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3〕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政策措施,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出台了《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经试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政策措施,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10万元。
(二)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3万元。
(三)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连续发放3年。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四、经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
(1)对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二)经办机构
六、业务经办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直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对区、县(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系统培训;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申请;负责对区、县(市)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同级经办机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市级资金尚未下达以及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解决。
(一)“在哈企业”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类)。
(二)“全职新引进”是指《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施行后,在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以外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的统招博士。
(三)“统招”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选拔考试、依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内统一招录并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
(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参保证明。
八、有关要求
(二)严格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各经办机构应单独立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真实性负责,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各类人才来哈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我市《人才新政30条》优惠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人才工作、集聚人才的良好氛围。
九、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023〕2号)、《关于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8号)、《关于2018年高校毕业生申报安家费生活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人社规〔2018〕2号)、《关于印发申领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2020〕6号)同时废止。
(二)2023年9月1日前,按月发放的安家费,按本《细则》规定将剩余额度的安家费一次性补发至申请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
(三)与我市现有其他人才补贴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人才新政30条》实施前,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按原资金渠道和政策规定发放至待遇期结束。
关于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出台了《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023〕2号)。经试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重新印发了《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哈人社规〔2023〕9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20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印发《人才新政30条》,其中第九条:“加强人才储备,壮大城市持续发展力量,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新政30条》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和申请人对资金发放路径、频次提出建议,经请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重新修订印发了《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二、制定过程
1.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9区9县(市)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工作人员培训,在“哈尔滨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了线上办理窗口,同时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9区9县(市)人社部门开设了经办窗口。
三、主要内容
1.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10万元。
2.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3万元。
3.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连续发放3年。
4.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以上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