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韩**、杜**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陈**、李**、被告人韩**、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刘喜庆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因调取新的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2634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13栋房产转让给聂。2004年12月,受让人聂到修武**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告人韩**、杜**、李**在办理审批工作中,在受让人聂未提交政府批准转让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关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分别签署了“产权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产权无异议,同意确权”的初审、复审意见和确权批示。致使聂在未依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了该宗地上的13栋房屋所有权证,造成26346.67平方米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焦作市中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宗地价值447.89万元。
被告人韩**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只是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错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聂的名下,该宗土地的性质仍然是国有划拨,使用者仍然是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公诉机关将该所使用的26346.67平方米,土地作价447.89万元作为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当;2、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并不影响土地出让金的征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447.89万元损失客观上并不存在,且被告人在发现办证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积极进行了纠正,但又被上级机关予以了撤销,故被告人杜**的行为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2005年8月18日、2007年9月28日修武**管理局两次作出了注销聂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聂申请行政复议后,焦作**管理局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2007年12月19日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修武**管理局做出的关于注销聂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股长)证言,地籍与测绘股的职权范围是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云台山干训所位于纸坊沟村的用地有两宗,面积约80亩。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是1992年经焦作市政府批准划拔给云台山干训所使用的。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2000年云台山干训所在土地局办理了划拔土地使用权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受让双方持政府批文到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云台干训所和有关受让方没有持政府批文到土地局地籍股办理过变更手续。法律法规对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转让明确规定,划拔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土地使用者方可转让。
4、证人薛证明,2004年其任修武**镇管理所副所长,主要负责测绘方面的工作兼管办证。2004年12月,聂通过拍卖程序竞买到焦**行云台山干训所资产,他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将原属于云台山干训所的房屋权属过户到了他个人名下,其和所长韩**进行了测绘。房产交易所将转移材料、证件等手续转到了城镇所,谁签收的其不清楚,其没有提出同意确权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一栏经办人薛不是其本人的签字。
5、证人景*,1993年其到河**建行云台山干训所工作,2004年云台山干训所转让后,其回到焦**行工作至今,没有经手云台山干部培训所用地手续的办理。云台山干训所资产是中国**南省分行的公产,河**分行委托焦**行代管。2004年中国建**限公司处置闲置资产,撤销了云台山干训所。河**分行通过河南省拍卖行,将云台山干训所转让给了聂。转让后,其没有和受让人聂一起到修武县房产局办过房屋转让手续,而是将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交给聂,由聂自己办理。
二、被告人供述
3.被告人杜**供述,其于1995年至2008年3月份在修武县房产局监理股工作,负责对交易所、城镇所、方庄所这三个所受理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转交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同意确权的复审意见,最后由所长审核审批。复审后认为手续不完备、证件不齐全的,退回到原受理部门,不予确权。具体审核的内容:初始登记主要审查有没有土地使用证,对转移登记审查原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双方买卖协议、是否交纳契税、核验证件真伪等内容。对办理公产的转让以及大的业务受理,局里一般安排由城镇所受理初审。受让人聂房地产权属档案中四份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审批表中复审意见栏内的印章是其所盖。干训所转移的房权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档案中没有政府批复及聂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转移登记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书证
(1)修武**理局地籍档案记载2000年度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土地2宗为国有。
(2)修武**理局修土建字(1992)39号关于河**设银行新建云台山景区干训所征用土地的请示文件:市土地管理局,省建设银行委托我县建设银行,在云台山景区新建干部训练所需征用我县岸上乡纸坊沟村耕地40000平方米,非耕地13333.3平方米。
(3)焦作**理局焦土建字(1992)216号关于河**设银行新建云台山景区干训所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修武**理局,经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河**设银行新建云台山景区干训所征用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耕地40000平方米(折合60亩),非耕地13333.3平方米(折合20亩),合计征用土地53333.3平方米(折合80亩)。通知有关部门核拨土地。
(4)1992年12月3日修武**理局修土建字(1992)45号文件: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河**设银行新建云台山景区干训所征用土地的批复”的通知。
(5)1992年7月26日修武**员会(1992)113号关于河**设银行在云台山景区筹建干训所征项目征用土地计划的批复文件:县建设银行,你行受省建设银行的委托,在云台山筹建干部训练所所需征用土地一文收悉,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在云台山景区筹建干休所一处,拟征土地面积53336平方米(合80亩)。
(6)1992年10月21日修武**员会(1992)147号文件:县建设银行,同意你行在云台山修建干休所一处,工程总投资300万元,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资金由省行划拨。
(7)1992年10月29日焦作市征用土地协议书记载:征用单位为中国**武县支行。被征用单位为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一组,征用面积为50亩;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二组,征用面积为30亩。
(8)中国建设**台山干部训练所于1998年10月9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划拨。
(9)2000年1月5日修武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始)土地使用者:中国建设**台山干部训练所,权属性质:国有划拨。
2、修武**理中心关于云台山干训所房地产权属档案
(1)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四份
