函.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二、申请资料
1.参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①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②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③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如实填写,收原件;
3.户口簿,核查原件,收取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港澳居民须提供,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温馨提示
上述内容经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核实,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佛山12345”在线向我们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