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倡导诚实守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提审案件29件,申请再审案件696件,请示案件2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商标案件325件,著作权案件8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标行政案件266件,分别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在审结的68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2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14件,裁定提审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8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6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3件。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权人主张本国优先权时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
2.在说明书引证背景技术文件的情况下,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正确理解
在前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在文件内容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且通过引证的方式,上述内容已经成为说明书所涉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则文件内容应视为已被说明书所公开。
3.应用环境特征在方法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的作用
4.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刘鸿彬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0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正确厘定销售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之间的关系,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为此,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为标准。
5.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在侵权判断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泽辉、乔泰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4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判断主体、比对方法和比对对象
在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三终字第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当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时,不应当将产品整体予以拆分、改变原使用状态后进行比对。如果实物照片真实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客观情况,可以使用照片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
7.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8.抵触申请抗辩成立的条件
在前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抵触申请完整公开。在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9.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与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先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10.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1.权利要求的解释所需遵循的一般原则
12.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的解释规则
在申诉人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3)行提字第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已经公开的内容,并符合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且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
13.化学领域产品发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张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8号】(简称“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化学领域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
14.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
在前述“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技术方案的再现与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
15.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性证据是否可以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
在前述“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在申请日后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性证据,如果可以证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发明,那么该实验性证据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在申请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
16.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3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形式上具有从属关系,实质上替换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其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7.同一技术方案中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评判之间的关系
在再审申请人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张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2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时包含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而言,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并非由方法权利要求所唯一限定,即存在通过其他方法获得该产品的可能性。在方法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并不能必然得出产品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8.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在再审申请人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19.涉外委托加工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2.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23.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再审申请人特多瓦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半隆贸易中心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行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一般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且需考虑在先权利人的意愿和客观上是否已经形成了市场区分的事实。
24.特殊历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1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需考查在先商标的历史、申请注册情况,并结合在先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是否为合法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25.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再审申请人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2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制度中,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6.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在再审申请人成超与被申请人通用磨坊食品亚洲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1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复审案件中,判断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需要考察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仅为维持复审商标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7.表格类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马琦与被申请人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唐长寿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6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品的独创性应体现在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或观点之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且不同以往。表格形式仍属于一般性的表格分类方式,表格内容的表达方式相对固定,不具备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8.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29.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的明确与固定
在再审申请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姜红海、马吉锋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0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允许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和固定,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理和裁判,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构成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
30.专利权人于侵权认定作出前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民三终字第7号】(简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
31.侵权警告的发送应限于合理范围,并善尽注意义务
在前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善尽注意义务。
32.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34.登记图样和样品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确定的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5.具有举证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在再审申请人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取证难度,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具有举证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36.电子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37.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审核认定及对提供伪证行为的处罚
在再审申请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雪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提交伪证、进行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38.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
在前述“星河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判令当事人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