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1民初72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苏民终356号
审判长袁滔
审判员张晓阳
审判员刘莉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号楼1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茹,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1号楼-2至12层101内9层901C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4-2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磊,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35楼3501-35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锋,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第20类上第447126号、第21类上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第16类上第4471270号、第35类上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无印良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五、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21日、3月24日、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棉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王威,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张梦茹,东台德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被上诉人良品计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彪、庞磊(其中,黄义彪仅参加第一次庭审),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彪、杨敏峰到庭参加诉讼(其中,黄义彪参加第一次庭审、杨敏锋参加第二、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请求判令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停止侵害第4471277号、第12128806号、第15098155号、第16240403号、第4471268号、第4471270号、第4471267号、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第1707559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另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滔审判员张晓阳审判员刘莉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法官助理韩文津书记员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