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2022年3月更新版)

转载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在大专层次

药学类专业

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类、

药学

中药学

药物制剂

中药资源与开发

现代中药技术

临床药学

藏药学

中药(或中药学)

药事管理

蒙药学

药物分析

中药制药

维药学

药物化学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海洋药学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14.执业药师...”“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天津市详见《关于网上办理2021年度我市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含增报专业)及统计资格证书(含高级统计合格证明)邮寄手续的通知》

请联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发证部门进行解决。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目前,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如未注册,暂无规定证书会作废,但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950项,执业药师注册。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省级药监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联系方式详见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各地注册机构联系方式】栏目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执业药师注册类型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中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司更名属于执业单位变更,应选择【变更注册】类型办理注册申请。

无需注销,注册类型选择【变更注册】。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2.延续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个人或执业单位提交申请时填写)。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详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执业药师注册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执业药师注册不收取费用。

执业药师个人学历提升后,在执业注册时填写最新学历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新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取消了“编号”,将旧版证书上的“证书管理号”变更为“管理号”。因此,2017年后,执业药师在办理注册时,填写《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管理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提交的材料目录具体详见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十八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填写需要办理注册的执业药师的身份证号码,若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为字母,输入大写字母。

【密码】为默认密码,无需填写。

请更换电脑重试。

1.右击桌面的开始菜单图标,找到【控制面板】

2.选择【程序和功能】内,点击【启用或关闭Windows功能】。

3.勾选InternetExplorer11,点击【确定】。

4.正在启用IE浏览器,稍候即可启用完成(启用完成后会提示重启计算机)。

5.再次进入系统后在开始菜单中即可看到IE浏览器。

需将照片控制在小于20KB才能保存:

1.打开作图软件,点击右上角“打开”,选择要上传的图片。

2.点击右上角【尺寸】,将【锁定长宽比】的选项取消,按要求修改为宽度150,高度207,点击【应用】。

4.将修改好的照片上传,并点击下方保存。

上传图片时,尽量将每张图片大小控制在100KB以内。

如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注册类型异常,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10-60958353。

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10-60958353

1.找到IE浏览器的【设置】按钮下的【Internet选项】

2.在【常规】界面点击删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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