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CEMS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污染源烟气排放特点,制定巡检规程,明确规定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内容、周期等,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2日常巡检与维护保养内容
2.1采样系统
2.1.1完全抽取法
a.检查采样探头温度、伴热管线温度是否符合设备采样要求,一般CEMS采样探头温度、伴热管线温度不低于120℃,垃圾焚烧及危险废物焚烧CEMS加热温度应不低于180℃。
b.检查采样流量,保证CEMS采样流量在0.8~1.5L/min。
c.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采样探头、各种过滤器芯、分子筛、油雾分离器、泵膜及轴承、密封圈(垫)等,及时维护更换。
d.每30天至少清理一次采样泵和样气流量计。
e.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采样管路气密性、系统管路冷凝水管壁吸附情况,并清理采样管线。
2.2.1.2稀释采样法
a.检查采样探头加热装置、稀释控制器、滤膜、反吹过滤装置、阀门、压缩机排水装置、电磁阀等,确保工作正常。
b.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采样系统气密性,清理一次烟气导引管,保证管路畅通。
c.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临界孔组件和真空发生器,确保流过临界孔的烟气质量流量一定,并实现烟气与稀释气的比例稀释。
d.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稀释采样探头、探头滤芯、分子筛、活性炭、氧化剂,至少清洗一次过滤器,清洗可以采用清水和有机溶剂,不准用硬物和利器切刮表面,清洗完须用洁净空气吹干。
2.2.1.3直接测量法
检查镜头净化装置的管路、风机、空气过滤滤芯等是否工作正常,必要时需更换易损件。
2.2.2预处理系统
2.2.2.1冷干法预处理系统
a.检查疏水过滤器,保证疏水过滤器内部无积水。
b.检查过滤器,及时更换滤芯,保证过滤效果和气密性。
c.冷凝管应无积水、结冰现象及散热风扇运转正常。制冷器温度设置2~5℃,制冷器温度超出设置范围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d.检查蠕动泵运转情况,确保气密性良好,排水畅通。
e.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流量计,保证流量计的准确性。
2.2.2.2热湿法预处理系统
a.检查系统加热盒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应不低于120℃,垃圾焚烧及危险废物焚烧CEMS加热温度应不低于180℃。
b.检查加热盒内气路连接情况,确保气密性。
c.每30天至少清理一次射流泵、精密滤芯等部件。
2.2.3分析系统
2.2.3.1颗粒物CEMS
a.光学法颗粒物CEMS
a.检查光学法颗粒物CMES的工作参数是否正常,参数应无异常变化。
b.检查探头、探杆、稀释气加热装置,保证符合测量要求。
c.检查反吹气源,确保洁净,压力应在0.5~0.6MPa。
d.检查鼓风机的工作情况,清洁鼓风机的过滤器,确保稀释气洁净。
e.每30天检查一次管路气密性,检查采样流量与稀释流量,确保等速采样。
f.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检测器的污染度,污染度过高,则用酒精、脱脂棉对各镜片进行清洁,清洁完成后重新测试检测器的零点、跨度。
g.每30天至少清理一次采样探杆、弯头、衬管,确保无堵塞、腐蚀。
h.每90天至少对取样测量全管路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i.生产设施长期停产,再启动时应提前清理颗粒物CEMS的光学镜面。
b.重量法颗粒物CEMS
a.检查仪器的供电、加热、吹扫、过滤装置和工控机等设施,确保工作正常。
b.检查仪器采样纸带,确保纸带完好充足,尘斑干燥无重叠。
d.每30天检查一次管路气密性,检查采样流量与稀释流量,确保等速采样。
e.每30天至少清理一次采样探杆、弯头、管路,确保无堵塞、腐蚀。
2.2.3.2气态污染物(SO2、NOx、CO、HCl)CEMS
a.查看分析仪表参数设置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操作日志中有无异常操作记录,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检查分析仪表光源光强电压、电流、温度等内部参数,确保在设备技术要求范围内。
c.检查热湿法分析仪的气室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一般不低于80KPa。
d.检查稀释法分析仪的压比和稀释气压力,压比应在0.38~0.53之间,稀释气压力应在0.4~0.6MPa之间。
2.2.3.3含氧量CMS
a.检查氧传感器是否工作正常,反吹系统是否可以正常开启关闭。
b.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氧化锆锆头、电化学法氧传感器,确保测量数据准确。
2.2.3.4流速CMS
a.皮托管法
a)检查压力传导管线,确保清洁、无存水、连接良好,压力变送器运行正常;
b)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皮托管,确保反吹管路、控制阀工作正常,无松动、堵塞、腐蚀,流速监测值正常。
b.热平衡法
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探头上的温度探针,确保无烟灰堆积。
c.超声波法
a)检查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是否运行正常,及时清理管路。
b)检查法兰孔是否堵塞,及时进行清理;
c)检查涡节法探头位置是否出现偏移,出现偏移应及时进行校正。
d)检查超声波能量转换器套管,确保无积水,排水畅通。
e)每90天至少检查一次超声波能量转换器表面是否积垢并及时进行清理。
2.2.3.5烟温CMS
每90天至少检查一次温度传感器和变送器是否积灰或被腐蚀,温度变送器测量接线是松动,传感器电信号是否符合要求。
2.2.3.6湿度CMS
a.检查湿度仪测量数据,数据应无异常变化。
b.检查零点,通入空气湿度测量数据应大约在1%,通入氮气数据应小于0.2%。
c.应检查湿度仪管路及连接状况,确保管路连接正常,密封良好,无积水、无积灰积垢。
2.2.3.7分析系统辅助设备
a.检查标准气体,应确保在有效期内,并保证标准气体余量充足。
b.检查压缩空气,应保证无油、无水、无尘的清洁气体且压力在0.5MPa~0.6MPa;
c.检查废气排气管线应无堵塞、不漏气,当环境温度较低时,可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气畅通;
2.2.4数据处理及采集传输系统
2.2.5站房等辅助设施
