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15年3月26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出台了以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3.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4.各类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6.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800元求职补贴。
7.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
8.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9.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最长不超过1年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各地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实体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各种微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可以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2.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三)就业补贴政策办理流程
1.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持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按季度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3.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凭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就业见习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将见习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再由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按月发放至见习毕业生本人。
新疆人社12333:0991-123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促进处:0991-36896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处:0991-368989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
派遣服务流程
一、高校毕业生派遣、实名报到登记服务流程
(一)签订了就业单位,并能够接收档案和户口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有上级单位的,直接派往上级单位),毕业生按照单位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三方协议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直接报到,户口、档案及组织关系随转。
(二)签订了就业单位,但不能接收档案和户口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派回户籍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州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应按自治区实名报到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已就业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回户籍地或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也可以在求职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进行实名报到登记。
(三)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派回户籍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州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应按照自治区实名报到的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回户籍地或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也可以在求职地进行实名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