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有哪些?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其中基本条件需要全部满足,而类别条件只需要满足其中一项。
(一)基本条件
广东省户籍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
(二)人员类别
①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②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⑤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⑥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⑧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⑨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⑩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退役士兵。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Q2:可以去哪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佛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Q1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
(一)现场办理
佛山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广东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且常住地在佛山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点击放大图片△
查看线下办理点的地址与联系方式
(二)网上办理
申请。申请人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点击“在线办理”后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Q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主要流程及办理时限
Q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哪些就业帮扶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