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邢台市人社局依法依规治欠保支专题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长城网邢台讯(记者魏亚慧)5月14日上午,邢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邢台市人社局依法依规治欠保支专题新闻发布会。邢台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跃明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和邢台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举措,由邢台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刘千祥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邢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温慧道主持。实录如下:
邢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温慧道: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欢迎各位来到新闻发布会现场。
我们今天的发布会主题是:依法依规治欠保支,打造“无欠薪城市”,我们邀请到邢台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跃明同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刘千祥先生,向各位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举措,并回答各位提问。
下面由刘跃明同志进行发布。
邢台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跃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以及在座的社会各界朋友:
大家上午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64条。
(一)《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二)《条例》明确了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三)《条例》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了特别规定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旨在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
二、今年以来,我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主要从六个方面抓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源头管控。采取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各项保障制度机制落实情况、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建立排查台账,逐案明确欠薪责任,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2020年以来,我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期间,共检查用人单位824户,涉及农民工60741人,发现62起欠薪案件,涉及农民工4725人,追讨欠薪2080.55万元。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工资预储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追缴欠薪不力单位预警、约谈、通报、问责等机制。目前,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按2000万元、500万元标准设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全市已缴存预储金2.1亿元,工资保证金5580.39万元。同时,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等。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人社部门、公、检、法、司联合依法依规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失信企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11起欠薪案件,立案5起,刑事拘留7人。通过法律援助追讨欠薪案件共20件。
五是压实治欠保支工作责任。制定《2020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方案》,对各县(市、区)开展治欠保支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2020年度治欠保支工作被评为C级的(共分A、B、C三个等级),由市政府约谈问责,向组织、纪检等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三、农民工对欠薪问题如何维权
发生欠薪问题时,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最后,希望各位媒体朋友们继续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市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继续一如既往给予全市人社工作关心和帮助。
谢谢大家!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各媒体可以举手提问。
河北广电网记者:您好,《条例》适用对象和范围是怎么界定的,还是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
邢台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刘千祥: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不是指所有的劳动者;本条例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另外,近些年,个别农民工搞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致问题解决不了。这类问题多发生在建筑房屋装修或工程班组承包,如包工包料、劳务清包等,因不具备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有关区分:所谓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简而言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发生权益纠纷时按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邢台电视台网记者:您好,我市在宣传和贯彻《条例》方面有什么具体做法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