每次巡检要检查室内的温度、湿度、照明是否正常,储气装置排水情况、站房密封情况、配电设施运行情况、防雷、消防设施是否失效、监测设施是否有腐蚀现象。
2.3定期校准
按HJ75标准11.2要求执行,校准数据应完整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CEMS技术指标按本标准6.5表1执行。
2.4定期校验
按照HJ75标准11.4要求执行,CEMS技术指标按本标准6.5表1执行。
2.5CEMS技术指标要求(见表1)
表1CEMS技术指标
技术要求
气态污染物CEMS
二氧化硫
示值误差
当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当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200s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不超过±2.5%
准确度
排放浓度≥250μmol/mol(715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50μmol/mol(143mg/m3)≤排放浓度<250μmol/mol(715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μmol/mol(57mg/m3)
20μmol/mol(57mg/m3)≤排放浓度<50μmol/mol(143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排放浓度<20μmol/mol(57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17mg/m3)
氮氧化物
当满量程≥200μmol/mol(410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当满量程<200μmol/mol(410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50μmol/mo(l143mg/m3)≤排放浓度<250μmol/mol(715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μmol/mol(57mg/m3)
氯化氢
当满量程≥200μmol/mol(32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
当满量程<200μmol/mol(32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400s
≤15%
一氧化碳
当满量程≥200μmol/mol(250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
当满量程<200μmol/mol(250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其它气态污染物
相对准确度≤15%
氧气CEMS
氧气
不超过±5%(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5.0%时,相对准确度≤15%
≤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0%
颗粒物CEMS
颗粒物
不超过±2.0%
排放浓度>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100mg/m3<排放浓度≤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50mg/m3<排放浓度≤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20mg/m3<排放浓度≤5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10mg/m3<排放浓度≤2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mg/m3
排放浓度≤10mg/m3,绝对误差不超过±5mg/m3
流速CMS
流速
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0%
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
温度CMS
温度
绝对误差不超过±3℃
湿度CMS
湿度
烟气湿度>5.0%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烟气湿度≤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
注:氮氧化物以NO2计,以上各参数区间划分以参比方法测量结果为准。
3异常处理要求
3.2对于一般故障,如电磁阀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数据传输故障等应在6h内修复。
3.4CEMS不能正常运行超过24小时,排污单位应组织开展人工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日。
3.5CEMS不能正常运行超过72小时,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投入使用之前应按要求进行校准校验,使用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6CEMS系统需停运、拆除、更换、移机,由排污单位提前是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7CEMS按规定停运重新启运的,应在污染源启运前5天启运,其它启停要求按照HJ75标准12.1.2执行。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4.1人员
应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4.2仪器设备
4.3标准气体
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气体,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超过±2%。
4.4质量监督检查
每月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主要检查运行维护质量体系文件执行情况,运行维护活动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是否正常,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参比仪器和标准样品有效性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不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用于检查的仪器和标准物质不得用于日常的质量控制。
4.5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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