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件)。“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是指与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核心课或推荐选考课课程名称相同、课程类型相同、学分相当的课程。“课程类型相同”是指课程同为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学分相当”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获得的学分或所学学时折算的学分(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课程规定的学分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或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例如汉语言文学专业可免考“大学语文”,数学专业可免考“高等数学(经管类)”,物理专业可免考“物理(工)、物理(工)(实)”,英语专业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专)”或“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等。
第七条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申请毕业时,符合要求的课程可以直接或按顶替规定使用,无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八条申请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专)”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语言类课程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语言类课程合格成绩。
第九条已办理免考手续并获终审确认的课程,如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自动失效。
第十条自学考试考生(简称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计课程门数;含理论和实践的课程,实践部分不计课程门数)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十一条自考生的课程免考按先网上申请登记、后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确认的程序进行。
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网上申请登记后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002年及以后毕业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3.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证明)或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学历证明
2002年以前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还须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课程成绩表
由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并盖章的成绩证明原件。成绩证明应注明学期、原所学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等信息。
6.部分使用证书课程顶替自学考试专业课程的,如物流管理等专业,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课程免考的自考生如提供伪造、涂改和虚假证明等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