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地方保护。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采取歧视性措施,实施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利用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有关国有企业、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限制经营和指定交易。有关地方和单位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五)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在75周年国庆进入倒计时之际,
各项工作都势必向着兑现执政承诺的方向推进。
可以预见,2024年,不仅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会迎来“惊蛰”之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恐怕会更加繁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