(2)修武县房屋分户平面图13张,制图:薛2004年12月6日。
(3)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四份,房屋坐落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北,产权人:聂房屋建共13幢
(4)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转移产权注销
房屋所有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云台山干训所
房屋坐落: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
(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第007901号至007913号,房屋所有权人:聂,房屋坐落: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
缮证人:常校对人:杜**领证人:聂,领证日期:2004年12月17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中国建设**台山干训所。坐落: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东仓),地号:10-04-03。用途:新建干部训练所,使用权类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6346.67平方米。填证机关:修武**理局2000年1月6日。
(7)房地产买卖契约。立契约人甲方: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乙方:聂,2004年11月30日房屋建筑面积:5023.4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6346.60平方米。
(9)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河南拍卖行专用发票2004年11月19日,客户名称聂,位于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云台山风景区原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整体资产,金额260万元。本行按4%收取手续费104000元,实收2704000元。
(10)2004年12月1日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向修武**交易所递交的申请书,自愿将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房屋所有权证号004385-004397,土地使用证号修2000字第2号,5023.45平方米,成交价260万元,卖给聂,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
(11)2004年12月1日聂向修武**交易所递交的申请书,购买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位于修武县岸上乡纸坊沟村北的房屋,建筑面积4320.17平方米,占地面积26346.67平方米,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
(12)2004年11月30日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委托书:修武县房管局,我所委托我所员工景用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3)契税完税证,日期:2004年12月16日,纳税人:聂,房地产位置:岸上乡纸坊沟,面积:4320.17平方米,实纳金额:104000元,经办人:修武县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14)2004年5月24日河南省**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目的:通过评估核实中国**作分行位于云台山风景区内固定资产(原属中国建设**台山干训所修武招待所)的价值,为其处置拍卖提供相应的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委托方申报资产评估值为344.47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值为266.38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78.09万元。设备评估值为12.63万元。
3、修武**管理局文件
(1)2005年8月18日修武**管理局修房字(2005)15号关于注销聂岸字第007901-00791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聂你所购买的房产其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在转让房产时,没有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在整个登记过程中你也未向我局如实申报上述情况,我局决定注销你现持有的岸字第007901-007913号《房屋所有权证》。
(2)2007年9月28日修武**管理局修房字(2007)52号关于注销聂岸字第007901-00791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4、焦作**理局焦房复字(200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作为政府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在作出《关于注销聂岸字第007901-00791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这一重大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本案中,修武**管理局未有告知聂享有陈**、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没有询问当事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本局决定:撤销修武**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注销聂岸字第007901-00791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5、2007年12月19日焦作**理局焦房复字(2007)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修国有(2000)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房屋过户、登记、颁证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故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本局决定:撤销修武**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注销聂岸字第007901-00791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6、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出生于1954年2月24日;被告人韩**出生于1978年11月24日;被告人杜**出生于1963年3月20日。
7、任职及职责证明
(1)修武**管理局(1993)16号文件:李**任房地产监理股副股长(主持该股日常工作)。
(2)修武**管理局(2004)30号文件:韩顺心于2004年10月14日起任城镇所所长。
(3)修武**管理局(2008)9号文件:2008年3月21日李**不再担任监理股股长和行政事项服务股股长。
(4)2011年4月6日修武**理中心证明:韩顺心2003年-2004年10月在修武**管理局城镇所任副所长,主持工作,2004年10月至2007年任城镇管理所所长。
(5)杜**1999年-2008年3月在修武**管理局监理股任审核员。
(6)2011年4月6日修武**理中心关于城镇管理所职责、房地产转移登记初审人员工作职责、监理股岗位职责房地产监理股股长岗位职责、房地产监理股审核员岗位职责。
8、2011年4月2日修武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原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使用的位于岸上乡纸坊沟村(西*、东*)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2000年1月6日该单位在修武**理局办理了修国用(2000)第1号、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至今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焦作市中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2010年12月18日)
委托方: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估价项目名称:中国建设**台山干部培训所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2004年12月7日),评估土地面积:26346.67平方米,单位面积地价:每平方米170.00元,评估土地总价:477.89万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政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杜小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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