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涉嫌超范围经营
庭审现场,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官网截图作为第一份证据,试图证明其职责。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被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定为准。被告自己制作的职责,不能作为证据。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截图显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促进职业素质提高。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拟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开发与教材编写组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与考务管理系统建设、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
二者对比显示,官网上的截图扩大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由原本的“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变为“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发放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者变成了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发放者。凡此种种。
二、被告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涉嫌超范围经营
二者对比显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很明显扩大了业务范围,将原本的“就业技术指导、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改成了“负责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管服务”“承担技能类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技术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添加了“监管服务”“认证管理”“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能。诸如此类。
三、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范围与原告一致
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被告业务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职业技能鉴定”一致,是原告经营范围的细化,和原告从事相同业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一样,是盈利机构,企事业单位法律地位相同,事业单位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被告互不隶属。
四、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法律面前搞双重标准
五、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本次庭审,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人社部官网截图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试图证明其职责。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之一,源于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域名,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六、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妄称拥有“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违规行使备案权、监督权、管理权,妄称自己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职责,打着政府旗号,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资源,公开造谣抹黑合法企业,谋取不正当垄断利益,是赤裸裸滥用行政机关名义,误导大众、透支媒体公信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干预企业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法理正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